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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關單位:
市區城市道路維修管護工作從實行招標養護、市場化運作。為加強城市道路上的市政設施及其周圍破損路面的維修管護,實現市政設施與城市道路的同步維修,促進城市道路狀況的進一步好轉,增強城市道路的服務功能,方便廣大市民的生產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現將市政設施同步維修養護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給水、排水、房產、供熱、燃氣、通訊、廣播、電視、電力、郵政、公交、公安、部隊、社區、在建項目等各類市政設施的產權單位為同步維修單位。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政設施與城市道路同步維修的行政主管部門。
三、同步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大對建設在城市道路路面上下設施的巡查力度,及時發現自管設施和影響城市道路損壞的情況,采取有效措施按標準加以修復,減少自管設施和影響城市道路損壞帶來的損失,保持自管設施及其周圍城市道路的完好。
四、同步維修單位應出資負責市政設施及周圍破損道路(距市政設施中心半徑1.5米范圍內)的同步維修。
五、同步維修單位應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道路同步維修方面的統一管理,接受城市道路中標養護人的監督。
六、同步維修單位自行維修的,由同步維修單位提出維修報告、編制維修工程方案,經中標養護人同意后,報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中標養護人的監督下施工。同步維修單位委托中標養護人維修的,由同步維修單位提出維修報告、編制維修工程方案和預算,在征得中標養護人同意后,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的的中介機構對方案和預算進行審核,同步維修單位按照審定后的預算,將費用交付中標養護人,簽訂維修合同,實施維修養護。
七、財政供養的道路設施產權單位和在建項目的道路設施養護維修(含開挖恢復)不及時的,按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道路養護維修費用數額,由財政部門負責直接劃撥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用于維修。對確認無產權單位的市政設施,由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請示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撥款維修。
八、同步維修單位不及時維修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予以督查,同時將督查情況分別抄報市文明辦和市糾風辦,并作為評定文明單位和糾風先進單位的重要內容依據。對同步維修不力的單位,按照《省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法規,對其依法進行處罰;并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同時將督辦、曝光和處罰情況抄報同步維修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