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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
【代碼】101
一、主要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國務院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二)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的公文。
(三)研究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的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審批。
(四)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對國務院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同志決定。
(五)督促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務院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并跟蹤調研,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
(六)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國務院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來信來訪中提出重要建議和反映的重要問題,辦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
(八)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負責國務院值班工作,及時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部門和各地區向國務院反映的重要問題。
(十)做好行政事務工作,為國務院領導同志服務。
(十一)辦理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國務院辦公廳設6個職能司局。
(一)秘書一局
辦理文電收發運轉、國徽印鑒管理、國務院全體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和總理辦公會議等會議會務及國務院領導同志內事活動、國務院值班、信息、檔案和數據管理、辦公廳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機要通信和辦公自動化、《國務院公報》編輯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書二局
辦理發展計劃、經貿、工業(含國防工業)、財稅、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水利、農業、林業、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金融證券、審計、海關、環保、統計、工商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管理、旅游、供銷、體改、氣象等經濟方面的文電、會務和督查工作。
(三)秘書三局
辦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監察、民政、人事、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臺僑、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知識產權、機構編制等社會事業方面的文電、會務、督查及聯合全國人大、全國政協、軍隊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辦國辦信訪局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確定的工作范圍,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向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提供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要信息,辦理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有關信訪事項;指導部門和地方的信訪業務工作;處理跨部門、跨地區的信訪疑難問題。
(五)人事司
負責國務院辦公廳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辦理工作人員的出國手續;負責國務院領導同志辦公室的人事工作;負責掛靠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負責在中南海北區辦公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服務事務以及機關后勤管理工作。
(七)機關黨委。
負責國務院辦公廳及其掛靠單位和國務院外事辦公室的黨群工作。
外交部
【代碼】102
內設機構及其職能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協調部內業務工作,溝通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辦理文電運轉、信息處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中全局性和戰略性的問題,研究規劃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區經濟金融形勢和經濟外交工作;協調部內各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調研工作;起草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部領導的有關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導編寫中國外交史。
(三)亞洲司
掌握、研究亞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四)西亞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亞北非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六)歐亞司
掌握、研究歐亞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及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七)歐洲司
掌握、研究歐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區和國家的情況和形勢;負責與這一地區、國家外交往來及相關涉外事務的具體事宜;協調同這一地區國家雙邊往來的具體政策;指導我駐本地區使領館的外交業務工作。
(十)國際司
調研多邊外交領域的形勢和發展趨勢;負責處理聯合國及其它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有關問題。
(十一)軍控司
負責軍控、裁軍、核不擴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區安全等問題,執行上述領域的方針、政策和處理上述領域的外交事務。
(十二)條約法律司
研究和處理外交工作中的條約、法律方面的問題;辦理各種涉及條約、法律以及領土、邊界、地圖等涉外案件;負責辦理或參加有關條約、法律的國際會議和雙邊談判;協助有關部門審核國內制定的涉外法規。
(十三)新聞司
負責就中國外交政策和中國對外關系、國際問題新聞和闡述立場;對外國常駐記者和臨時來華外國記者采訪給予協助;協調外交部公眾外交工作;負責外交部網站建設等。
(十四)禮賓司
主管國家對外禮儀事項;負責研究和處理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在華的禮遇、外交特權和豁免問題;指導我駐外使領館和地方外辦辦理涉外工作中的禮賓問題。
(十五)領事司
主管同外國談判簽訂領事條約、設領協議和其他有關領事方面的協議等;指導地方外辦管理外國在華領館有關事務;指導我駐外領事機構的領事僑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涉外案件;頒發護照和簽證;辦理公證、認證及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法律文書等。
(十六)港澳臺司
在外交方面貫徹執行中央關于港澳臺問題的方針政策;協調處理有關港澳臺問題的涉外事務。
(十七)翻譯室
負責重要外交文件、文書的英、法文筆譯與外交部安排的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動的英、法文口譯;承擔外交部組織的國際會議的同聲傳譯;培訓英、法文高級譯員。
(十八)外事管理司
辦理各地區和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有關外事問題的請示、報告;擬定和修訂外事工作的法規;對外事管理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建議。
(十九)涉外安全事務司
執行我外交涉及非傳統安全領域的方針政策;主管有關調研工作;協調和處理相關涉外事務。
(二十)干部司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公務員制度和外交隊伍的建設;主管機構設置和干部的編制、計劃錄用、審查、調配、培訓、職稱、考核、任免、晉升、獎懲、工資、福利、離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離退休干部局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離退休干部政策;負責離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規劃、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歸口管理部機關和部屬單位基建計劃;管理部機關物資、設備及部內、駐外使領館房地產;承辦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地產的審核和談判等。
(二十三)財務司
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政策和法規;經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業、教育經費和預算外資金,管理部屬國有資產;歸口管理、指導我駐外機構和部屬單位的財會業務等。
(二十四)檔案館
外交部檔案館屬部門檔案館,是永久保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外交檔案的基地。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屬單位形成的檔案,對部內、部屬各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團、處、駐港公署的檔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為部內各單位和駐外機構采選、配發與外交工作有關的種類書籍、報刊和工具書,并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檔案館具有對本部門檔案業務的行政管理職能。
(二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外交部機關和部屬單位黨組織的建設及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圍繞外交中心任務開展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論培訓,指導工、青、婦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
(二十六)監察局
檢查各行政職能部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各行政職能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外交部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各行政職能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各行政職能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依照行政法規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十七)國外工作局
指導駐外使領館的政治理論學習和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指導駐外使領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務局
外交部機關及駐外機構服務局是外交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機關外,下設有業務處、交通處、綜合服務處、樓宇管理處、駐外機構供應處、駐外機構物資供應處、華風賓館等單位。主要擔負為外交部機關工作服務、為我駐外使領館服務的任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代碼】104
一、主要職責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
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并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內設26個職能機構(司、局):
(一)辦公廳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運轉、檔案管理、保密、秘書事務和政務信息等委機關日常政務以及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和信訪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負責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
