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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完善集體林權管理革新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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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完善集體林權管理革新執行方法

          保證林權權益人的合法權益,為切實搞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維護森林資源平安,加快我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中央、省、市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林業三定”和分類經營的基礎上,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優化林業資源配置,激活林業生產要素,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逐步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確保全區生態、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二、目標任務

          完成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十一五”期末,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建立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證嚴格、流轉順暢規范、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三、基本原則

          1.堅持可持續發展。實現森林資源繼續增長。林業經濟繼續增效,林農收入繼續增加,林業事業繼續發展。

          2.尊重歷史。堅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妥善處置各種歷史遺留問題,對權屬不清的依法確認、協商解決,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3.權益平等。每個成員有平等的權益。充分發揮林農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主體作用,做到改革內容、順序、方法、結果公開,確保廣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4.因地制宜。根據各地林業生產實際和經濟發展水平,通過民主決策,因地制宜地確定改革方式、經營形式和發展途徑,不搞“一刀切”

          5.綜合配套。落實林業經營主體,建立配套機制,確保改革達到預期目標。

          四、主要任務

          全面落實經營主體的四權”依照“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發展產業、維護生態、加大投入、抵御風險、強化服務”要求。

          1.明晰產權。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臨時無償使用。不得隨意調整。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林業“三定”確定承包到戶的責任山,要堅持承包關系的穩定,承包期內山上林木歸責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內允許繼承;面積、四至界線不清楚的要在進一步明晰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我區規定為60年,截止時間統一規定至2042年12月31日。農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對目前仍未造林綠化的自留山、責任山,要限期造林綠化。

          戶籍未變更的其自留山和責任山維持不變;戶籍變卦未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遷入地未取得承包地,農戶舉家遷移。其自留山和責任山可以繼續保存;遷移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自留山應當歸還集體經濟組織,責任山在承包期滿后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這次林業產權制度改革中應當予以明確。權屬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仍由村集體經營管理的山林,對我區目前仍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經營管理的山林。以及由村集體經營管理,土地屬平調的山林,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維持現狀,但必需轉換經營機制,明確責任和收益分配方式。

          土地屬組,目前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山林。村組協議由村付租金或分成,協議未到期的仍然履行原協議,協議到期的組要求收回的可以歸還到組,由組召開群眾大會或代表大會,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可通過“均山”或“均股”或“均利”形式,將產權均等明晰到農戶,對于采取“均股”或“均利”形式經營的財務要單獨核算,70%以上收益按山林面積或者股份分配。將集體經營管理的山林流轉進來的要將流轉收益分配給農戶。對現由鄉政府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集體所有的山林,要明確土地權屬,完善合同,可以按法定順序仍由鄉政府經營管理。

          不再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確定家庭承包經營,對于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宜林荒山荒地。直接采取大戶承包或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也可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后,再以適當的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于生態脆弱、土地條件差、造林難度大、投資收益低的集體宜林荒山荒地,可將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個人要求開發的應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開發主體。不論采用哪種經營形式,必需充分尊重絕大多數群眾的意愿。其收益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分享。

          凡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對手續不完備、合同不規范、群眾意見較大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的原則予以完善;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

          要依法調處,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糾紛解決后再落實經營主體。明確承包關系后,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并簽訂家庭承包或流轉合同,核(換)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林權糾紛尚未解決的暫不核(換)發林權證。

          2.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發展林下種養業、森林旅游業等。

          3.落實處置權。不改變林地所有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轉,凡自愿流轉的流轉期限最長為承包經營的剩余期限,并須簽訂流轉合同,料理林權變更手續。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4.保證收益權。產權明晰后。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彌補費、安排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彌補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證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戶的森林生態效益彌補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彌補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五、配套措施

          完善森林生態效益彌補基金制度,一)建立支持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彌補基金。依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彌補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態效益彌補規范。建立造林、撫育、維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種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珍貴樹種給予扶持。將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區政府基本建設規劃。

