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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財縣管鄉用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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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鄉鎮財政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鄉財縣管工作的通知》和《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在全縣全面推行“鄉財縣管鄉用”財政管理方式改革,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按照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通過改革鄉鎮財政管理方式,規范鄉鎮財政收支行為,促進鄉鎮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預算支出,防范和化解鄉鎮債務風險,緩解鄉鎮財政困難,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政治穩定,促進縣域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預算管理權不變。按照《預算法》規定,保持一級政府、一級預算。鄉鎮財政所在縣財政局的指導下,編制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

          (二)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鄉鎮財政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鄉鎮,資金結余歸鄉鎮所有,縣財政不集中、不平調。

          (三)財務審批權不變,鄉鎮財務獨立核算的主體不變。屬于鄉鎮財權和事權范圍內的支出,仍由鄉鎮按規定程序審批。

          (四)債權債務關系不變。鄉鎮的債權債務仍由各鄉鎮人民政府享有和承擔。

          三、主要內容

          以鄉鎮為獨立核算主體,實行“預算共編、核算統一、賬戶統設、集中收付、工資統發、采購統辦、票據統核、人事統管”的財政管理方式,由縣級財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并監督鄉鎮財政收支。同時調整鄉鎮財政所管理體制和職能。

          (一)預算共編。縣財政部門按照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提出鄉鎮財政預算安排的指導意見。鄉鎮政府根據縣財政部門指導意見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同時上報縣財政局備案。鄉鎮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執行。在年度預算執行中,鄉鎮政府提出的預算調整方案(草案),需報縣財政局審核并備案。

          (二)核算統一。在現行財政體制和政策不變的前提下,以鄉鎮為會計核算主體,鄉鎮預算總會計、鄉鎮政府機關會計一律通過鄉鎮財政網絡進行核算,鄉鎮所有預算內外收入均納入鄉鎮財政管理。鄉鎮所屬機構一律不設會計、出納,統一由鄉鎮財政所核算。

          (三)賬戶統設。撤銷鄉鎮人民政府在各金融機構開設的所有賬戶。由縣鄉鎮財政管理局指定各鄉鎮財政所統一在鄉鎮金融機構開設鄉鎮總預算會計的“基本結算專戶”,鄉鎮政府機關開設“經費支出專戶”和“專項資金專戶”。

          (四)集中收付

          1、收入管理

          (1)稅務部門征收的各項稅款由稅務部門直接上解縣級國庫。

          (2)鄉鎮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預算外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縣財政調度資金、鄉鎮借款等收入必須按規定全額繳入鄉鎮財政“結算專戶”進行核算。

          (3)鄉鎮收入的銀行繳款單、收據記賬聯由經辦人當日交鄉鎮總預算會計,總預算會計通過非稅收入執收管理系統及時錄入收入數據。

          2、支出管理

          (1)縣財政根據鄉鎮本年度預算,及時將資金從國庫撥付到“結算專戶”進行核算。

          (2)鄉鎮各項正常支出,由總預算會計將資金從“結算專戶”撥付到“基本賬戶”中明細核算。

          (3)上級安排鄉鎮的各類專項資金,除繼續實行縣財政報賬制的以外,其他專項資金必須由總預算會計將資金從鄉級“結算專戶”撥付到“專項賬戶”中明細核算。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4)凡對農民的政策性補貼,均通過鄉鎮財政信息網直接發放到農戶存折上。

          (五)工資統發。鄉鎮全額財政負擔的人員工資由縣財政部門統一發放,直接計入個人賬戶;鄉鎮非全額財政負擔的人員工資,由鄉鎮財政統一發放,直接計入個人賬戶。

          (六)采購統辦。凡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鄉鎮各項采購支出必須納入鄉鎮年初綜合預算,采購時由鄉鎮提出申請和計劃,報縣鄉鎮財政管理局進行項目、資金審核后,按相關要求進行政府采購。

          (七)票據統核。鄉鎮使用的所有收費票據全部上收到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實行“限量領用、定期核銷、票款同步、以票管收”制度。鄉鎮所在地金融機構與縣財政非稅收入管理局聯網的鄉鎮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新型非稅收入征管模式。未聯網的鄉鎮實行“票款同行”的管理辦法,即憑銀行繳款單核銷收費票據。

          (八)人事統管。鄉鎮財政所使用省編委、省財政廳下達的財政專項編制,鄉鎮財政所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崗位培訓從業證書,由縣財政局在專項編制內統一調配。鄉鎮財政所人員保持相對穩定,進行有序交流。鄉鎮財政所所長、副所長、總會計的任免由縣財政局提名,征求鄉鎮黨委、政府意見后由縣財政局發文任命明確;鄉鎮財政所所長、副所長、總會計實行跨鄉鎮調配與交流制度;鄉鎮財政所人員有關待遇遵照望發組〔1993〕30號文件執行。

          四、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

          縣人民政府通過縣財政稅收領導小組,加強對“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工作的領導,確保改革平穩順利進行。

          (二)實施步驟

          “鄉財縣管鄉用”改革推行工作依次按照制定方案、清理清查、網絡建設與培訓、全面實施、總結完善五個階段進行。各階段的工作也可以交叉進行或同時進行。

          1、制定方案階段(*年12月前)。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借鑒外縣經驗,結合改革試點情況,制定改革推行實施意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

          2、網絡建設與培訓階段(*年12月前)。利用現有網絡設備和資源,建立“鄉財縣管鄉用”局域網,安裝好“鄉財縣管鄉用”應用軟件,并對軟件的使用進行培訓。

          3、清理清查階段(*年12月上旬)。全面清理鄉鎮銀行賬戶,清理各類票據,清理鄉鎮財政供養人員,清理鄉鎮債權債務。

          4、全面實施階段(*年12月1日開始)。確定鄉鎮財政所和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職責和崗位,實現鄉鎮財政所人員管理方式改變,開設新的鄉鎮賬戶。鄉鎮所有收支按實施方案的規定執行。

          5、總結完善階段(*年12月底前)。對改革運行情況進行回頭看,提出鞏固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三)部門責任

          縣財政局負責做好“鄉財縣管鄉用”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并組織實施;縣監察局負責改革過程中違規違紀行為的監督檢查;縣審計局負責對鄉鎮財務收支及資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縣人事、勞動、編委等部門負責對鄉鎮人員編制的清查清理;縣人民銀行負責對鄉鎮各金融機構的協調管理,監督鄉鎮老賬戶的取消、新賬戶的開設和鄉鎮財政資金的結算;各鄉鎮對改革工作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改革有關工作。

          (四)嚴肅紀律

          各鄉鎮應進一步提高對“鄉財縣管鄉用”改革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規范操作程序,自覺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不準在實行“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前私分國有資產、濫發錢物,一經發現,除全部予以沒收外,嚴厲追究鄉鎮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在改革實施過程中,如發現使用非正規票據、私設“小金庫”、擅自開設銀行賬戶和坐支收入等現象,縣財政局將在體制結算中直接劃扣違紀資金,并由有關部門追究鄉鎮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