(三)發展規劃司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四)國民經濟綜合司
分析研究國內外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提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對策建議;組織研究并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擬訂并協調國家重要物資儲備計劃。
(五)經濟運行局(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監測分析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提出動用國家物資儲備的建議;管理國家藥品儲備;承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
(七)固定資產投資司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提出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
(八)產業政策司
研究分析產業發展的情況,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組織和協調專項產業政策的制定,監督產業政策落實情況;提出國家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指導目錄;研究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提出優化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
(九)國外資金利用司
研究國際資本的動態,監測分析我國利用外資的狀況,提出利用外資戰略,研究協調有關重大政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利用外資規劃,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限額以上備選項目;商有關部門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安排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提出對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結構、用匯的規劃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十)地區經濟司(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辦公室)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協調地區經濟發展,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協調經濟特區和開放地區的重大問題;編制“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承擔國家氣候變化對策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農村經濟司
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
研究國內外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能源發展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的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國家石油儲備;提出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運輸司
研究交通運輸發展的狀況,提出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規劃和體制改革建議;擬訂促進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的政策,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
(十四)工業司
分析工業發展情況,研究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擬訂主要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對工業現代化實施宏觀指導;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承擔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稀土行業發展的有關工作;負責鹽業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術產業司
研究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動向,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政策、重點領域和相關建設項目;提出支持重點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可促進和帶動國民經濟素質提高的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裝備的研制開發;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業司
研究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有關問題,促進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具體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和扶持;指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的對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協調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十七)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司
研究解決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編制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八)社會發展司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游、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九)經濟貿易司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國家糧食、棉花等儲備,指導監督國家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財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研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以及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的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執行情況并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確定有價證券的發行總規模、結構和投向;研究提出企業債券的發行總量和資金投向。
(二十一)價格司
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調控政策和價格改革建議;起草商品價格和收費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和辦法;擬訂和調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
(二十二)價格監督檢查司
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處理商品價格和收費的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承擔中央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企業的價格違法案件的審理工作;起草價格監督檢查的行政法規、規章,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二十三)就業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業、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就業規劃,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組織擬訂和論證相關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相關的重大問題。
(二十四)法規司組織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負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負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協助有關司推進重大涉外項目,開展國際經濟調研;負責委機關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委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教育部
【代碼】106
一、主要職責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并協調實施工作。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對我國的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置標準、教學基本要求、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中等和初等學校的統編教材;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
(五)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與調整;制定學科專業目錄、教學基本文件,指導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和高等教育評估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六)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七)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各級各類學校的編制標準;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
(九)統籌管理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制定各類高等學校招生計劃;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籍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十)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宏觀指導高等學校的高新技術應用研究與推廣、科研成果轉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協調并指導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國防科技攻關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發展建設。
(十一)統籌管理并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并協調、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負責協調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
(十二)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
(十三)擬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制定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十四)統籌規劃學位工作,起草有關學位工作的法規;負責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負責國際間學位對等、學位互認等工作;承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及其他部門、機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負責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亞太地區辦事處、駐京辦事處的聯系與交流;負責與我國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常設代表團的聯絡并指導其工作。
(十六)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綜合協調部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文件運轉和管理;負責部長辦公會、部級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并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信訪、保衛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與法制建設司