          建立以管理、執法、服務三大職能為主的新型林業管理體制。二)建立新型林業管理體制。依照“依法行政、規范管理、強化服務、廉潔高效”要求。

          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推進基層林業管理機構改革。依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2006〕3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政發〔2007〕15號)要求。進一步理順關系,科學核定人員編制,并妥善安排和分流富余人員,核編定崗后的人員及辦公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明確職責,明確林權管理機構。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整合現有林業行政執法隊伍,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本著“精簡、統一、高效”原則。組建相對獨立、集中統一的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案件。

          六、工作方法

          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全區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從年1月全面啟動。

          1.準備階段(年1月至年3月底)

          行政正職為本行政區域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第一責任人。成立機構。各有關鄉、街道辦事處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機構。

          充分利用會議、新聞媒體、干部進村入戶等形式廣泛宣傳改革的目的意義、做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培訓。層層召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動員大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消除干部群眾的疑慮,使廣大干部群眾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逐級組織業務骨干進行培訓,使參與實施改革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干部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確運用。

          摸清現有集體山林的經營管理狀況,制定方案。各鄉(街)村、組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解群眾對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意愿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科學的改革方案。各鄉、街道辦事處的改革實施方案要依照區改革方案制定,并報區政府批準。各村、組的改革實施方案必需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街道辦事處備案。

          2.勘界確權階段(年4月至12月)現場勘界、登記造冊、張榜公示、簽訂協議。

          由各行政村組織人員核實山林權屬、面積和四至界線,實地勘界確權:充分發揮村民自治權利。區、鄉有關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逐塊調查登記和地形圖小班勾圖。

          二榜定案。張榜公布:將實地勘界確權結果張榜公示。

          由村委會、村民小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林農簽(補)訂林地承包合同書,簽訂承包協議:經公示無異議的林權。并將權屬落實情況登記造冊,連同與林農簽訂的合同書一并報鄉(街)審核。

          3.建檔發證階段(年1月至4月)全面建檔、統一發證、理順關系、規范管理。

          鄉(街)將審核無誤的林權登記基礎資料報區農林局,勘界確權完成后。區農林局核實錄入微機后報區政府批準發放林權證,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因流轉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權變化的應當進行變卦登記或換發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不得登記發放林權證。核發林權證后,對原有的山林權證要依法予以注銷。完成新(換)發林權證的一切林事活動均憑新證辦理。

          4.檢查驗收階段(年5月至6月)

          總結完善。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改革工作基本結束后,對外業區劃勘界、林權登記發證、微機錄入建檔以及林權流轉等進行全面驗收。由區、鄉(街)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組織檢查驗收。

          七、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由區長任組長,分管副區長任副組長,區直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改革全過程的組織協調,處置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區農林局)由區農林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明確一名主管領導或業務骨干參與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各級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將其作為解決“三農”問題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件大事來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鄉(街)要成立行政一把手任組長、相關人員為成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管領導任辦公室主任。

          2.明確責任。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領導責任制,采取區包鄉(街)鄉(街)包村、村包組的方法,將責任落到實處。林業、發改、財政、編制、勞動、稅務、金融、民政、監察、法制、司法、新聞宣傳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穩步推進。

          3.強化管理。探索資源管理的新辦法,切實加強林木、林地管理,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要高度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對農民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要建立解決林權糾紛的工作機制,及時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對因工作不力,改革中引發重大案件、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多方籌資。依照“國家補貼,向上爭取,各級承當”原則,多渠道、多形式籌集林改經費。嚴禁截留、挪用林改工作經費,確保林改工作經費專款專用。

          5.嚴肅紀律。必需杜絕暗箱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嚴格依照政策規定辦事,不得損害農民群眾的利益。監察部門要建立林改監督檢查責任制,嚴肅查處林改中的違紀違規、不作為或亂作為行為,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