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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赤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赤峰市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住房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字〔2010〕11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一條本方案實施對象是,截止2000年1月1日健在的旗直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中無房戶和住房面積未達標戶。
第二條本方案所稱無房戶指離休干部本人及配偶均為享受過福利性實物分房的人員。
本方案所稱未達標戶指離休干部本人及配偶已享受過福利性實物分房,但建筑面積未達到個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人員。
本方案所稱福利性實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條住用單位或房管部門成套平方的,視為有房戶;住用單位或房管部門非成套平方的,視為有房戶,但在計算面積時按平房的70%予以折算;一直居住在農村牧區的離休干部、住自建房的,享受的建房補貼按當年當地房價水平折算成非成套平方后計算應補面積。
第四條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每平方米出資額在經濟適用房每平米基準價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福利性實物分房的,視為無房戶;每平方米出資額在經濟適用房每平米基準價格以下的,對已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按現時公房出售政策計算個人應付購房款。集資額(合作建房出資、下同)超出應付購房款的部分,折算住房面積,根據折算后的住房面積認定其是否達標;集資額低于應付購房款的,補交差額后,根據現住房面積認定是否達標(應付購房款指房改時按公房出售政策計算的個人應付購房款)。
第五條單位分配住房被拆遷的,按拆遷補償金額除以現時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計算福利性實物分房面積。
以下三種住房不計入福利分房面積:1、繼承的遺產房;2、自購的商品房;3、受贈的住房。
第六條離休干部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為: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政人員正科級,90平方米;副處級,100平方米;正處級,110平方米;副廳級,120平方米;正廳級130平方米。
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中級,90平方米;副高級,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級,125平方米。
離休干部按現行工資待遇對應的職級,享受相應的住房面積標準;企業、事業單位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就高享受住房面積標準。
第七條離休干部住房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包括基準補貼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實際工齡補貼。
(一)基準補貼額=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離休干部應補住房補貼建筑面積。
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計算公式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860元)÷2-〔年職均工資(4604元)×4〕÷70。
旗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為166.90元。
(二)工齡補貼額=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額×離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實際工齡×離休干部應補住房補貼建筑面積。
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額計算公式為: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額=年職均工資(4604)×80%(公積金貼現)×(繳交比例)÷(基本住房面積)。
旗2000年度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額為4.21元。
第八條離休干部住房補貼實行一次性核算,分期發放,2010年、2011年各發放每人應享受補貼額的50%。
一次性發放的住房補貼額=(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基準補貼額+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工齡補貼額×離休干部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實際工齡)×(離休干部住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已享受住房建筑面積)。
第九條易地安置離休干部,安置時單位或財政支付安置費用的,不再計發房補,單位或財政未支付安置費用的,適用本方案。
第十條實施離休干部住房補貼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強的工作,相關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旗委老干部局負責和適應享受補貼離休干部人數、名單;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核實離休干部職稱、職級;旗房管所、歸管單位負責核實離休干部住房情況;旗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補貼所需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管理。
第十一條實施離休干部住房補貼,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嚴格辦理程序,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第十二條嚴肅工作紀律,填報的離休干部職務(職級)、工齡和住房情況必須做到真實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對有舉報、有異議的要認真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旗委老干部局,旗房管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對旗離休干部住房補貼發放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為了確保離休干部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的順利實施,特成立“旗離休干部住房補貼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