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并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規劃并起草綜合性教育法律、法規草案。
(三)發展規劃司
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國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負責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擬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研究提出各類高等學校設置標準,審核高等學校的設置、撤銷和更名;負責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有關工作;管理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
(四)直屬高校工作辦公室
指導直屬高校制定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協調直屬高校管理體制調整、改革工作;負責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建直屬高校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高校領導干部培訓工作;就直屬高校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溝通、反映有關情況和問題;配合有關司局核定中、長期發展規模;配合有關司局,做好直屬高校重點建設的有關工作;負責直屬高校領導班子建設調研、年度考核、特邀聯絡員等工作;匯總、分析直屬高校年度事業發展基本數據和有關信息;負責兩院院士候選人的部門遴選工作;承擔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咨詢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負責咨詢委員會全體會議組織籌備工作。
(五)人事司
負責直屬高等學校、部機關與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等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規劃并指導教師和教育行政干部隊伍建設工作;協調并指導直屬高等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制度改革。
(六)財務司
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方針、政策;統計并監測全國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和執行情況;編制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并監督資本運營;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
(七)基礎教育司
宏觀指導基礎教育工作和重點推動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文件及評估標準,指導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審定統編教材,規劃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小學電化教育、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小學德育工作、幼兒教育工作、殘疾少年兒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工作。
(八)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職業教育/成人教育)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編制中等職業教育的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文件;制定教學評估標準并指導實施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工作以及職業證書考試。
(九)高等教育司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并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制定學科專業設置目錄、教學指導文件、指導性教材建設規劃、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基本配備標準;指導社會力量舉辦高等學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導并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并指導少數民“雙語”教學和教材建設;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一)師范教育司
指導普通師范教育和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制定各級各類師范院校培養目標、規格及師范教育基本專業目錄,指導師范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
(十二)教育督導團辦公室
承辦教育督導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國家督學對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評估和檢查驗收,宏觀指導各地的督導工作。
(十三)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
規劃高等學校杜會科學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工作并指導實施;負責高等學校黨建、學生與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穩定工作;規劃并指導高等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負責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單位出版物的監督管理。
(十四)高校學生司
負責各類高等學校的招生及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負責各類高等教育學歷和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少量國家急需、應予保證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分配計劃。
(十五)科學技術司
擬定高等學校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劃;組織高等學校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并指導實施;協調并指導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學??萍汲晒D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學研”結合等工作;負責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和本部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無線電管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有關版權和專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體育衛生/藝術國防)
宏觀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健康和藝術教育工作,制定有關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教學的指導性文件;協調大中學學校及學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規劃并指導有關的專業教材建設、專業師資培訓;指導并協調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
(十七)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
擬定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指導語言文字改革;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及普通話師資培訓工作。
(十八)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審定語言文字標準和規范,制定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標準;指導地方文字規范化建設;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信息處理的研究與應用。
(十九)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負責教育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統籌管理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項目;規劃并指導對外漢語教學工作;指導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的業務工作。開展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統籌規范并歸口管理全國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負責“211工程”的實施和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科學技術部
【代碼】107
一、基本職能
(一)組織編制全國民用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研究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科技創新機制;指導部門、地方科技體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外事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
(四)研究制訂加強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重大基礎性研究計劃、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科技攻關計劃、科技創新工程和社會發展科技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五)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國家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火炬計劃、星火計劃、成果推廣計劃等科技開發計劃指南的制定并指導實施;管理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促進高新技術出口及相關政策的制定。
(六)參與編制國家重大科學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的計劃。
(七)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
(八)研究制訂我國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方針、政策;負責雙邊和多邊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合作計劃;指導駐外科技機構的工作;負責駐外使領館科技干部的選派與管理;管理外國政府、國際科技組織有關對華科技援助和我國對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負責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訂科技法律、法規的建議;歸口管理全國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咨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建立。
(十)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
(十一)指導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報社。
(十三)承擔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和職能
(一)辦公廳
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文件起草、調研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保密等政務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新聞工作。圍繞部中心工作,開展軟科學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干部隊伍建設和有關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駐外科技干部的選派與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
