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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獵殺動物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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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獵殺動物補償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省動物防疫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區對在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過程中,因強制撲殺的染疫、疑似染疫動物和同群動物所造成的損失,財政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條本方案所稱重大動物疫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給養殖業生產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動物疫病。

          第四條本方案所稱“染疫、疑似染疫動物”,必須經符合國家規定的實驗室檢測方法鑒定或經區級以上專家組會診認定,并經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認定。

          第五條強制撲殺動物補償的計算方法。

          (一)強制撲殺動物補償的計算標準:1.豬:哺乳仔豬(20斤以下)100元/頭,斷奶仔豬(20-50斤)200元/頭,小豬(50-100斤)400元/頭,中豬(100-150斤)600元/頭,大豬和種豬(150斤以上)800元/頭。2.奶牛:后備母牛3000元/頭,經產母牛6000元/頭。3.家禽:按市場價值的60%給予補償。4.其他動物:按市場價值的50%給予補償。

          (二)按照上述補償計算標準,撲殺動物的補償比例為:區財政負擔70%,街道(鎮)負擔30%。

          第六條因強制免疫應激死亡的動物按照強制撲殺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七條申請補償程序:由被撲殺畜主填寫補償申請表,經參加撲殺人員填寫撲殺經過,街道(鎮)政府簽署意見,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確認,報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審核無誤后,將撲殺補償經費和撲殺處理費一并撥付相關街道(鎮)。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強制撲殺的動物不予補償:

          (一)養殖場(戶)不按規定對動物實施強制免疫、檢疫而發生疫病的。

          (二)外縣市調入的動物不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不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實施的疫病跟蹤監測而發生疫病的。

          (三)養殖場(戶)不按規定及時報告疫情,不配合實施強制撲殺程序的。

          (四)養殖場(戶)不按規定自購疫苗或不接受免疫監督,免疫后造成死亡或免疫后繼續發生疫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