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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顒拥默F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市區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市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實行噪聲污染防治分類監管,防止產生擾民噪聲。
(一)愛輝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環保部門負責對所管轄的噪聲敏感區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負責整治賓館、飯店、酒店等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油煙排風機等產生的噪聲;負責整治金屬切割、建材加工、印刷廠、汽車維修等營業點產生的噪聲;負責整治文化娛樂場所噪聲;負責整治居民區內設置的鍋爐房、水泵房產生的噪聲;負責整治建筑施工噪聲污染。
(二)公安部門負責市區從事生產活動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管理;負責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在城區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機動車停車場產生噪聲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產生噪聲的無營業執照和超范圍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取締和查處;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頒發營業執照前應征求環保部門意見。
(四)城管部門負責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音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產生噪聲行為的監督管理。
(五)交通部門負責配合環保工商整治無環保審批手續的汽車維修企業產生的擾民噪聲;負責整治居民區公共汽車站點擾民噪聲。
(六)文化部門負責整治文化娛樂場所的室內音量超標造成的擾民噪聲。
(七)海事、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對船舶、火車、民用航空器產生的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八)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噪聲產生的糾紛。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并有權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居民住宅樓內禁止開辦產生噪聲和振動污染的娛樂場點、機動車修配廠、加工廠、印刷廠等。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征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噪聲污染防治監管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噪聲污染防治監管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噪聲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十四條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進行公告。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如果因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進行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進入市區路段后禁止鳴笛,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第十八條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十九條鐵路機車在市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制鳴笛。
第二十條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
第二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于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三條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四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六條禁止午間、夜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按照環保、公安、規劃、城管、工商、文化、交通、海事等負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管責任的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的期間;“午間”是指市政府規定的作息時間午休時間段。
“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