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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區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采礦行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林業法》為依據,以整頓礦產資源開采秩序,消除礦山安全生產隱患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為主要內容,全面清理和嚴厲打擊礦產資源開采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解決礦山亂采濫挖、安全隱患突出和破壞環境嚴重等問題。
二、工作內容
1.全面清理和有效制止各類群發性無證開采行為。對砂石、瓷土等群發性無證開采行為,各地要加大整治力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查處。對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后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和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的,公安部門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2.嚴厲打擊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無證勘探、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從重處罰;對無證、吊銷或注銷礦權的礦山企業,公安機關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應,電業部門要停止供電,其他有關部門要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拒不停止開采,情節嚴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司法機關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鄉(鎮)政府要組織礦管辦技術人員深入所轄區內所有有證礦山逐一進行現場測量,對越界開采的,國土部門要責令其退回到批準礦區范圍內,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給予處罰;拒不改正的,各有關部門要吊銷或注銷其相關證照。
3.堅決關閉無證生產及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和五小、十五小企業。堅決關閉無證生產的五小、十五小企業及在禁采區內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對嚴重污染環境、嚴重破壞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礦造成嚴重水土流失、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礦山企業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監、環保、林業、水利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或注銷其相關證照。
4.規范河道采沙和磚廠取土行為。堅決取締無證撈沙點,關閉影響河道安全和毀壞耕地的撈沙場,堅決制止磚廠擅自取土和毀壞耕地行為。
5.規范礦產資源開局。依據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對礦產開發集中區內的小礦要采取收購、合并、兼并、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鼓勵小礦走集中、規模、聯合發展的道路,減少小礦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高、開采工藝技術先進、資源得到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礦山企業。
三、組織領導
1.成立區集中整治非法采礦行動領導小組,由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聶志新任組長,副組長為國土分局宋方根局長、區安監廖磊局長、區水利局,國土、安監、水利、林業、工商、環保、電業、礦業公司、監察、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四個摸查整治工作組和一個督導協調工作組。四個摸查整治工作組為:
一組:由國土分局牽頭,成員單位為區安監局、區工商局、區法院、區環保局、供電公司,負責、界水等地的摸排工作,負責人:宋方根。
二組:由區安監局牽頭,成員單位為公安分局、區林業局、國土分局、供電公司、礦業公司,負責下村、人和、鵠山、水北的摸排工作。
三組:由區水利局牽頭,成員單位為國土分局、區檢察院、礦業公司,負責的摸排工作。負責人。
四組:由區環保局牽頭,成員單位為區安監局、供電公司,負責對無證生產的五小、十五小企業進行關閉停產處理。
督導協調工作組由施慧敏任組長,負責日常督查協調工作。
2.各鄉、鎮要成立專項整治工作機構,實行政府一把手負責制,要做好工作安排,落實好自查和整改任務。
四、工作步驟
這次集中整治非法采礦行動以鄉(鎮)為單位,時間從年4月1日至年4月30止,為期一個月,主要分四個階段進行。
1.組織發動階段(4月1日至4月6日)
制定集中整治非法采礦行動工作方案,開展集中整治宣傳活動,成立治理整治領導機構,對整治工作進行統一部署。
2.摸查初改階段(4月1日至4月13日)
各鄉、鎮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展開全面徹底的清理排查,對每一個礦區、采點進行認真排查,全面掌握非法采礦情況并登記造冊,對群眾舉報反映的情況要逐一核查,發現疑難問題及時上報。
區整治領導小組派出摸查整治工作組,具體負責相關鄉(鎮)的清理排查工作,并將各地鄉鎮的排查情況匯總上報。
所有非法開采和無證生產的礦山企業及五小、十五小企業,一律先關停后查處。
3.集中整治階段(4月13日至4月23日)
區各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開展聯合執法,集中嚴厲打擊無證開采違法行為;全面查處和整治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堅決關閉和取締無證、破壞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
4.依法處理階段(4月23日至4月30日)
國土、安監、林業、環保、工商、監察、公安、法院、檢察院等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違法責任單位和人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治安和刑事責任。
5.規范整合階段(年4月30日起)
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對布局不合理、資源已近枯竭、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最低生產規模的小礦山實施關、停、并、轉,通過實施重組整合,培育一批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的礦山企業。此項工作沒有時間安排,由區政府副區長張有紅負責。
五、工作要求
1.落實責任,力求實效。各鄉鎮要把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專人負責,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鄉(鎮)政府、村委會是這次整治工作的關鍵,必須牢固樹立全局觀念,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和短期行為,全面完成此次集中整治工作目標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各負其責,主動協調,積極配合,嚴防推諉扯皮,共同把這項工作抓好抓實。
2.突出重點,有的放矢。各鄉、鎮要根據所轄區內的實際情況,確定整頓工作重點,同時搞好宣傳發動,營造輿論氛圍。
3.明確職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在區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實行聯合執法。特別是取締非法采礦,國土、安監、林業、公安、工商、環保、水利、公安等部門要聯合執法,采取有效措施,堅決果斷,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