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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訪督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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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訪督查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提高信訪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行政機關工作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

          (二)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原則;

          (三)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原則與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督查的范圍

          (一)上級機關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協立案交辦的信訪案件;

          (二)市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三)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信訪案件;

          (四)重大集體上訪事件和突發性群體事件;

          (五)3次以上重復來訪來信和5人以上的聯名信;同一天內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或者3天內5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

          (六)其他應予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

          三、督查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反饋: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案件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檢查,并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二)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案件,對進展緩慢的進行催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三)提出建議:指導基層單位依法依規、合情合理處理信訪案件,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系,協調和推進案件的處理。

          四、督查的程序

          (一)信訪督查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信訪局(以下簡稱信訪局)負責具體落實。

          (二)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由經辦人提出擬辦意見,明確責任單位和辦理期限,報有關領導審批后交辦。

          (三)立案交辦后,經辦人應認真做好督查催辦工作,重要的信訪案件要重點督查,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1.由經辦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辦。督查催辦可采取電話催辦、發函、聽取匯報等形式進行。一般情況下,逾期3天仍未回復的應予催辦。

          2.對信訪案件處理情況不清,需派人調查核實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可聯合有關單位組成督查小組進行督查。

          4、經辦人要對督查情況及時記錄;對領導交辦的督查案件,應在督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督查情況書面報告有關領導。

          5.對多次催辦仍不回復辦理情況,又不說明理由的責任單位;或多次督查仍處理不力的責任單位,將采取責成說明情況、責成書面檢查和通報等形式,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

          (四)信訪案件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手續完備,材料齊全,并落實處理意見。

          1.經督查符合結案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

          2.需復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復。

          3.信訪案件辦結后,經辦人應將督查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并整理歸檔。

          五、督查工作的紀律

          (一)督查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督查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