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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訪協調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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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訪協調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協調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協調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

          (二)分級負責、依職能辦理的原則;

          (三)堅持原則和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協調的范圍

          (一)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

          (二)信訪人與責任單位對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信訪案件;

          (三)不及時處理,將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信訪案件;

          (四)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需要重點跟蹤落實的信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信訪案件。

          三、協調的主要形式

          (一)現場協調。對群眾信訪反映的重大或緊急事項;在集體上訪過程中,有發生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苗頭,需要協調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處理,以平息事態、化解矛盾的,采取現場協調方式。

          (二)會議協調。對重大信訪案件的處理不妥或處理不落實,需要協調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落實處理措施,以解決問題的,采取會議協調方式。

          四、參加協調的人員

          (一)主持人。

          1.市政府領導或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對重大信訪案件,需市政府領導或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出面的,報請有關領導主持協調

          2.市政府辦公廳信訪局(以下簡稱信訪局)領導或受委托的業務處室負責人。

          (二)與會單位和人員。

          1.信訪部門。信訪局領導、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及經辦人員。

          2.涉及單位。信訪案件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責任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

          3.信訪人。可視情況通知信訪人或信訪人代表參加。

          五、協調的程序

          (一)信訪協調工作由信訪局負責具體落實。

          (二)信訪案件需要協調的,由信訪局提出議題報主持人審批。

          (三)信訪局負責印發會議通知,提供信訪案件的相關材料。

          需立即進行現場協調的,可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有關單位。

          (四)由主持人主持信訪協調,聽取意見,研究問題,提出措施,調解矛盾。

          (五)信訪局負責記錄有關協調事項,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在協調后3個工作日內報主持人簽發。

          (六)各有關部門按協調議定的事項組織落實,在規定的時限內解決信訪問題。屬于緊急事件的,各有關單位要立即行動,落實處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態。

          在市政府機關發生異常上訪事件,按《市政府機關異常上訪突發性事件處置方案》(穗府辦函[2003]221號)處理。

          (七)信訪局負責協調后的督查工作,經辦單位應將辦理情況和進度及時報送信訪局,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答復信訪人。信訪局定期督查催辦,直到問題解決結案。

          六、協調工作的紀律

          (一)協調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協調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