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司法局發展執法教育匯報材料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司法局發展執法教育匯報材料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司法局發展執法教育匯報材料

          根據市中級法院平中發(2009)63號文件精神,我院高度重視,院黨組召開會議,就今年的執法檢查工作專題研究部署,下發了文件,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有關部門緊密配合,組織領導到位,責任分工明確,確保檢查活動順利開展,現就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審結各類案件593件,其中刑事55件,民商事538件。刑事案件上訴件,上訴率為%,與去年同期相比了個百分點,二審維持原判件,改判1件(姚士忠貪污一案),無發回重審。民事案件上訴件,上訴率為%,與去年同期相比了個百分點,二審維持原判件,發回重審1件(白明德、白寶林等17人與王林緒、百里鄉觀音村委會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正在審理之中),改判1件(吉宏義與靈臺縣電力局、星火鄉程家塬村委會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無指令繼續審理、再審案件。

          二、本次執法檢查的幾個重點的有關情況

          (一)對改判、發回重審案件的認識、審理、評查及歸責分析情況

          1、姚士忠貪污案。二審法院認為:姚士忠作為靈臺縣西屯鄉南頭村黨支部書記,在西屯鄉政府批復同意張寶春等人遷入該村,但未許可村委會收取費用的情況下,以村委會名義收取入戶費押金的行為,不屬于全國人大關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規定的七項行政管理工作之一,姚士忠不屬于該解釋中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原判認定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撤銷靈臺縣人民法院(2009)靈刑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宣告姚士忠無罪。本案改判后,我院針對中院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討論,一致認為二審法院提出的問題是準確的。形成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分析不夠認真,把關不嚴;二是對法律業務知識的學習不夠,理解不深,缺乏對法律知識的思考和鉆研,僅停留在知識表面,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認識不足;三是審判實踐中不能正確做到對證據矛盾的排查和矛盾證據的復核運用;四是對法律適用的準確性把握的不夠。

          2、白玉田、白季東等17人與王林緒、百里鄉觀音村委會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發回重新審理。我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了認真的討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是清楚的,其理由是20*年7月28日被告王林緒與被告百里鄉觀音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該村民委員會將本村土地254畝發包給被告王林緒承包耕種,承包期限30年3個月,承包費76200元,分四次交清,20*年8月19日靈臺縣公證處對二被告簽訂的合同進行了公證。合同履行過程中,20*年10月,被告王林緒向被告百里鄉觀音村村民委員會交付第二筆承包費時,被告百里鄉觀音村村民委員會拒收并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被告王林緒不同意,即向靈臺縣公證處申請辦理提存公正,提存了他應交付的第二筆承包費1*60元,20*年8月1日百里鄉觀音村村民白玉田等17人向我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二被告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這與二審法院所認定的基本事實是一致的。

          二審法院認為適用法律錯誤,我們沒有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組織法》規定將本村土地發包給本村以外的個人承包,事先應當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該規定只規定了法律行為,而未規定法律后果,也就是假如違反該規定,如何處理并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這此作出了司法解釋,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超過1年或者雖未超過1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對原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屬有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確屬錯誤,這是我們對法律業務知識學習不認真的結果。

          (二)對平中法發(20*)20號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1、非監禁刑的適用情況。

          (1)判處時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較輕,擬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已落實考察、幫教措施的,依照法律規定,依法適用緩刑。嚴格落實法律規定不得適用緩刑的五種情形,不宜判處緩刑的,一律適用監禁刑期。20*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我院共審結刑事案件55件83人(其中公訴39件63人,自訴16件20人),判處有罪被告人58人,適用非監禁刑30人(其中宣告緩刑20人,管制10人),占51.7%。判處經濟犯罪案件2件2人,適用非監禁刑1人,占1.7%。判處治安犯罪案52件80人,適用非監禁刑28人,占全案48.3%,無職務犯罪案件。

