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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省江中下游及湖采砂專項管理領導小組《關于切實做好當前防汛抗旱工作開展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月活動的通知》(汛電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月活動進一步宣傳河道采砂的相關法規、政策,嚴厲打擊違法采砂、運砂行為,強化可采區現場監管,保障良好的采砂管理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二、整治任務
一是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采砂、運砂行為;二是抓好禁采區、禁采期的監督管理;三是切實落實可采區現場監督管理;四是組織好專項整治月的宣傳報道,向采砂和運砂船主、沿江群眾、采區業主廣泛宣傳采砂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整治重點
市境內信江河道的非法采砂(包括無證采砂、超范圍采砂)以及因采砂引發的糾紛,特別是取水口附近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水域的違法采砂。
四、整治時間及范圍
專項整治月活動自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整治范圍為全市水域。
五、整治步驟
(一)動員準備階段(6月1日-6月10日)
制定市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月活動方案,并在市電視臺、電臺、日報等媒體廣泛宣傳。
(二)集中整治階段(6月11日-6月25日)
整治月期間,各縣(市、區)至少要組織2-3次專項執法行動,專項行動要制訂周密方案,充分考慮安全、穩定因素,確保動則必勝,提高行動效果。市整治領導小組將在縣(市、區)行動的基礎上,加大整治力度,對在偷采現場查獲的采砂船和運砂船只一律先依法扣押,再按規定進行處理,不接受處罰的拆除采砂機具;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違法采砂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擅自離開集中依靠點的采砂船,一律按非法移動處罰;對不按執法人員要求駛向集中依靠點和拒不接受處罰的采砂船拆除采砂機具。扣押船只、拆除采砂機具以及治安處罰等強制措施由違法行為所在地政府組織實施。
對采砂糾紛能夠現場調解或裁決的,就現場調解或裁決,需要進一步調查了解的,待調查后調處。
(三)鞏固成果階段(6月26日-6月30日)
對前一階段整治成果進行“回頭看”,對已經停止非法采砂行為的要加強督促,防止死灰復燃,對已經復燃的要堅決進行撲滅,完善和鞏固整治成果。
六、成立市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月活動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為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負責專項整治月活動的安排和部署,協調解決整治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落實有關部門責任。
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范圍內非法采砂的整治和采砂糾紛調處工作,涉及邊界跨境非法采砂和采砂糾紛報市政府處理。
市水利局:負責與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省江中下游及湖采砂專項管理領導小組的匯報、溝通,并將縣(市、區)政府整治情況向市領導小組匯報。
市公安局(市水上公安分局):負責整治治安秩序的維護,依法對干擾阻攔整治、尋釁鬧事、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人員采取強制措施;負責水上治安秩序的整頓和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停止水上非法運砂船只的通行與查處。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采砂上岸點占用集體土地的有關手續。
日報社、市文廣新局:負責整治月活動的宣傳及跟蹤報道。
供電公司:負責切斷非法采砂的供電電源,并停止供電。
七、工作要求
1.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月活動,認真落實防汛抗洪工作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組織做好專項整治月活動。各部門要各盡其職,認真履責,各縣(市、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專項整治月活動方案,明確整治重點、整治內容、整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并組織實施。方案于6月10日前報市水利局。
2.本次整治月活動要與市區信江河道采砂新上岸點建設工作相結合。認真貫徹年5月9日市長辦公會議(52次)精神,嚴格執行市政府辦公室年5月10日印發的《信江段河道采砂新上岸點建設工作會議紀要》(府辦字號)以及年5月28日副市長主持召開的河道采砂新上岸點建設工作調度會議要求,務必在年6月30日前完成新上岸點建設工作,確保年7月15日前搬遷到位。
3.整治期間要請新聞媒體跟蹤報道,營造有利于保障防汛抗旱和河道采砂管理的良好氛圍,震懾違法采砂者的氣焰。
4.如因組織不力,措施不落實,導致轄區采砂秩序混亂,影響社會穩定的,將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5.整治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區)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并于7月10日前將整治月活動開展情況書面報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