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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我縣扶貧移民搬遷工作,確保規劃目標任務順利完成,根據省政府《移民搬遷安置若干政策規定》、《黃河沿岸土石山區(洛河峽谷地帶)扶貧移民搬遷規劃》、《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和市政府《市扶貧移民搬遷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移民搬遷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扶貧移民搬遷工作堅持以城帶鄉,統籌發展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群眾自愿原則;堅持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堅持以集中安置為主、分散安置為輔原則;堅持資源整合,聯合共建原則。
第二章搬遷對象和任務
第三條戶籍在縣洛河峽谷地帶(含吳家河、仙姑河、黃連河、兩水河、史家河流域)有移民搬遷意愿的農村人口,均屬于移民搬遷范圍。
第四條“十二五”期間,全縣規劃搬遷洛河峽谷地帶農村人口2679戶10994人。
第五條年度實施任務按照省市計劃分配指標,由扶貧部門分別下達到鄉鎮,按照搬遷戶提出申請,村組評議、公示,鄉鎮審核,縣扶貧辦審批的程序確定當年搬遷對象。相關部門根據確定的搬遷規模,分別申報建房補助資金、基礎設施與公益設施配套項目。
第六條移民搬遷按照全縣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規劃,以集中安置為主,主要向縣城和重點鎮安置,分散安置從嚴審批。搬遷安置規模在100戶以上的屬于集中安置,其它方式的搬遷安置屬于分散安置。
第三章搬遷資金
第七條集中安置點建房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農民自籌、整合資金等辦法解決。
(一)財政補助資金。每搬遷一戶省財政補助1.5萬元,市財政補助3萬元,縣財政補助1.5萬元。
(二)搬遷戶自籌資金。集中安置小區住房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種戶型面積建設,搬遷戶按人均不超過25平方米選定戶型,分別承擔1萬元、2.5萬元、4萬元建房資金,超出選定戶型面積,建房資金由搬遷戶自籌解決。經審核批準,集中安置點建房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住戶,超出面積費用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由搬遷戶自籌,最大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依據住房的樓層、采光和安置區域,可向搬遷戶收取調節費。
(三)建房資金不足部分捆綁農村危窯危房改造、生態移民、洪澇災害倒塌危窯建房補助、地質災害治理和土地治理等項目資金解決。安置小區商業用房拍賣所得用于住房建設補助和基礎設施建設。
(四)扶貧移民搬遷戶轉為城鎮戶口的,在享受搬遷建房補助政策的同時,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享受城鎮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政策。
第八條分散安置搬遷戶建房資金,每戶省財政補助1.5萬元,市財政補助2萬元,縣財政補助1.5萬元。不足部分由搬遷戶自籌。分散安置戶要向扶貧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戶口遷移證明、自購住房房產證,經審定公示后,方可兌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對在搬遷安置中的智障、殘疾、五保戶和孤寡老人納入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不再重復建房。
第十條各相關部門根據扶貧部門確定的年度移民對象,按照各自的行業管理要求兌付資金到戶,或按工程建設進度兌付施工單位。分散搬遷戶入住后,通過“惠農卡”直付資金到戶。
第十一條搬遷戶申領補助資金需提供移民戶搬遷申請書、搬遷審批表、搬遷協議書、宅基地復墾協議書、戶主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購(建)房證明,戶主惠農卡號等資料。
第四章安置地與搬遷用地
第十二條集中移民搬遷安置地為縣城、交口河、舊縣、石頭、老廟、槐柏、土基六個建制鎮,交(口河)楊(舒)化工園、畜牧科技園、蘋果產業園、相思川生態觀光園四個園區,王家村、馮家村、橋西、谷咀、南安善、北谷、太夫塬、石泉街、秦關街、百益街十個社區(簡稱“一城四園六鎮十社區”)。年度安置點依據省市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縣政府負責征收、劃撥安置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主要用于扶貧移民搬遷。
第十四條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要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等手續。集中安置點用地項目可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相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參照保障房用地報批程序。
第十五條移民搬遷占用林地、宜林地要按程序審批。
第十六條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現行的土地確權登記政策,為移民搬遷戶免費登記發證。
第十七條移民戶搬遷后六個月內退出舊宅基地,由國土部門組織復墾。復墾后土地權屬不變。
第五章住房建設
第十八條移民建房安置點選址須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并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移民搬遷安置點的規劃編制工作須聘請具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規劃要按照擬建設規模,對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科學合理的布局配置。規劃編制完成后,由住建部門依據安置戶規模按照既定權限負責技術審查和審批工作。
第二十條移民搬遷安置點的規劃和建設,要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規定,實施項目招投標和工程監理。分散安置的搬遷戶可參照集中建房圖紙,實行分戶自建。
第二十一條搬遷戶住房設計和建設執行《住宅建筑規范》標準,在較小套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并積極推廣使用安全先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六章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移民搬遷安置點的基礎設施與公益設施按照安置點的建設規劃布局,各相關部門根據搬遷計劃分別進行項目申報,并同步跟進實施。
第二十三條移民安置點的道路、供水、供電、排污、防洪堤防等基礎設施由交通、水利、電力、住建等部門負責建設;學校、幼兒園、通信、衛生室、警務室、文化室、村級活動陣地、活動廣場、社區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由組織、民政、教育、衛生、公安、電信等部門負責建設。其他有關部門也要圍繞搬遷安置點規劃,在安排項目時對搬遷安置點給予傾斜。
