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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貫徹黨章是黨員的終身必修課
學習黨章的長遠考慮和現實意義
“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今天,很多人對鄧小平的這一至理名言已耳熟能詳,可是,真正理解其真諦并加以踐行,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需要內在的認識和外在的時機和條件,要有一個歷史過程,也需要作為執政黨的黨中央的強有力推動。
以總書記為核心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不僅高度重視以憲法為核心的國家法制建設,而且高度重視以黨章為核心的黨規黨法建設。前者突出表現在總書記親自參加200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人士舉行的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施行二十周年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強調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至上權威,中國推進依法治國首先要實行依憲治國,還表現為近年來陸續頒布《行政許可法》和《國家公務員法》等一批法律法規:后者集中表現在十六大以來相繼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等一批黨內法規,使黨章規定的相關制度不斷得到細化和操作執行,特別是總書記今年初在中紀委六中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要建立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體系建設的任務,實際上是向全黨發出一個強烈信號,即黨內法規體系建設要以黨章為核心,突顯黨章在黨內法規中的至上性和權威性。這不僅使黨內法規體系建設有了明確的思路和定位,而且對保障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遵守和貫徹執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和領導干部的規定要求要比國家法律法規對公民的要求高,只要黨員和領導干部遵守執行黨章的規定,起點就很高,要求就很嚴,就不會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違法底線,而手中掌握著權力的黨員領導干部能夠按照黨章和黨內法規的要求,實踐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行使權力,這本身就是對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尊重和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總書記此次強調全黨要學習貫徹黨章的深遠意義,就在于樹立黨章權威,走依章治黨之路,為依法治國提供黨規黨法保障。
此番對學習貫徹黨章的強調與紀委的主要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直接相關。緊密聯系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現實需要來學習貫徹黨章,是總書記強調的一個重點。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現實需要,可以從中紀委六中全會主題中找到答案。各級紀委“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進一步加大防治力度,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局面”,是中紀委六中全會的主題。這個主題有兩個點很關鍵:第一,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第二,加大防治力度。中央強調,學習貫徹黨章要緊密聯系當前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具體實際,緊密聯系黨的建設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現實需要。因此,通過學習貫徹黨章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加大防治腐敗的力度,即成為重要內容。
當前學習貫徹黨章的幾個重點和難點
總書記在中紀委六中全會的講話中,重點強調了六個方面內容,即堅定理想信念、加強黨性修養、發展黨內民主、嚴明政治紀律、強化制約監督和加強制度建設。從黨員個人、各級黨組織和全黨三個層次全方位提出學習貫徹黨章的新思路,是總書記此次講話的鮮明特點。
從黨員個人層面說,學習貫徹主要有三項要求。一是要解決理想信念問題。要通過黨章的學習和黨的理論學習,理解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歷史地位和作用,掌握和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善于從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高度來認識和把握當今世界的發展變化,既客觀看待當代資本主義經濟、科技發展的現實,又深刻認識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及其歷史趨勢;既正確看待社會主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曲折反復,又通過認識規律保持清醒頭腦,通過把握規律辨明前進方向,堅定社會主義信念,牢固樹立共產主義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二是自覺加強黨性修養。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樹立馬克思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地位觀,模范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三是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政令暢通,不得公開發表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相違背的觀點和意見,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不得傳播政治謠言。
從各級黨組織的層次來說,學習貫徹黨章,當前重點需要解決五個方面問題。一是加強對黨員和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和道德修養的教育和引導;二是發展黨內民主,包括教育督促黨員履行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同時認真貫徹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保障黨員權利,嚴肅查處侵犯黨員權利、壓制黨內民主的行為;三是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發展黨內民主的一系列重大舉措,積極探索發展黨內民主的有效途徑和形式,推行黨務公開,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辦法,健全黨內議事和決策程序;四是堅持民主集中制,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五是強化制約監督,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的各項制度,特別是對干部選拔任用、財政資金使用、國有資產運營、金融資本運作、土地使用權出讓、行政審批權運用等方面的監督。積極發揮各方面監督的積極作用,形成合力,提高監督效果。
