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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開展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切實加強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結合和田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和長效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創造流浪未成年人回歸家庭、回歸社會的良好環境,切實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二、措施辦法
(一)做好源頭預防工作。要堅持定期回訪制度,進一步落實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責任制,從地、縣(市)、鄉鎮(街辦)到未成年人家長層層簽訂責任書,按照“一家一情”、“一孩一策”的要求,下大力治理流浪兒童外流源頭,徹底堵住外流渠道。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嚴格落實五保供養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社會救助力度,協助做好困難群眾教育、醫療、司法救助等工作,防止困難家庭兒童因貧被拐賣或流浪在外。充分發揮社區和村委會組織作用,將社區家庭教育、社區兒童教育納入社區服務范圍,積極開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和反對拐賣婦女兒童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社區成員的反拐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加強社區流動人口管理,強化對社會特殊人群的幫扶和監督,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兒童的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加強救助保護機構建設。凡未設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縣市,要積極整合力量,加快救助保護機構建設,積極解決人員編制,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加大救助保護機構經費投入,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確保救助保護工作順利開展。同時,加大救助保護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結合“民生建設年”各項目標任務的落實,統籌安排,科學配置,不斷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功能配套,提高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為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安置等提供全面服務。地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盡快完善配套設施,解決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盡早開展工作。
(三)做好內地和田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要嚴格按照自治區關于接回在內地流浪的新疆籍兒童的決策部署和要求,依法嚴厲打擊拐騙、操縱流浪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做好街面流浪未成年人和被解救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利用全國開展打拐行動的有利時機,著眼于實現“安全接回、有效矯正、妥善安置、防止回流”的目標,按照“有一個,接一個”的原則,全力做好打拐被解救新疆和田籍人員的生活、教育、管理、返鄉和安置工作,確保被接返的流浪兒童有家可歸、有學可上、有病可醫,使他們重新感受到家庭和社會的溫暖,為他們回歸學校、回歸家庭、回歸社會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和就業工作。各縣市要切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安置工作,對長期滯留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智力發育正常的本文來自轉載請保留此標記。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其自身情況和主觀意愿,分別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精神,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成年后實現就業。流浪未成年人成年后認定為就業困難的,可根據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安排就業,切實緩解社會壓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是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民生建設年”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對推進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各縣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緊密聯系實際,制定完善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從組織領導、工作機制、保障措施等方面統籌安排。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經常聽取工作匯報,分析掌握本縣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開展對本縣市在外流浪未成年人的摸底調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數。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目標,對工作不力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落實責任,形成合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涉及面廣,各縣市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公安、司法、教育、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團委、婦聯等部門和單位,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民政業務指導、社會廣泛參與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解救被拐和田籍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與公安部門開展的打拐工作相結合,對被解救回鄉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部門要及時介入,積極協助保護機構確定其身份、查找其父母(監護人),對安置到福利院的辦理落戶手續。在受助人員較多的救助保護機構內要設立警務室或派駐警員,協助救助保護機構進行管理,并依法嚴厲打擊誘騙、拐賣、殘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組織、操縱、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對流浪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司法部門要及時介入;身患疾病的,衛生部門要及時介入,指定醫療機構對患病受助兒童及時進行治療,費用從社會救濟資金或大病醫療救助資金中支出,治療費用列入各縣市財政預算;失學失教的,教育部門要及時介入,及時協調適齡適學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就近入學,并給予教育資助;無監護人的,民政部門要及時介入,將流浪未成年人納入福利保障范圍;團委、婦聯等群團組織也要及時介入,將其納入“希望工程”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并協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的工作;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正常開展;廣電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兒童權益保護、平安家庭建設、和諧社區建設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