研究全國科技工作、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方針和政策,創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環境;組織研究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推動部門和地方科研院所的體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關科技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加強有關科技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仲裁、科技咨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員有關政策,推動科技管理干部培訓及科普工作;對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進行審核。
(四)發展計劃司
研究科技發展戰略,組織編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家各項科技發展計劃、科技開發計劃指南和國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組建計劃;提出國家各項科技計劃的協調、綜合平衡和經費配置的建議。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鑒定、獎勵、保密、技術市場、技術出口等政策、條例和管理辦法;參與編制國家重大科學工程的建設規劃;管理國家級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負責科技統計工作。
(五)條件財務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負責開辟科技經費渠道、籌措科技資金;負責編制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科技外事經費等有關費用的預、決算;推動科技經費的財務改革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實施工作,對經費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研究科研條件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負責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機關基建計劃;監管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六)國際合作司
研究國際科技合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雙邊和多邊及有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技合作計劃、官方科技合作協議等外事工作,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有關對華科技援助和我國對外科技援助;指導駐外科技機構工作,聯系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駐華科技機構,聯系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有關科技工作。
(七)基礎研究司
研究國家基礎研究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組織提出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實施基礎研究重大項目前期研究專項;組織推薦和實施國家重大科學工程及重點基礎研究基地建設;規劃并指導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建設;推動基礎研究機構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承辦基礎研究的有關工作。
(八)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
研究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方針政策;組織提出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信息、自動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領域高新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組織實施工業領域國家重大科技攻關計劃和科技創新工程;承擔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宏觀管理工作;推動工業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技術服務體系的建設。
(九)農村與社會發展司
研究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生物、海洋領域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組織實施農村與社會發展方面的國家重大科技攻關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指導農村重大科技產業的示范;指導涉及人口、資源、環境、醫藥衛生、科技扶貧、科技興市(縣)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試驗區等科技工作;推動相關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十)直屬機關黨委
(十一)監察局
(十二)離退休干部局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并根據離退休干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的原則,具體擬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2.組織離退休干部閱讀、學習文件和參加政治活動。負責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的安排。有組織有領導地發揮離退休干部在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3.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處理事宜。
4.負責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并轉發和傳達有關文件。
5.承擔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代碼】108
一、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國防科技工業和軍轉民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國防科技工業及行業管理規章;
(二)組織研究和實施國防科技工業體制改革;組織軍工企事業單位實施戰略性重組;組織國防科技工業的結構、布局、能力調整、企業集團發展和企業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規劃、結構布局、總體目標;組織編制國防科技工業建設、軍轉民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
(四)組織管理國防科技工業質量、安全、計量、標準、統計、檔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廣;
(五)擬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業的產業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實施行業管理;指導軍工電子的行業管理;負責國家核電建設、同位素生產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負責組織管理國防科技工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代表中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有關活動;負責軍工企事業單位的軍品出口管理。
二、內設機構
辦公廳、政策法規司、體制改革司、綜合計劃司、財務司、科技質量司、系統工程司、民品發展司、民爆器材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機關黨委、離退休干部局、紀檢組監察局等。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代碼】109
一、工作職能
國家民委承擔著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健康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黨中央、國務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擬定國家有關民族事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體系。
(三)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并監督貫徹執行。組織對有關國家民族政策、民族問題的研究。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六)組織對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關于我國少數民族人權公約報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組織調查研究牧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八)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九)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指導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十一)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系,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有關部門作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地區等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事務的綜合協調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組織委內重要文件起草;負責委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保衛、財務、行政管理、辦公自動化等工作;組織和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慶?;顒樱唤M織接待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團組;為直屬單位提供有關服務。
(二)政策法規司
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研究擬定國家民族事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健全民族法律體系;指導與促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制定并監督執行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系方面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組織調研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參加涉及我國少數民族人權的國際活動,配合擬定向聯合國發出的有關情況報告;組織研究散雜居少數民族、少數民族婦女兒童保護等問題并提出有關特殊政策措施,辦理民族鄉的有關事宜;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整理、編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獻,聯系民族研究學術團體。
(三)經濟發展司
組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輯《中國民族統計年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牽頭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對這方面實行的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和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國家扶貧管理部門承擔民族地區扶貧有關事宜,負責委機關的定點扶貧工作。
(四)文化宣傳司
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和語言文字、新聞出版的特殊問題并提出相關意見;配合制定少數民族文化、體育、衛生等有關發展政策和規劃,主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承辦全國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協助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管理全國民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導民族語文翻譯、出版、廣播、影視等工作;開展我國各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文化藝術團體和新聞出版、古籍整理單位并提供有關服務。
(五)教育科技司