從全黨的層次來說,當前要重點加強制度建設。加強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做到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進黨的建設和黨內生活制度化、規范化。一方面,要重視基本的法規制度和單項制度,重視具體實施細則,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另一方面,要重視實體性制度與程序性制度的配套,以及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協調配合與銜接問題,防止和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現象,防止和解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矛盾和沖突問題。在此基礎上,加強對制度的學習和宣傳教育,形成重視制度、遵守制度、執行制度的氛圍和環境,加大對違反法規制度行為查處的力度,從而在全黨真正樹立起法規和制度的權威,走出一條依章治黨、制度建黨之路。
學習貫徹黨章有三個難點需要引起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重視。一個是如何解決重黨員義務輕黨員權利的問題?在黨內生活中所有黨員都一律平等地享有黨章規定的權利,同時履行黨章規定的義務。但在過去的黨內生活中,一些黨組織過分強調了黨員的義務和“無條件的服從”,而不夠重視尊重黨員的權利。黨員的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離開權利講義務,黨員就不能很好地行使權利。輕視黨員權利會阻礙黨內民主發展,黨中央在2004年頒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并強調“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各級黨組織應遵照條例規定,保證黨員行使權利真正落到實處。
一個是黨員領導干部能否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黨組織活動?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內不允許有特殊黨員。但對這項規定,有些黨員領導干部卻沒有堅持做好。有的老是放不下領導的“架子”,事事處處愛“擺譜”。當“領導”行,再讓他“當普通黨員”就不干了;或者認為這些都是“小事”;自己已經做得“很好了”,當領導的工作太“忙”,不能同普通黨員比。于是,對基層黨組織安排的活動包括雙重組織生活借口工作忙,能不參加就不參加。顯然,作為黨員領導干部這樣做是極不應該的。如果我們領導干部連黨章的規定都不能落實,黨性觀念如何增強?帶頭作用如何體現?黨內出現的一些問題如何解決?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應時刻牢記,自己除了作為領導干部以外,在黨內還是一個普通黨員,不能有任何特殊性。在黨內既要認真履行領導干部黨員的職責,又必須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基層黨組織的各項活動,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還有一個是黨內監督問題。黨員領導干部掌握著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權力,如何確保這些權力用于為人民服務,是黨內監督應當解決好的核心問題。反腐敗斗爭的嚴峻形勢告誡我們,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已經成為我們必須著重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一些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缺乏監督,甚至失去監督,是近幾年來中高級領導干部腐敗案件大幅度上升的重要原因。少數領導干部把黨內監督制度當成擺設,自由主義泛濫,私欲膨脹,獨斷專行,久而久之在局部形成了上級顧不上、同級不愿管、下級不敢問的“家天下”氛圍。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自稱“黨內個體戶”,重大決策幾乎從來不經集體討論;河北省原省委書記程維高以權謀私,幾乎無人敢監督,紀檢干部郭光允十年反腐敗屢遭打擊報復;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以巨額受賄罪被判刑入獄后痛心疾首地說:“要是當初有人敢于監督、自己又樂于接受監督,該有多好!”凡腐敗墮落的領導干部,無一不是違背了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2004年,黨中央頒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這正是基于黨內監督的長期實踐提出來的,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學習黨章是黨員的終身必修課
黨章是黨的歷史發展的產物,黨章也在與時俱進。1921年7月,黨的一大按照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建黨原則制定和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的第一個綱領》,開宗明義地規定:本黨定名為“中國共產黨”,標志著中國共產黨的正式誕生。1922年7月黨的二大制定和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被稱為中國共產黨的第一部黨章。從1923年黨的三大開始,除黨的五大情況特殊之外,每一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都根據黨所面臨的形勢任務和組織發展狀況,把修改黨章作為一項重要議程。黨的三大到黨的六大,黨章的內容只做過局部調整,沒有大的改動;黨的七大確立思想為黨的指針,是民主革命時期最好的一部黨章;黨的八大指出社會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產力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之間的矛盾;黨的十一大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對十大黨章做過不少修改,但并未從根本上否定九大、十大黨章中的“左傾”錯誤;黨的十二大全面總結和確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基本路線。
現行黨章是在1982年黨的十二大上修改和通過的。它頒布實施以來,已先后經歷了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四次修改,無論總綱部分,還是條文部分,都增加了一些體現時代特征和發展要求的許多新內容,有一些不合時宜的內容已被刪除,還有部分內容在文字表述上做了調整。比如,1987年黨的十三大修改黨章的突出貢獻是完善了黨內一些民主制度和程序規定,包括現行黨章第11條規定的“差額選舉”制度,提出“差額選舉”概念,這在黨章發展史上是第一次;第16條規定的黨組織“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的制度;刪掉了十二大黨章關于“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產生”的規定。1992年十四大黨章修改時增寫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刪除了顧問委員會的全部內容。1997年黨的十五大把鄧小平理論作為黨的指導思想寫進了黨章。2002年黨的十六大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的指導思想、黨的性質、黨員的學習義務、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寫進了黨章;對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作出更為科學的表述,增寫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經濟建設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內容。增加了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完善領導體制,改進領導方式,增強執政能力的內容。對申請入黨對象的規定作了適當修改,將“其他革命分子”改為“其他社會階層中的先進分子”。調整了基層黨組織的任期,由過去的每屆任期三年或四年改為三年至五年,突出強調“重視在生產、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將村黨支部改為村黨組織,并相應地增加了社區居委會黨組織等等。
黨章的上述修改和變化,決定了黨員和各級黨組織對黨章的學習不是一勞永逸的,而是要不斷地進行跟蹤學習。從這個角度上,學習貫徹黨章是廣大黨員的終生必修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