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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嚴格資金審批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財政資金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域內由縣級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上級專項資金、地方籌集的重點項目建設資金(金融機構貸款、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等)和非稅收入(部門使用部分)。
第四條財政資金管理原則。
(一)量入為出、統籌安排的原則。根據地方財力,重點項目建設需要,統籌安排財政資金,突出重點、集中使用。
(二)明確職責、嚴格審批的原則。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審批資金,不得越權和超范圍審批,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不審批。
(三)民主理財、公開透明的原則。提高財政資金使用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四)依法行政、源頭控制的原則。嚴格按照資金的用途和范圍使用財政資金,充分運用縣級財政籌集和分配資金的職能把好資金出口關,加大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力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五)統籌安排應急搶險資金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審批
第五條財政資金的報請程序。
(一)預算內資金的追加、有償使用的報請。由預算單位以規范的公文格式請示縣人民政府直接送縣財政局。
(二)非稅收入的報請。由預算單位填制非稅收入用款計劃表送縣財政局。
(三)地方籌集重點項目資金的報請。由項目建設業主部門填制縣市政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申請表送縣財政局、建設局。
第六條財政資金的報請時限。
(一)財政資金的報請時限。預算單位在每月15日前將財政資金請示、縣市政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申請表、非稅收入用款計劃表送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提出意見匯總后于每月20日前按審批權限呈報審批。
(二)因特殊情況使用財政資金的報請。由預算單位或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按第五條中的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報請程序及時送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及時提出意見后按審批權限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財政資金的預算分配、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級預算的編制。預算單位在編制全年的部門預算時,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資金來源情況將年度正常性和可預見性的經費計劃送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審核匯總后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
(二)上級下達專項資金的審批。縣財政局在收到上級下達專項資金指標后,根據資金用途和范圍及時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
(三)預算內資金追加的審批。
1.在5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批。
2.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3.在20萬元以上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由縣長提請縣委領導集體審定。
(四)縣級籌集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的審批。
按計劃、工程進度付款,并結合應急性搶險等因素進行審批。具體如下:
1.同一個項目在10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批。
2.同一個項目在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提交縣人民政府集體審定。
3.同一個項目在300萬元以上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由縣長提請縣委領導集體審定。
(五)非稅收入的審批。
1.教育部門
(1)同一個項目在2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批。
(2)同一個項目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3)同一個項目在50萬元以上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由縣長提請縣委領導集體審定。
2.其他部門
(1)同一個項目在5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批。
(2)同一個項目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3)同一個項目在10萬元以上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由縣長提請縣委領導集體審定。
(六)財政資金有償使用的審批。
1.同一個項目在5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批。
2.同一個項目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請縣長審查,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3.同一個項目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與分管預算單位的副縣長會簽后報縣長審查,由縣長提請縣委領導集體審定。
第三章資金撥付
第八條資金撥付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部門預算資金的撥付。縣財政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和預算單位支出進度撥付資金。
(二)上級下達專項資金的撥付。縣財政局在預算指標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資金額度分批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撥付資金。
(三)縣級追加財政資金的撥付。縣財政局在審批權限審批后2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四)地方籌集重點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按審批權限審批后,縣財政局與項目建設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撥付資金;項目建設業主與建設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撥付資金,并跟蹤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五)非稅收入的撥付。縣財政局在審批權限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六)財政資金有償使用的撥付。按審批權限審批后,預算單位與縣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償使用手續并撥付資金。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大對預算單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及時糾正,維護本辦法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