第七章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依據搬遷戶的自身能力,農業、蘋果、畜牧、農機、交通、能源、科技、林業、扶貧等部門要采取貼息、直補、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互助資金組織等方式,扶持搬遷戶發展種養業、加工業、運輸業,拓寬搬遷戶增收渠道,增加搬遷戶收入。
第二十五條縣民政部門要優先將搬遷戶納入農村低保范圍;城鎮公益崗位要優先安排移民戶就業;人社、扶貧開發等部門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搬遷戶子女參加技能培訓,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章權益保障和稅費優惠
第二十六條移民戶安置房屋按《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使用權,不得出租、出售或變相出售,確需轉讓出售的,要足額補繳各級政府補助資金,或由政府按原售出價收購后繼續用于移民安置。
第二十七條進縣城和重點鎮的搬遷戶轉為城鎮戶口的,享受城鎮居民待遇,原有土地承包地權、集體資產收益權、林木所有權及自留山使用權、宅基地權屬不變。移民搬遷安置地政府負責辦理安置戶農村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戶籍遷移登記等手續,負責解決安置戶子女上學、就業等問題。
第二十八條移民工程承建單位(包括縣鄉政府委托的移民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建設的施工企業,移民搬遷工程公司及分散安置建房的個人),按照政發《關于印發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精神,享受以下稅費優惠政策。
(一)承建單位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列支撥付到承建單位。具體由縣財政局按繳納的數額,全額撥付到承建單位(應由省市財政列支部分,年終通過上下財政結算辦理)
(二)承建單位在承建移民搬遷工程項目期間按規定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予以免征。
(三)承建單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遷安置建設的,對原宅基地復墾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面積的免征耕地占用稅,對超過面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征用的用于搬遷安置的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以及搬遷安置移民購買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四)承建單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項目的土地增值稅暫不預征。
(五)承建單位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設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其中需報國家審批的有關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辦理。
(六)承建單位免收行政性收費,包括排污費、征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消防基礎設施配套費、防震減災技術服務費、防雷裝置檢測費等。
(七)承建單位免收其他部門管理的各項收費,包括土地證書費、勞保統籌費等。
(八)承建單位建設移民搬遷安置房的銀行貸款,比照執行保障性住房貸款利率政策。
(九)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單位需提供政府主管移民搬遷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按移民搬遷安置建筑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免征相關稅費。
(十)移民建房工程建設相關稅費不能免收的,按最低標準收取。
(十一)承建單位建設移民搬遷安置房時配建的商品房,如果商品房比例不超過其建設規模的20%,對配建商品房也執行上述優惠政策。
第九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上成立縣移民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與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實行一套機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負責全縣移民搬遷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經發部門負責移民搬遷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評審;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資金;其它相關部門按照行業職能各司其職。
第三十條各有搬遷任務的鄉鎮政府負責本鄉鎮移民政策的宣傳、年度搬遷對象的確定、搬遷工作的協調聯絡、信訪接待、搬遷后的后續跟蹤服務及建檔立卡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安置小區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搬遷安置點由扶貧部門牽頭,經發、財政、住建、國土、民政、房管、消防等部門參與竣工驗收,合格后搬遷戶方可入住。
第十章考核獎懲
第三十三條移民搬遷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政府每年與鄉鎮政府簽訂移民搬遷目標責任書;相關部門將移民搬遷工作列入年度目標任務。
第三十四條移民搬遷考核按照年度縣、鄉(鎮)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執行,縣扶貧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共同做好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建立督查通報機制。縣政府每季度對移民搬遷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進展緩慢、措施不力的鄉鎮主要領導實施約談問責,限期整改。對移民搬遷工作成績顯著的鄉鎮予以獎勵。
第三十六條加強扶貧移民搬遷項目資金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移民搬遷資金安全、良性運行。對于轉移用途、截留挪用、貪污腐敗等問題,由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省市出臺新的移民搬遷政策后,以新政策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日廢止。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縣老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