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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政重要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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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縣重點項目建設管理,確保項目按計劃推進實施,加快投資結構調整,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促進全縣經濟和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大項目管理辦法》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能夠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能夠帶動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能夠增強全縣經濟綜合實力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大項目。

          第三條成立縣重點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即大項目辦,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統管全縣重點項目的篩選、管理與推進等工作。縣發改、經信、住建、監察、財政、國土、環保、交通、水利、安監、行政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風景區管委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重點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與推進。

          第二章分類、申報與確定

          第四條重點項目分國家、省、市和縣四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一)農林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二)推進工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的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帶動行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升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項目;

          (四)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城建設施等重大社會民生項目;

          (五)旅游、現代物流、創新服務等重大現代服務業項目;

          (六)利用外資規模較大的項目。

          第五條重點項目按階段分為年度重點項目和重點推進前期項目。其中年度重點項目是指當年列入全縣計劃新開工和結轉的重點項目。重點推進前期項目是指符合縣重點項目標準,已完成市場考察論證,但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擬開工項目。為便于推進、管理和考核,原則上縣政府只批準并公布年度重點項目。

          第六條縣重點項目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縣大項目辦負責組織篩選、匯總并提出初步意見,從中提出擬列國家、省、市和縣級重點項目,報縣政府研究確定。具體申報事宜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風景區管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項目的屬地原則及隸屬關系,按照重點項目篩選的范圍和要求,組織篩選本區域、本系統內的重點項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縣大項目辦提報列入下一年度的縣重點項目申請。

          (二)縣大項目辦根據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風景區管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核,在征求縣發改、經信、住建、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重點項目建議名單和年度投資計劃,報縣政府研究確定并公布。對符合條件的特大項目也可隨時申報和確定。

          第七條申報年度重點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已基本完成項目立項、土地、規劃、環評、節能審查和安全評估等有關建設手續;

          (二)固定資產投資原則上在3000萬元以上,涉及民生的項目投資規模可適當降低。

          (三)固定資產投資過1000萬元且獲得國家、省和市重點扶持的項目。

          第八條申報重點推進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前瞻性,能夠對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拉動作用的項目;

          (二)原則上固定資產投資應在1億元以上;高新技術、服務業、社會民生及其他項目投資規模應在5000萬元以上。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確定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管理

          第九條各有關單位按照以下規定對重點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與推進:

          (一)大項目辦負責指導、檢查和督促全縣重點項目建設,分析縣重點項目運行動態,檢點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縣大項目辦適時組織召開會議,對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風景區管委、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本區域內和業務管理范圍內重點項目的建設實施,把重點項目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協調項目建設資金、征地、拆遷等有關事項,集中力量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確保重點項目順利實施。

          (三)項目法人是重點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重點項目前期手續、施工進度、安全、質量、投資效益等全面負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重點項目實行縣級領導包聯制、項目法人責任制。縣級包聯領導要隨時指導項目建設,參與項目工程計劃的制定,監管項目的實施;項目法人具體負責項目的籌建,施工進度,建設質量等,并定期向縣級包聯領導匯報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工程建設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一條重點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全面反映項目進展情況。縣大項目辦及其他有關責任單位要定期將項目信息傳遞到統計、地稅等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重點項目管理實行月調度、季分析、半年觀摩檢查、年終全面考核制度,項目建設進展情況,每半年在動態和電視臺進行公布。縣大項目辦負責項目的調度、匯總、分析工作,縣委、縣政府進行項目進展情況的通報和組織半年觀摩檢查,并進行年終全面考核。重點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專人負責重點項目完成情況的統計上報,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的項目資金到位、完成投資、工程形象進度和存在問題及下月工作計劃。縣大項目辦匯總后,每月15日前報送縣委、縣政府。對重點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對確因政策調整以及土地、資金、市場等因素影響,不能實現預期目標的,將適時予以調整;對重點推進的前期項目進展順利的將及時納入全縣重點項目庫并實行縣級領導包聯。

          第十三條重點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各類報批或審核手續,完成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立項、環評、節能評估、土地使用、規劃許可等開工前的各項必要條件。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四條縣重點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應當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縣政府批準后,應依法采取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采購形式。

          第十五條重點項目建成并經過試運營后,重點項目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申請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縣大項目辦應當加強對重點項目的督查。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情況匯報,參加重點項目建設的有關會議;

          (二)查閱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資料;

          (三)向財政、審計等部門及銀行了解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四)指導、督促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及其補償、安置工作;

          (五)現場了解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合同履行以及工程質量、工期進度、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等情況;

          (六)督促項目法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七)協調有關單位與重點項目建設各方的關系,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問題。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七條實行重點項目審批集中會辦、聯審聯辦制度,開辟“綠色通道”。發改、環保、規劃等有關項目審批部門要優先加快辦理相關手續,最大限度減少環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重點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重點項目單位有權拒絕各種不合理收費。

          第十九條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交通、電信等單位,應當優先保證縣重點建設項目施工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通信和用水、用熱、用氣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優先保障重點項目的建設用地,對投資規模大、科技水平高、支持帶動性強的項目,用地指標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根據對重點項目資金需求,縣政府每年組織召開一次銀企對接會議,確保全縣及縣外金融機構最大限度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各有關部門對重點項目要給予重點傾斜和支持,特別是在申報爭取上級扶持資金時要首先考慮。縣金融辦、人民銀行支行要加強指導,鼓勵和引導各金融機構貸款投向重點項目。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項目主管鄉鎮、部門和單位的考核。重點項目考核實行加分制,將縣重點項目的提報數量、項目管理、年度完成投資及信息報送等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辦法另行制定),根據考核情況在全縣年度綜合考核中給予項目主管鄉鎮、部門和單位適當加分或扣分,并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加快項目建設進度,保障項目按期完成。對按計劃建設實施,施工管理規范的企業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質量低劣和損失浪費嚴重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出現安全事故的依法嚴肅處理。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