在國家教育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與制定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提出民族教育發展的特殊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對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參與研究和制訂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在民族地區開展科學普及和科技推廣工作;協調和指導國家民委系統科技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委屬民族院校。
(六)國際司
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學術和人才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監督審核、協調處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關系等有關重大涉外事宜;指導協調委屬單位的對外聯絡,承擔“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的工作任務;組織協調民間形式的對外交流活動;了解掌握我國少數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關情況;負責委機關的涉外事務。
(七)規劃財務司
擬定并監督檢查委屬事業經費、專項撥款、國有資產、專用物資、基建投資的管理辦法;擬定財務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管理委屬單位的有關財務工作。
(八)人事司(機關黨委)
聯系少數民族干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事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九)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十)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民委紀檢組監察局
駐國家民委紀檢組主要職責為: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在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的領導下,監督檢查國家民委及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策情況;對委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干部實行監督;協助委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指導委屬單位各級紀委開展對黨員的黨風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國家民委制訂本系統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完成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監察局的職責為: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在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的領導下,監督檢查行政監察對象(委機關司局領導班子及其以下公務員、下屬單位中由國家民委黨組任命的司局級行政領導班子及成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的情況;指導委屬單位監察機構依法開展行政監察工作;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完成中紀委、監察部和國家民委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國家民委紀檢組、監察局合署辦公,內設綜合室、案件檢查室兩個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為七名。
(十一)離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問題研究中心(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機關服務中心(局)
(十五)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碼】110
一、主要職責
中國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范、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內設機構
公安部設有辦公廳、警務督察、人事訓練、宣傳、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邊防管理、刑事偵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衛、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裝備財務、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級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的公安局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
民政部
【代碼】113
一、主要職責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審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保護單位。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國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協助部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承辦部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文件,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活動;組織草擬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部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部新聞宣傳、出版發行、期刊管理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部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訪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下設:法制辦公室、綜合處、秘書處、新聞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
擬定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臺灣同胞社團、外國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擬定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政策措施;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設:辦公室、社團登記處、社團管理處、民辦非企業處
(三)優撫安置局
擬定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退伍義務兵、轉業志愿兵、復員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支援軍隊和國防建設;研究提出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負責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研究提出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管理辦法;擬定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使用規劃和政策;擬定軍供站設置規劃,指導地方軍供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
下設:綜合處、優撫處、軍休干部安置處、退役士兵安置處、雙擁辦秘書處、雙擁辦政研處
(四)救災救濟司(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統一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內外對中央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擬定相關配套政策,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擬定保障五保戶和特困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指導各地社會救濟工作。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下設:綜合處(減災辦秘書處)、救災處、社會救濟處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擬定和監督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的生活救助方針、政策和規章;管理、分配中央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建立資金發放核查制度;擬定和組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信息管理系統規劃、規范及標準。
下設:綜合(信息)處、農村處、城市處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干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擬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下設:婚姻管理處(綜合處)、農村工作處、城市工作處
(七)區劃地名司
擬定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并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核報批。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和天體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邊境地名的審核報批;擬定我國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范全國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參加聯合國和國際地名組織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下設:區劃管理處、邊界管理處、地名管理(綜合)處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擬定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方針、政策、規章并指導實施;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機構標準及管理規范,擬定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的日常工作。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擬定和監督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收養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下設:綜合處、社會福利處、社會事務處、救助站管理處
(九)財務和機關事務司
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部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基建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部機關事務、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與協調。
下設:綜合處、財務處、基建房管物資處
(十)外事司
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研究處理與民政業務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建議書;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和國際機構的雙邊、多邊國際交流與合作和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和臺灣事務。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設:一處、二處
(十一)人事教育司
在國家教育、科技等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擬定民政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部機關公務員和部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指導民政系統教育工作;負責民政系統模范先進人物和部機關、直屬單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教育司。
下設:勞動工資處(綜合處)、黨群工作處、人事處、教育科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