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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訪局加強信訪穩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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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訪局加強信訪穩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保定市委、市政府和省局關于信訪穩定工作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全系統的信訪穩定工作,實現全系統各項工作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按照“依法信訪”的總體思路,堅持“依法上訪、違法追究、雙向責任、注意導向”的原則,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實施信訪穩定工作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嚴格落實雙向責任,實施雙向追究,努力從源頭上減少信訪問題發生,堅持“圍繞發展抓監管,抓好監管促發展”的工作方針,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抓監管促穩定,以穩定謀發展,保證全系統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條實施信訪穩定工作責任制,將做好信訪工作,解決群眾的困難和問題,作為實實在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舉措。各單位、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做好信訪穩定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要明確當前做好信訪穩定的工作重點;要掌握主動權,打好主動仗,對信訪穩定工作要提早抓、提前抓;要對信訪問題摸清底數,做到心中有數、了如指掌;要增強責任感,層層落實責任制,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

          第四條實行信訪穩定工作責任制,要堅持局黨組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其他部門各負其責。各單位、各部門要把信訪穩定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設立信訪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明確一把手負總責,分管信訪工作領導負主責,其它領導成員實行“一崗雙責”。按職能分工,實行崗位責任制的原則,落實信訪穩定工作責任。

          第二章責任范圍

          第五條市、縣(市)藥監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對本單位的信訪穩定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第六條市和縣(市)藥監局黨政一把手對本系統、本單位的信訪穩定工作負總責。

          第七條其他班子成員要協助一把手搞好本系統、本單位的信訪穩定工作,發揮參謀助手作用。根據分工,對分管單位和部門的信訪穩定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各單位、各部門的正職對本單位、本部門的信訪穩定工作負總責。市局辦公室是本級信訪穩定工作的主管部門,機關各處(室)按照本處(室)的崗位職責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訪穩定工作具體負責,各縣(市)局按照轄區責任制的原則,對本轄區的信訪穩定工作負全責。

          第三章責任內容

          第九條認真做好信訪隱患排查工作。各單位、各部門要把信訪穩定工作視為嚴肅的政治問題,做到思想、認識、工作、措施“四到位”。各縣(市)局、機關各處(室)和市直單位的一把手是本單位、本部門信訪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信訪工作的主要領導要撲下身子抓好具體問題的處理;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助領導處理問題,做好群眾的思想疏導和穩定工作,避免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

          第十條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制度,每季度要將信訪穩定自查情況匯總報市局辦公室,對排查出的信訪隱患和不穩定因素,實行領導包案,做到包案、責任、處理時限“三落實”。

          第十一條堅持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制度。推行定案件、定人員、定時限、定責任、定措施、定獎懲的“六定”責任制,各單位領導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接待群眾來訪日,或下訪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二條認真做好集體上訪控制工作。發生市局以上集體上訪,責任單位要及時派人趕赴現場做工作;以案件定人、定責,對群眾反映強烈、案情復雜的案件或帶有傾向性的問題,采取集中人員、集中時間、集中食宿的方法,直到問題得到圓滿妥善的處理。

          第十三條強化信訪信息報送工作。嚴格值班制度,加強信訪信息報送工作,要做到及時、準確,進一步落實首問責任制。對有上訪或不利于穩定發展的苗頭性問題要及時上報,不得知情不報或瞞報、漏報和虛報。

          第四章責任考核和追究

          第十四條市局辦公室負責組織檢查督辦信訪穩定工作,半年

          檢查一次,年終組織聯查總評,列入總體目標考核。

          第十五條檢查結果同單位、部門評優、領導干部的評優、受獎掛鉤,對不重視信訪穩定工作,致使發生重大信訪事件或造成嚴重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信訪責任追究制。按照轄區責任制和部門責任制的要求,對發生市局以上集體上訪案件,在限期內工作不力、形成積案或造成重復越級上訪的,要追究有關單位、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對本系統的機關干部挑動、策劃、煽動或以其他方式組織上訪、充當“內線”和幕后策劃的,年度考核取消其評優資格,取消其所在單位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后果惡劣的,給予黨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