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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樂縣地處汾河上游一級防治區,是全省環境治理重點縣,也是全省32個“藍天碧水”工程實施縣之一。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扎實推進藍天碧水工程,徹底改善我縣環境質量,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山西省環保廳《關于開展流域環境綜合整治的通知》的總體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環境綜合整治內容
轄區內所有產生、排放廢水、廢氣、固廢和危險化學品的工礦企業、畜禽養殖業、加工業、事業單位、飲食服務行業和建設項目都列入此次整治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1、工(礦)企業(包括采礦和洗選業)的污染治理;
2、畜禽養殖、加工業的污染治理;
3、飲食服務行業(飯店、洗浴、住宿業等)的污染治理;
4、新建、擴建、改建的所有建設項目的分類處置;
5、城市環保基礎設施的建設,包括污水處理廠的改擴建工程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的建設;
6、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產能,積極發展新型產業。
二、環境綜合整治時間
此次環境綜合整治從4月開始,到2010年10月底完成,共7個月。
4月1日——4月15日,為前期準備階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領導組,完成整治方案的上報工作;
4月16日——5月15日,為調查摸底階段。根據上述整治內容,完成全縣各類污染源的調查摸底,并登記造冊;
5月16日——9月16日,為集中整治階段。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分類實施,集中整治;
9月17日——10月31日,為匯總上報階段。根據集中整治結果,完成檔案的整理與匯總,上報市政府和省環保廳,接受上級的考核驗收。
三、環境綜合整治領導組
為保證這次環境綜合整治收到實效,特成立“靜樂縣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領導組”,領導組組成人員如下:
室設在縣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謝九柱兼任。
四、環境綜合整治目標
1、違法建設項目整治。對所有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未取得“環評”批復,擅自開工建設的所有改擴建項目,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評”審批手續,根據“環評”及批
復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建設,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要限期拆除已建成設施,并恢復地容地貌;對已建成投產,但未通過環保“三同時”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限期驗收或重新驗收,經驗
收不合格的,責令停產治理。
2、工業污染源整治。全縣所有工業污染源都必須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已經通過全面達標驗收的企業,要保證設施完好率和穩定運行率都達到100%,鞏固達標成果,堅決杜絕偷排現象,一經發現有偷排現
象,必須嚴肅查處;未通過全面達標驗收的企業,要制定治理方案,倒排工期,在未經全面達標驗收前,不得投入正常生產。
3、城區環境綜合整治。要加大對城區內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規范房地產開發領域的施工現場,合理處置建筑垃圾,封閉儲存建筑物料,杜絕建筑噪聲擾民;繼續鞏固城區環境治理成果,擴大集中
供熱,集中供氣面積,確保城區二級以上天數高于320天,綜合污染指數低于1.2。
4、加快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進度。年底前完成污水處理廠改擴建工程,開工新建垃圾填埋場。
5、加大煤礦井下廢水治理力度。全縣所有保留煤礦,都必須在10月底前建成礦井廢水處理站,礦井廢水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其礦井廢水一律不準外排;環境綜合整治期間,至少有5個煤礦要完成《煤
礦開采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規劃》的編制與批復工作。
6、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年內完成全縣農村飲用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區劃,合理制定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措施;加大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編制完成《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規劃》,按照規劃
,逐步實施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年底前,60%的礦山企業編制完成《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每個鄉鎮至少創建1個生態文明村。
7、繼續嚴厲打擊“土小”企業,嚴防已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和生產設施死灰復燃,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發現一處鏟除一處,確保全縣環境安全。
8、鞏固和擴大2009年生態建設成果。在鞏固全縣生態建設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圍繞汾河流域生態治理修復與保護工作,擴大植樹造林面積,深入推進水土流失治理。
五、環境綜合整治保障措施
為確保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各部門和單位要在“縣環境綜合整治領導組”的統一指揮下,嚴格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職責進行。既要相對獨立,又要統籌兼顧,協調配合,全面有效地完成整治工作。
(一)環保局負責工業企業的清理整治。對本轄區內的所有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登記造冊,提出分類處置要求。
(二)農業委員會、畜牧獸醫中心負責畜禽養殖和畜禽加工業的整治。對本轄區內所有畜禽養殖、加工和屠宰企業進行摸底調查,登記造冊并提出處置意見。特別是城區內的屠宰場和規模化養殖業是否
經環保審批,所產生的水、氣、渣是否得到合理處置,排污口是否規范化,是否達標排放,一律做到底清數明。“三廢”治理過程中,只要有一項不達標立即斷電,停產整改。整改完畢后申請環保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整改時限截止到2010年8月底前。
(三)工商局負責飲食服務行業的整治,對城區內所有的飲食、洗浴、娛樂、住宿等行業全面調查。發現有燃煤爐灶死灰復燃的機關團體、個體戶等,能當場拆除的強制拆除,不能及時拆除的先吊銷執
照(或斷電),根據實際限期拆除。經驗收合格后,恢復營業,截止日期為。
(四)環保局、電力支公司負責所有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整治。對轄區內的所有建設項目(含資源整合兼并重組后的9個礦井和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全面排查,分類處置:
1、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未批先建的項目斷電停產,限期補辦環評手續或按權限報請上級環保部門處理,對產生難降解有機物、向水體排放汞、鉻、鉛等重金屬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并按具體的法律、法規處罰。
2、對盡管執行了“環評”規定,但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規定建成,已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并接受處罰。
3、對已通過全面達標驗收,但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實施限期治理,到2010年8月底前仍未完成任務的一律停產或關閉。
(五)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落后生產工藝的關停、取締和淘汰工作,對于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嚴格按照政策要求,立即關閉并拆除生產設施。
(六)發改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林業局等部門按生態功能區劃實施保護,對農村和城鎮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的所有排污單位和設施實行強制性搬遷、關停和取締,并做好水源地保護區的綠化工作。
(七)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城區污水管網、垃圾處理場、煙塵控制區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房地產開發環境管理,加大城區綠化面積,力爭使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
(八)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水利局,負責鄉鎮和農村飲用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工作,落實保護措施,制定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全縣人民飲水安全。
六、環境綜合整治的考核與獎懲
這次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將納入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中,進行年終考核。對完成任務好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完成任務的,由縣政府下達警示通知,按照《靜樂縣有錯無為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取消單位和個人在本年度的各類評優創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