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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體系調研考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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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體系調研考評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政府系統調查研究工作,提升決策服務水平,特制定《市政府系統調研工作考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調研內容

          第二條政府系統調查研究工作,主要圍繞以下領域開展:中央、省、市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涉及全市發展大局的戰略性、前瞻性問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其它有關重點問題。

          第三章調研成果要求

          第三條政府系統工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指圍繞上述調研領域形成的調研報告或研究報告。

          第四條各縣(區、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須每季度報送調研成果1篇以上,全年不得少于4篇;報送時限不得超過次季度的前3個工作日。報送內容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

          第五條調研成果原則上每篇控制在3000-10000字內。體例符合規范要求,內容翔實,文字精煉,觀點鮮明,提出的思路及對策建議緊扣實際,具有較強的創新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考核評比

          第六條成立全市政府系統調研工作考評領導小組,由市政府秘書長任組長,常務副秘書長、分管文字的副秘書長、經研室負責人為成員,負責調研成果考評指導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政府經研室,具體負責考評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調研成果考核基礎分值為零分。每季度按時完成報送任務的計15分;每超報1篇計2分;出現漏報的,扣除當季度報送分。報送情況實行季度通報制。

          第八條凡調研成果被《經濟》采用的,每篇計5分;被《領導參考》采用的,每篇計8分;獲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每批示一次計15分;獲省政府內部刊物采用的,每篇計20分;獲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的,每批示一次計30分;被國務院內部刊物采用的,每篇計40分;獲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的,每批示一次計50分。同一調研成果獲得不同分值計分的,累計計算。

          第九條調研成果須以單位名義獨立完成(主要執筆人須署名,每篇不得超過4人)。凡存在抄襲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當年考評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條每篇調研成果得分為報送分與采用分之和。單位得分為各篇調研成果得分之和;執筆人得分為其參與執筆的所有調研成果得分之和。

          第十一條調研成果每年考評一次。健全全市政府辦公室系統信息調研年會制度及調研基地申報制度。調研工作年會原則上在每年第二季度舉行,主要對上一年工作進行總結表彰,對當年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首屆年會指定承辦地,第二屆起實行申辦制。

          第五章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對全市政府系統調研工作先進單位,按縣(區、市)及市政府工作部門兩個序列,分別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優秀獎5名進行獎勵;對先進個人進行一次性獎勵。

          表彰獎勵具體事宜由考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設立全市政府系統調查研究工作專項資金,用于調研成果評審、表彰獎勵、資料編印等工作,由全市政府系統調研成果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七章調研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經市領導批示可轉化為決策的研究成果,由市政府經研室會同相關責任單位細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