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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區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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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區管理方案

          第一條按照省農委農機局、哈市農委有關現代農業農機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機合作社)建設文件和會議精神,為規范我市農機合作社運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及《關于加強現代農業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機(具)管理工作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我市農機裝備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農機合作社。

          第三條農機合作社由市農業局、財政局(含國資辦)、審計局、農機工作辦公室齊抓共管,負責全市農機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各負其責。各部門對農機合作社要定期開展檢查,對問題嚴重、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交由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條農機合作社組織建設。農機合作社必須遵守農機合作社章程,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生產經營等組織機構。

          成員大會設總召集人1名,成員若干名。成員大會是農機合作社最高權力機構,必須嚴格按農機合作社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成員3名以上。理事長是農機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是農機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成員3名以上。監事會是農機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生產經營設經理1名,成員若干名。理事長或理事可以兼任經理,也可實行聘任制,聘請專業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經理,經理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職權。

          農機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并對成員大會負責。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條農機合作社制度建設。農機合作社必須制定財務、生產、機務、人員、油料、安全生產等各項規章制度,工作人員必須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六條農機合作社場庫棚建設。必須嚴格按照省農委農機局規定的場庫棚建設標準建設,即占地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農機庫面積750平方米以上,農具棚面積650平方米以上,維修間、配件庫、副油庫、工具庫面積280平方米以上,辦公用房面積420平方米以上,總投資不少于250萬元。要求所有建筑物采取混凝土或鋼架結構、地面硬化。

          第七條農機合作社要積極開展規模經營和連片作業。采取入股、租賃、委托、代耕等形式進行土地規模經營、連片作業,規模經營面積5萬畝以上。農機合作社在保證完成本作業區域內5萬畝作業的基礎上,可以跨區作業,跨區作業應向市農機工作辦公室申請并報省農委農機局備案,跨區作業完成后農機具應及時返回本地。

          第八條農機合作社機具管理。由省級部門負責貸款購置的農機具,農機合作社在還貸期限內不得變賣、轉讓,對擅自變賣、轉讓合作社機具的,發現一起追究一起,決不姑息,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國家投資購置的農機具,合作社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產權國有,合作社要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按照《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機合作社裝備的拖拉機、玉米收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動力機械必須辦理牌照,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經省、市培訓,并具有駕駛執照,嚴格按《黑龍江省農機田間作業標準》進行各項農機田間作業。農機合作社應當購置農機維修設備,對機具實行定期維護保養,保持機具技術狀態完好,并建立技術檔案。要切實抓好農機安全生產,提供優質高效安全地生產和服務,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第九條農機合作社資產管理。所有的固定資產應當單獨設置帳目,逐一登記造冊。建立成本核算機制,按固定資產折舊費、大修理費、日常維修費、輪胎磨損費、人員工資、管理費、油料費、資金占用費等核算成本。合作社經營收入應首先償還銀行貸款,剩余部分用于分配。在未償還完貸款之前,不得進行分配。

          第十條農機合作社貸款償還。農機裝備40%貸款本息,必須按省農委農機局和省交通銀行規定的還款期限按時還本付息。超過還款期限三個月仍拒不還款的,由市政府將合作社整體收回,拒不交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變賣或者私分農機合作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擅自將農機合作社資產借貸給他人或者以農機合作社資產為他人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農機合作社交易的傭金并占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農機合作社及其成員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市、鄉(鎮)、村三級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扶持、組織協調、典型示范、宣傳引導和促進勞動力轉移等方式,擴大合作社土地規模經營面積,增加合作社收入。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集中連片、組織簽定作業合同、信息咨詢等方面為農機合作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并鼓勵和扶持農機合作社成為當地農機新技術的推廣和示范基地。

          第十三條農機合作社從事的生產經營等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樹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四條農機合作社監督、檢查和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機合作社管理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