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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交通肇事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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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隨之提高,,這樣私家車大量出現,經濟的發展、運輸的發達,使大量運輸戶奔波在公路上,造成了車輛擁擠,事故不段發生。就我們區法院來說,從2004年起有關交通肇事案件開始出現,2004年2起,2005年收案7起,有些案件雖然沒有移送到法院,有其客觀方面的原因,但從移送到法院審理的案件上看,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還是多方面的,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章操作、駕駛報廢的車輛等,有的雖然有證但屬未參加過正規培訓就拿到證照而駕駛造成的。根據司乘人員的素質,肇事后有立刻搶救的、有逃逸的、有棄之荒野,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拒不履行搶救義務,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這些情況的出現在處理結束上是有很大差異。現根據不同情況談一下自己的一點看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對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罪從主體資格上看,為一般主體,也就是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以下人員: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第7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負責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在30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這也就是說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員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有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共犯。

          本罪客體只侵犯了交通運輸的安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客觀方面表現為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事責任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汲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上述1和2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負責的;(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5、“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我們認為,在審理過程中,應掌握為發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但在具體操作上看,又分幾種情況,被告人逃離現場后自己報案;被告人逃離現場后被他人看到報案等。被告人逃離現場后時間很短的情況下即報案,救護人員也及時趕到或被告人逃離后由他人及時報案,救護人員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救護的,這個時間我們認為應在1個小時以內的就不能認為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被告人逃逸不報案,或者雖有其他人報案,但無錯過搶救的有效時機的話,就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在七年以上量刑。

          6、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廢的,應當依據刑法分別相關條款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員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上述1、2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