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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級行政督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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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級行政督查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全縣政務督查工作,實現政務督查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督促檢查工作的意見》有關要求,結合我縣政務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務督查是政府系統為推進政府各項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而實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及時發現和有效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建設服務型政府、提高辦事效率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政務督查工作原則:

          (一)突出重點。全縣各級各部門要緊緊圍繞全縣經濟建設中心,把縣政府的工作重點、階段性主要任務作為政務督查工作的重點,及時立項分解督查任務,明確責任目標,積極開展督查工作。

          (二)實事求是。開展政務督查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堅持講真話、報實情,全面、準確地反映實際情況,客觀、公正地呈報督查結果,為政府和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三)講求效能。政務督查工作要把效能建設貫穿工作的全過程,保證質量、提高效率,講求實效、重在落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根據工作實際及時在事前、事中、事后介入,既注重辦理過程,更注重辦理效果,力戒形式主義、做表面文章。

          (四)有督必果。全縣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認真辦理所承辦的督查事項,切實做到有令必行、有督必果,對所承辦的各項政務督查事項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實行跟蹤督促,確保督查事項得到及時有效落實,并按時、按程序上報辦理結果。

          第四條政務督查工作內容:

          (一)全縣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重要工作的進展情況。

          (二)《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文件分解立項的落實情況。

          (三)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等縣政府重要會議的落實情況。

          (四)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情況。

          (五)領導批示件、督辦件以及其他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

          (六)上級和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五條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項。對需督查的事項應及時進行分解立項,擬定督查工作要點,提出辦理意見,明確主辦、協辦單位職責,按程序報經縣領導審核同意后,通知各承辦單位進行辦理。

          (二)檢查催辦。對各承辦單位具體承辦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應及時進行督促、調度、了解。對影響全局的重大事項,集中力量督查;對全年性的工作,分階段督查;對緊急事項,及時督查。對逾期未報辦理結果的,應以電話詢問、下發通知或到現場督查等方式催辦。

          (三)調研協調。對重要的督查事項,應組織有關人員深入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促進工作開展。對承辦單位難以單獨解決的問題,應組織專題調研,提出解決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辦理工作。

          (四)匯總報告。各承辦單位要明確各承辦事項的具體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促進工作落實,并按照時限要求和規范格式,及時將辦理情況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及其他相關單位。縣政府辦公室要對承辦單位上報的辦理情況進行整理匯總,按程序報有關縣領導閱示。

          (五)整理歸檔。督查事項辦結后,應及時向辦理單位反饋各級領導意見,并按規定對督查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六條政務督查工作方式:

          (一)日常督查。對一般政務督查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下發《政務督查通知單》、《督查通知》或通過電話通知等形式,督促承辦單位按時辦理。辦結后,各承辦單位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辦理情況和落實結果。

          (二)現場督查。對全縣重要工作部署、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等重點督查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督查立項情況,按照縣領導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召開現場督查會議,或采取明察暗訪形式進行實地查看,了解情況、跟蹤問效,督促承辦單位抓好落實。

          (三)調研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縣領導批示、指示的重大事項,要組織人員深入一線、深入基層開展督查調研,掌握總體進度,了解存在問題,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供縣領導決策參考。

          (四)領導督查。對縣委、縣政府作出的安排部署、確定的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分管縣領導及時跟進,抓好推進落實。

          (五)會議督查。對縣委、縣政府作出的安排部署、確定的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必要時由縣領導主持,適時召開會議,聽取各單位工作匯報,研究落實措施,集中研究解決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政務督查工作承辦要求:

          (一)責任部門和承辦單位要增強效率意識,提高工作落實的能力,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有督必辦、有辦必果,確保政務督查事項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務求全面落實。辦結時限按有關要求確定,無明確辦結時限的,一般應在3-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辦理的督查事項,主辦單位應積極牽頭負責,協辦單位要主動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項的辦理工作。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匯總整理上報或各部門單位分別行文上報。

          (三)承辦單位在起草督查事項落實情況報告時,要如實反映工作進展情況。有關內容要準確具體、簡明扼要、格式規范,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加蓋單位公章,按程序報縣政府辦公室。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最終落實的事項,各承辦單位要說明原因,報告落實計劃、保障措施,并在承辦事項最終辦結后,報告最終辦理情況。

          (四)對督查事項實行辦結銷號制度,從督查立項到辦結銷號,嚴格按規定程序逐步推進、緊密銜接,確保督查事項落實到位。

          第八條政務督查工作責任考核:

          (一)對全縣重要工作部署、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各承辦單位如因自身工作原因未完成年度計劃任務,每被通報一次扣5分;對因工作進展緩慢被批評的(以書面印發的領導講話、批示、通報等為依據),每被通報一次扣2分。

          (二)對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文件確定事項,各承辦單位如因自身工作原因未完成年度計劃任務,每被通報一次扣5分;未按立項分解督查計劃進行落實的,每被通報一次扣2分。

          (三)對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事項,各承辦單位如未按要求進行落實,每被通報一次扣3分。

          (四)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各承辦單位如未按規定時限進行辦理,每被通報一次扣2分。

          (五)對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工作,各承辦單位如未按規定時限進行辦理,每被通報一次扣2分;對因工作進展緩慢被批評的(以領導批示、通報等為依據),每被通報一次扣1分。

          (六)對規定以書面形式報送的有關材料,有關承辦單位如未按時報送,每被通報一次扣1分。

          (七)對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共同辦理的事項進行扣分時,主辦單位占所扣分值的70%,負有責任的協辦單位占所扣分值的30%。

          (八)對多次督辦仍未完成的事項,縣政府將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縣政府辦公室實行全員督查。對重點決策事項和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按工作領域分工落實責任到科室及具體人員,有效整合督查工作力量,解決“多頭督查”和不督、漏督等問題。

          (一)督查科負責督查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督促落實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綜合性會議、縣長召開的專題會議確定事項及縣長批示件、縣領導交督查科辦理的其他重要事項,負責督查事項的登記匯總和督查文件的編號存檔。

          (二)其他各類會議確定事項以及需立項督查的領導批示件、交辦事項按照縣領導分工,由協助縣領導工作的辦公室副主任(以下稱分管主任)負責組織辦理,由分管科室(以下稱承辦科室)具體承辦。

          (三)接到上級督查件后,由綜合科報辦公室主任閱批,根據批示意見,轉呈相關縣領導閱示。按照縣領導批示意見,由分管主任、承辦科室辦理。

          (四)需轉有關部門辦理的督查事項,由承辦科室擬定《政務督查通知單》或《督查通知》,經分管主任審簽后發至相關部門,并及時督促承辦單位辦理落實。對重要的督查事項,承辦科室要組織開展督查調研,推動工作落實。

          (五)督查事項到期或辦結后,承辦科室擬定《辦理結果專報》,經分管主任核稿、相關縣領導審閱后,及時印制并呈報縣領導。需向鄉鎮、部門通報情況的,按上述程序整理印發《政務督查》。上級督查事項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結情況上報交辦部門。

          (六)承辦單位未按要求辦理落實或未按規定報送辦理結果給予督查扣分的,由承辦科室進行記錄備案并保存好證據,經相關縣領導同意后以縣政府辦公室文件制發通報。

          第十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全縣政務督查的督促檢查、協調指導及專項督查、專項調研等工作,定期通報督查辦理情況,辦理情況納入全縣工作綜合考核中。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