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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國辦《意見》),根據自治區民政廳、綜治辦等8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全區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的通知》172號,以下簡稱《專項行動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行動主題與基本原則
(一)行動主題
以“保護兒童、告別流浪”為主題。
(二)基本方針和原則
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堅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優先,堅持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屬地管理的原則,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護水平,維護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得到救助保護,積極主動護送外省籍流浪未成年人回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出本地的流浪未成年人,使其早日回歸家庭,融入社會,防止再度流浪,力爭在2012年10月底前實現我市轄區范圍內城市街面無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標。
三、推進步驟
此次專項行動共分部署啟動、組織實施、總結鞏固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部署啟動。各縣(市)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迅速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結合本轄區具體情況,充分發揮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的作用,建立流浪未成年人發現和報告制度。在對本區域流浪未成年人開展拉網式排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加強協作配合,及時動員部署。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拐賣、拐騙和操控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實施違法犯罪等情況,做到無死角、無遺漏,對情況危急的未成年人及時采取措施加以保護。積極勸告、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接受救助。同時進行政策宣傳,為開展專項行動打好基礎。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積極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和操控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流浪乞討問題的綜合治理,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加大街面巡查管理與救助力度,著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回歸安置工作,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避免其再度流浪;積極開展源頭預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討現象的發生。專項行動期間,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到各縣(市)區和成員單位進行督導檢查,并對重點地區、重點人員進行掛牌督辦,重點管理與救助。
第三階段:總結鞏固。對全市專項行動的情況、成效和經驗進行認真總結,及時提煉好做法和好經驗,歸納梳理專項行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見,逐步健全完善并形成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保護工作長效機制。2012年11月15日前,各縣(市)區和相關單位要將專項行動總結報送至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建立領導協調和監督落實機制
1、為加強全市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社會管理與救助保護工作,履行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職責。按照國務院、自治區的要求,成立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落實聯席會議、信息通報等制度,按季度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辦法。
2、領導小組對全市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不定期進行巡察,巡察情況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各相關部門績效考評。對行動遲緩、推諉扯皮,工作不力,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部門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扣分和問責。
3、各縣(市)區務必按要求盡快成立由分管縣(市)區長任負責人的領導小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工作方案,加強對“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的領導,督促所屬各相關單位、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切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源頭預防、治理及救助保護工作。定期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情況。
(二)部門聯動,實施積極主動的社會管理與救助保護
按照“加強街頭流浪乞討行為管理和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并重”的思路,堅持依法管理、分類救助、預防為主、管救結合的方針,根據《市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與管理暫行辦法》(銀政辦發[2010]212號,以下簡稱《救助與管理暫行辦法》),依法加強對街頭有害和違法乞討行為的管理,積極主動救助保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
1、為加強對街頭流浪乞討行為的管理,強化街面巡邏查控和重點人員、重點場所管控力度,專項行動期間,由城管執法部門牽頭、公安部門配合組成街頭流浪乞討行為聯合管理工作組,以市區廣場、集市、公園、地下供暖設施、橋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和露宿場所為重點區域,每月組織不少于2次的集中整治活動,尤其是在嚴寒酷暑和突發事件情況下,要積極開展集中管理行動,提高救助保護的主動性,實現街頭管理經常化。
2、聯合工作組按照《救助與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街頭發現的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現場調查取證,移交公安機關查處;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批評、教育并引導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護送或通過120急救中心護送到就近定點醫院進行救治。
3、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要堅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街頭流浪乞討人員特別是被拐賣、拐騙、脅迫、誘騙、利用乞討的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及時依法接收聯合工作組或公安、城管等部門護送來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建立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專項檔案,在做好生活照料的基本上,對站內未成年人開展必要的非正規教育,矯治其不良習慣,糾正其行為偏差,改善其行為方式,提升流浪未成年人的自尊和信心。對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及時安排接送返鄉。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通過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
4、公安部門接報或發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案件線索的,要在第一時間出警,第一時間核查甄別。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檢材,檢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
5、城管部門要在城鎮管理重點區域設立引導標識牌,幫助市民或流浪未成年人以正確的方式求助。發現流浪未成年人無成人攜帶的,應當將其護送到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有成人攜帶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警。
6、衛生部門負責流浪未成年人的醫療救治工作,要指定定點醫院開通救治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結算”的原則,配合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搞好救治救助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救助管理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要加強對救助管理機構內防疫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流浪未成年人及救助管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
(三)分工協作,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回歸家庭
1、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要綜合運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和向社會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幫助其回歸家庭、告別流浪。
2、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領導小組辦公室要以公函的形式通知返鄉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救助保護和幫扶工作。流出地鄉鎮街道在接到通知后,要主動與流入地做好溝通協調,及時接收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再度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甚至遺棄流浪未成年人。
3、對返鄉適齡適學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要分類指導學校做好義務教育或職業教育,在入學、復學、升學等方面不得歧視,對職業學校接收家庭經濟困難的返鄉未成年人予以資助或減免學費;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民政部門救助保護機構開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矯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納入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扶持政策體系。
4、流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情況調查評估。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對問題家庭要加強監護指導和干預,對生活困難的,要加大救助幫扶力度;對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監護人,要追究其責任。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安排到福利機構代養或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四)關口前移,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
1、家庭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責任主體,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辦要在加強對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的基礎上,對困難家庭予以幫扶,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
2、學校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陣地,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根據學生特點和需要,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學生掌握就業技能,實現穩定就業;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進行重點教育幫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信息通報制度,指導學校做好勸學、返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
3、各級公安機關要深化“打拐”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及時發現并查處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執勤部門對巡查中發現的組織、強迫、利用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4、城管發現涉嫌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5、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根據流浪未成年人不同情況有針對性的探索開展社工干預、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教育培訓等救助服務,要通過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慣,糾正行為偏差;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協助司法部門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6、衛生、殘聯等部門要指導救助保護機構對流浪殘疾未成年人,其進行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
7、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納入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幫助工作、“春蕾計劃”、“安康計劃”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教育總體安排;充分發揮志愿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其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矯治等服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各縣(市)區、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意見》,高度重視“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目標任務落到實處。此次專項行動時間短、任務重,各縣(市)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要搞好組織協調,各級財政要落實專項工作經費,推動專項整治行動扎實有序開展。
(二)加強協作配合,明確部門職責。“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和社會參與共同來完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組織協調、調查取證、嚴打整治和救助保護回歸安置等工作,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確保實現在集中行動結束后,街面基本無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標。
(三)加強救助管理,建立長效機制。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都應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監管結合起來,強化日常救助和治理工作,建立“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與管理聯動機制的作用。要切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積極做好源頭治理工作,加強監督和家庭教育指導,明確并落實學校和基層組織的責任,注意及時總結整治行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建立救助管理和源頭預防的長效機制。
(四)加強宣傳報道,營造良好氛圍。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廣造聲勢,形成濃厚的輿論氛圍,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流動宣傳車等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救助管理政策,讓人民群眾更好地履行向救助對象告知的義務,使需要救助的人群能夠及時獲得信息,得到救助。參與專項行動的人員必須強化責任意識,避免因自身原因引起事端,使救助工作陷入被動。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做好專項行動數據統計、動態匯總、音像收集整理等工作;要建立專項行動信息報送制度,將專項行動中的工作動態、重大情況以及一些好經驗、好做法等以信息的形式及時報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