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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依據,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結合我縣生態建設要求,調整優化全縣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分原則
一)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三)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五)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三、劃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9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劃分區域
一)禁養區范圍
1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森林公園、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縣城和建制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的地區、農村居住區1000米以內;
3工業區和旅游區及其周邊3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根據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它區域。
二)限養區范圍
1城鎮規劃區及城鎮上風向2公里范圍內的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2公里以上。
2國道、省道公路兩側500米以內的區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限制建設一切養殖場。原則上只允許少量養殖。
5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非禁養區范圍
縣轄行政區域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為非禁養區。
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各鄉鎮、村在規劃時可劃出一定的生產區域用于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模化養殖場。
五、工作要求
一)禁養區。并限期實現關停、轉產或搬遷。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二)限養區內。控制畜禽養殖規模,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要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并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非禁養區。優化養殖小區布局,要大力提倡適度規模化養殖。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
四)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環評制度和“三同時”制度。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柞水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方案。把好畜禽規模養殖戶發展關口,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嚴格審批,實現畜禽養殖業適度發展,嚴禁“先污染,后治理”現象出現。
六)縣計劃、環保、畜牧、國土、城建、水保等部門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
六、保障措施
一)實行目標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整治方案,逗硬獎懲。將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納入各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目標考核內容。細化工作措施,逐級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堅決杜絕推諉扯皮、不負責任的現象發生,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部門密切合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嚴格執法。
三)加大媒體宣傳、報道、曝光的力度。讓群眾理解支持劃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并積極主動參與。新聞媒體對劃分工作全程跟蹤,全面報道,對不按劃分方案工作要求修建畜禽養殖場的單位給予及時曝光。
四)標本兼治、長效管理。建立完善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分工作定量考核制度。并逐步建立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公眾監督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切實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集中全社會力量,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維護群眾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