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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級行政文件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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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級行政文件清理方案

          為切實加強對全縣各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根據《省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圍、主體及工作分工

          (一)清理范圍。以前,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黃河國際生態城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駐齊各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名義的所有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體。按照“誰制定、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即發文機關負責對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多個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以發文文號所屬機關為主辦機關)負責清理。

          (三)清理分工。

          1.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負責牽頭實施的部門、單位進行初步清理,清理意見上報縣政府法制局進行審核后,提交縣政府審定。

          2.縣政府各部門及駐齊各單位負責本部門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黃河國際生態城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單位負責組織清理,縣政府法制局對清理工作進行指導。

          4.涉及撤銷、分立、合并及職能轉移的單位的規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權利義務和有關職能的部門負責清理。

          二、清理標準

          (一)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宣布失效:

          1.適用期已過致使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

          2.工作任務完成、調整對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變,實際上已經失效的。

          (二)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宣布廢止:

          1.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權的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設定內容超越法定權限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

          (1)設定行政許可及面向社會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的;

          (2)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3)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

          (4)設定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和其他機關設定的內容的。

          3.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

          (1)違法規定市場準入條件的;

          (2)違法設定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等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

          (3)違反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關系原則的;

          (4)違反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原則的;

          (5)違反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要求的。

          4.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規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規范性文件;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廢止或失效的規范性文件。

          (三)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修訂:

          1.主要內容合法且需要繼續執行,但有關規定與上位法和國家重要的方針政策不一致,特別是規定的事項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強制法》、《物權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或者新頒布的其他上位法規定的;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行政處罰法》或者新頒布的其他上位法規定的;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已被取消或者改變管理方式,許可的條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省行政程序規定》等其他上位法規定的;

          2.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或者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規定的管理部門已被撤銷或者名稱已變更的;

          3.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

          4.規范性文件涉及的有關具體事項的管理權限已依法下放給下級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

          5.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者即將修改的。

          (四)對上述情形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清理部門認為應當修訂或廢止的,可結合具體情況提出清理意見。

          三、工作步驟

          (一)自查自清階段

          各清理主體對前印發的全部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清理,并對每件規范性文件提出擬保留、擬修訂或應予廢止、失效的具體意見。對于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把握不準的,各清理主體應及時與縣政府法制局溝通,并以縣政府法制局最終確定的意見為準。

          各清理主體于前,將清理的本單位規范性文件分類填寫清理目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擬保留和擬修訂的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包括電子文本)1份,報送縣府法制局進行審查匯總。

          (二)審核確認階段

          縣政府法制局對各單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審查把關,提出初步清理意見,與清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公開征求社會各方面以及相關單位部門的意見,明確處理意見。

          (三)審定公布階段

          縣政府法制局在完成清理結果的審查后,形成清理意見和工作總結,連同清理工作報告報縣政府審定。經縣政府審定后,擬保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規定,在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未列入文件目錄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工作要求

          各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根據全縣清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制定單位的清理工作方案,落實專門工作機構和責任人,按照要求制定清理計劃,按序時進度推進,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