          (2)判處非監禁刑后又重新犯罪的情況。20*年7月1日—2009年6月31日,我院判處的被告人中系重新犯罪的1件1人,前罪適用了緩刑,比例方面沒有可比性。

          (3)非監禁刑適用的效果。我院判處的非監禁刑中:一是因農村土地界畔、相鄰關系、莊基水路等糾紛引起斗毆事件,造成傷害的居多。在20件非監禁刑中,故意傷害4人占13.3%,這類案件均是民間糾紛引起或過失行為,被告人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大,適應構建和諧社會、化解民間糾紛大環境的要求,多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被告人認識錯誤,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爭取得到諒解后,盡量適用非監禁刑,這些同社居住的農民,經過一段時間思考及農業生產中的交往,大部分都能化解矛盾,為農村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較好的推動作用。二是交通肇事等過失性犯罪案件,在20件非監禁刑中,交通肇事5人占16.6%,只要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的,也依法適用非監禁刑。三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寓教于審,懲教結合,使其認罪悔罪,重新做人。盡可能多適用非監禁刑,給其創造重新做人的機會。我們建議在法院設立幫教考察法官,負責對起訴到法院的少年被告人案件進行庭前調查,找準教育挽救的“感化點”,為庭審法官提供庭審注意事項和量刑參考。同時負責建立幫教制度和幫教檔案,對少年犯進行長期有效的跟蹤幫教,促進其徹底改過自新。對犯罪情節輕微等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也適用了非監禁刑。因上述情況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人,都能認罪伏法,接受當地公安機關監管及法、檢院的定期回訪和考察,只有1名被告人父母在外打工,由其祖父監管,該被告人在祖父生病期間重新犯罪。

          2、非監禁刑監管情況

          我院建立了一整套非監禁刑監管協作機制。工作中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銜接和相互制約,制定了比較完善的信息反饋、報送制度。法院在判處非監禁刑后,立即向被告人發放非監禁刑告知書,公安機關發出《罪犯監管通知書》,對犯罪的監督管理提出具體要求,規定每半年向決定機關報告一次監管情況。另外對罪犯送達《監管守則》,要求每月向當地公安機關或社區提交一份改造悔過書,做到了工作措施到位,監督管理到位。

          3、財產刑的執行

          我院判處的財產刑由刑事審判庭結合罪犯的監管工作,督促執行了一部分,且全是判處非監禁刑案件。財產刑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非監禁刑中同時判處財產刑的執行困難較小,而監禁刑中,同時判處財產刑的執行困難較大,因被告人服刑,家庭困難等原因難以執行。20*年7月1日—2009年6月31日,我院判處的財產刑尚未執行的為19.9萬元,且全部成了死案,如何解決,尚無良策。

          (三)離婚案件中彩禮返還尺度的把握及房屋分割法律適用情況

          1、彩禮返還尺度的把握。為了規范彩禮返還糾紛案件的審理,統一返還標準,確保公開、透明、公平,結合我縣鄉風民俗,20*年9月23日我院第240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靈臺縣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彩禮返還的指導意見》,從20*年10月1日起嚴格執行。具體是離婚時結婚不滿五年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理,結婚索取的金銀物品、電腦、手機、車輛等貴重物品,亦應原物返還或折價返還,結婚后共同生活不滿一年返還80%;結婚一年以上的不滿兩年的返還70%;結婚兩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返還60%;結婚三年以上不滿四年的返還40%;結婚四年以上不滿五年返還10%至30%。根據本地分俗習慣,女方提出離婚的應約高于規定的比例,男方提出離婚的應約低于規定的比例。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滿五年,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彩禮的,比照離婚案件適當降低比例予以處理。雙方只締結婚約但未結婚或同居生活,如女方提出解除婚約,彩禮全額返還,男方提出解除婚約,返還彩禮的90%,收取的金銀物品、電腦、手機、車輛等返還原物,原物不在或毀損的,折價返還。男女雙方只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實際共同生活的,比照婚約案件處理。女方要求退婚并主動返還彩禮,但男方不愿退婚,亦不愿接受返還的,應立案受理,比照離婚案件予以處理。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案件,堅持和諧司法原則,著重調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女方主動返還的數額高于我院規定或男方要求返還的數額低于規定的比例,應予準許。

          2、房屋分割法律適用情況。近年來,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于保護婦女的經濟權利問題比較重視,特別是“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原則在法律適用上有所側重。

          (1)適當增加女方所得份額。主要表現在對基本生活、生產資料的分割方面。住房問題是離婚案件財產分割中的一個焦點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將直接影響到女方的經濟權利。它主要涉及到單位“優惠房”的分割和夫妻購買公房的分割。離婚訴訟中,對于“優惠房”的處理有三個特點:一是對“優惠房”歸屬的爭執激烈;二是單位介入訴訟;三是房屋價值難確定。司法實踐中,我院依據現有的法律原則積極地予以處理,主要采取了以下辦法:一是雙方各半實物分割法。有分割條件的“優惠房”,可采取實物分割居住的辦法,這樣對保護單位無住房的女方權利有一定好處。二是采用暫住方式過渡。采取暫住的方式過渡,暫住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采用暫住方式過渡,既確定了產權,又保護了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的居住權,特別是保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三是兼顧單位利益,將房屋分割給售房單位職工一方。在適用兼顧產權單位利益時不能同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原則相違背,采用這一原則時,要充分考慮女方的經濟利益。四是作價補償法。對房屋進行折價,然后根據實際需要,將房屋確定給無居住條件的女方,由女方補償給男方一半價款。五是競價分割法。夫妻雙方均要求分得住房且經濟條件優越,都愿以競價處理的,也可以采取競價分割法。競價須在房屋實際價值的基礎上進行,以最高出價方為得房方。這樣處理既保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男方也能接受。

