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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深化農村綜合改革,認真做好鄉村干部墊交稅費所致債務的化解工作,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于開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國農改號)和《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于擴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農改號)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目標
從年至年底,用兩年時間基本完成鄉村干部墊交兩稅債務的化解任務,同時進一步健全控債工作機制,嚴格控制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的產生,并適時推進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清理化解工作。
二、主要內容
(一)化債范圍
1、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是指鄉村干部墊交農業稅及農業特產稅(不含煙葉稅)而形成的債務,所提墊交農業稅及農業特產稅債務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農業稅前,鄉村干部為完成上級下達農業特產稅收繳任務,替村民墊交稅款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債務。鄉村干部墊交的稅收附加和其他稅收、鄉統籌、村提留、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各種集資收費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企事業單位墊交農業稅費形成的債務,均不納入此次化債范圍。
2、鄉村干部墊交農業稅及農業特產稅債務本金均以年12月30日前債務臺賬為依據確定,其中墊交農業稅截止時間為年底,墊交農業特產稅截止時間為年底。債務利息計算截止時間為年6月30日。
3、對于歷年形成的農業稅尾欠,按照《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農改〔號)的要求,仍然實行掛賬處理,繼續執行暫不清收的政策。
(二)重要問題的處理
1、手續不規范、票據不齊全債務的處理。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時沒有原始借據或借條的一律不予認定。有原始借據(借條),但沒有簽訂正規借款協議,或原保存的稅票遺失,或手續不完備的,應當由相關證人提供證明,并由縣化債辦組織進行公示。如出現異議,由縣化債辦進一步調查核實,查證異議理由是否屬實,以確保債務認定公平準確。公示結束后,應形成書面公示結論,作為審計認定的有效證據使用。
2、牽涉多方利益債務的處理。對于鄉村干部墊交稅費時間較長,期間負債通過多次轉移和演變成為了“連環債”、“三角債”、“債中債”等多頭債務,牽涉到多個利益主體,債務鏈不清晰的,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以證據為主線,以政策為標準,收集充分的界定信息,進行必要的審計取證,合理認定債務數額。
3、債務利息的處理。債務發生時雙方未協商明確利息的,一律不計息,按所欠本金計算債務。已經明確利息的,按照“分段計息,息不轉本,利不滾利”的原則,合理確定債務利息。如約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法定基準利率,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法定基準利率分段計息;如約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法定基準利率,按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計算。對于原已多付的利息,應當用于抵頂債務本金或收回。
(三)債務償還順序
債務償還應遵循以下順序:一是優先償還生產生活困難、遭受自然災害的債權人的債務。二是優先償還已離任的鄉村干部債務。三是優先償還債務本金。
三、組織保障
成立化解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工作領導小組,由鄉值班負責人任組長,財政所長、經管站長、預算會計、村賬會計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鄉財政所。
四、工作步驟
根據省、市、縣有關要求,我鄉化解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動員階段(年8月)。成立化債工作領導機構,并根據上級政策精神,組織進行調查摸底,科學制定化債工作方案。
(二)自查清理階段(年9月-10月)。鄉、村兩級按照政策規定自查清理相關債務,逐筆登記造冊上報縣化債辦,并對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作出書面承諾,承擔相應責任。
(三)上報鎖定階段(年11月-年2月)。主要任務是按程序審計認定債務并申請省市縣復查,最終鎖定剝離債務。
(四)償還兌付階段(年2月-9月)。主要任務是根據上級批準同意的化債方案,啟動和完成償還兌付工作。
(五)申請省市驗收(年10月-12月)。完成化債工作任務后,向省、市、縣財政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后,申報結算相關獎補資金。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工作責任。本次化債工作由鄉化解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工作領導小組代表鄉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要密切協調配合,有序推進化債工作。鄉財政所負責債務清理化解工作的組織協調,牽頭制定有關化債政策文件。各村場、站所嚴格按照政策規定清理上報債務,配合鄉化債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二)抓好債務監控。依托債務監管系統,進一步提高化債信息化管理水平,對債務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債務化解和資金運行情況,建立上下聯動的債務動態監控機制,實現對鄉村墊交稅費債務的實時監控。
(三)嚴格監督檢查。鄉化債辦要抽調專人組成監督檢查組,建立日常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及時查處和整改虛報債務、套取獎補資金、截留挪用化債專項資金、舉借新債等違規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嚴控新債產生。各村場、站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對涉及農村公益事業的支出要量力而行,避免盲目建設、重復建設和超前建設,不得舉債辦事。鄉紀委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控新增債務,對年度新增債務的,要按相關規定啟動問責程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