          (2)合理確定房屋價值。審判實踐中,對于離婚案件中已購公房的處理,一般采用的是委托房產部門評估的模擬成交作價分割,輔之以競價分割法,以確認已購公房的價款,后由分得房屋一方補償未分得方一定價款,對購房5年內的,必須采用此方法。對進入實際交易分割的,按實際交易所得減去單位20%的純利,余下份額即認定為共同財產,由得房方按照該“余下份額”補償給對方。對購房5年后的,可根據是否進行實際交易分割而選擇上述兩種處理方法。如果離婚雙方自愿競價處理,一般應允許。以競定的最高價款確定房屋價值,最高價出價方即為得房方,然后由得房方按照所出價款補償對方。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對某些在一定時期內可生孳息,或隨著使用價值的滅失和廢棄而不復存在的財產,應側重把某些財產分配給女方。

          (3)盡可能滿足女方對某些財物的選擇性要求。夫妻雙方離婚時,從法律上來講,夫妻對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離婚裁判文書中,不僅要明確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還要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我國婚姻法對于如何確定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的清償比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我國國情和婚姻法的原則,處理離婚案件時,需要考慮照顧婦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等原則處理,以保護婦女的經濟利益。

          (4)對子女幼小離婚案件的處理。在子女幼小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由女方撫養的情況較多。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經濟利益,就集中表現在撫養費的具體支付上。在男方有支付能力的條件下,一般采取調解一次性地付清撫養費的辦法處理撫養費。對于男方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可將男方的財產折抵撫養費的,可判決一次性給付,有利于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男方對子女有虐待、遺棄等行為的,根據其經濟能力和子女的實際需要,可酌情一次性給付撫養費,有利于維護女方和子女的經濟利益。

          (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已有的法律規范來看,涉及內容較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中央不同時期的農村政策,另外,村民組織法、土地法、農業法、繼承法、擔保法、婚姻法等規范也時有涉及。如何在司法裁判中適用好相關的規范。解決好溯及力問題,以理清在合同簽訂、履行、效力認定、行為合法或合理、糾紛解決等方面的司法確認問題,確保糾紛的合理解決是我們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1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睘榱诉M一步明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最高法院(20*)法釋6號第一條列舉了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具體情形,同時排出了兩類不應受理的情形??梢姡蚝贤`約引起的糾紛或因他人侵權引起的侵權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糾紛等具有可訴性,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中的難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確認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糾紛中的主要類型之一。這類糾紛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個確認之訴,而是以侵權的理由提出一個給付之訴,當法院經過審理,才發現確認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經營權是案件解決的關鍵。確切問題給民事審判帶來困擾,審判員之間認識不統一,裁判的不確定性凸現。

          (五)、行政案件訴權保護情況

          法院充分認識到行政審判中訴權保護的重要性,并采取多項措施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的實現。一是強化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充分發揮立案大廳的窗口作用,在立案窗口放置法律知識小冊子,加強訴訟指導,使行政相對人了解行政訴訟程序,更好地行使訴訟權利。二是因案制宜,全面推行行政訴訟協調機制,及時化解行政爭議。三是積極爭取轄區黨委政府的支持,主動接受人大的監督,優化行政訴訟外部環境,為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結創造有利條件。

          2009年元月至今,該院共審結各類行政案件38件,為當事人挽回損失25萬元,切實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三、存在的問題

          (一)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分析認定不細心,把關不嚴,導致案件判處結果出現較大偏差。

          (二)對法律業務知識學習不夠,理解不深,掌握不全面。對關鍵性問題把握的不準確。

          (三)對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做的不到位,導致當事人上訪。

          (四)緩刑、罰金刑適用中存在把關不嚴,罰金刑執行困難等問題。

          (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存在當事人列舉不當,適用法律不全,賠償計算標準不統一等問題。

          (六)商事案件存在對《證據規則》執行不規范,對限期舉證制度執行不嚴格,沒有發揮證據交換制度的應有作用,簡易程序適用比例不高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