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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政揚塵污染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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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政揚塵污染防控方案

          為進一步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我縣城區大氣環境質量,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和身心健康,著力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問題,根據《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以建設“生態、宜居、和諧”為目標,切實改善人居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嚴格執行《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不斷深入和細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形成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長效管理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使我縣的環境空氣質量得到持續改善。

          二、監督管理原則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由縣環保局統一牽頭,縣級有關部門各司其責、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統一實施。

          三、工作目標

          (一)全縣降塵量及環境空氣中的可吸入顆粒物濃度監測結果“十二五”期間逐年減低,大氣環境質量明顯好轉。

          (二)全縣各類施工工地的防治揚塵污染措施落實到位。開展交通運輸車輛集中整治,建筑垃圾和渣土清運車輛沿途拋灑及惡意傾倒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嚴防交通運輸拋灑泄漏,科學實施城市環衛保潔和城區道路、公路清掃。嚴禁焚燒垃圾,避免保潔不當造成揚塵污染。

          (三)整治煤煙型污染。城區范圍內全面禁止燃用散煤和新建10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推廣使用集中供熱,生活鍋爐和民用爐灶改用清潔能源。空氣環境質量良好天數穩步增加,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

          四、責任分工

          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真正形成緊密協作的工作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一)各鄉鎮(街道)和園區負責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對轄區內施工項目的建設實施監督。對因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而造成區域揚塵污染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縣環保局負責對全縣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檢查;負責對全縣各類施工工地、堆場和露天倉庫的防塵覆蓋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轄區產生揚塵污染企業監管,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業企業揚塵污染;負責揚塵污染企業的排污費征收;負責年終對各鄉鎮(街道)及各有關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

          (三)縣住建局負責對全縣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房屋拆遷施工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縣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全縣各類施工工地的圍擋情況、出入口硬化情況、車輛帶泥上路情況、拆除房屋采取濕法作業情況、施工棄料及建筑垃圾、渣土傾倒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縣環衛局負責對渣土清運車輛的沿途拋灑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縣道路保潔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杜絕因道路保潔質量不高或道路保潔方式不當而造成揚塵污染。

          (六)縣國土局協助縣住建局負責對所屬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和土地整治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七)縣公安局負責對建筑垃圾和渣土清運車輛違反相關交通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配合縣環衛局對建筑垃圾和渣土清運車輛進行專項整治。

          (八)縣委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對相關部門落實本方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日常考核和年終考核進行監督。對工作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五、防治要求

          (一)加強對各類施工工地揚塵污染的管理與控制。

          1、施工工地一般防塵要求:

          (1)施工工地周邊必須設置1.8米以上的硬質圍墻或圍擋,嚴禁敞開式作業。圍擋底端應設置防溢座,圍擋之間以及圍擋與防溢座之間無縫隙。對圍擋落塵應當定期進行清洗,保證施工工地周圍環境整潔。

          (2)施工工地內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密閉存放或及時進行覆蓋;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3)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積土、堆物。

          (4)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嚴禁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5)出現五級以上大風天氣時,禁止進行土方和拆除施工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并采取防塵措施。

          2、建筑工地防塵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塵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工地現場出入口地面必須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沖洗臺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沖洗設施到位;車輛在駛出工地前,應將車輪、車身沖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

          (2)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運輸車輛應密閉或加蓋篷布密封,在規定的地點傾倒或消納。若在工地內堆置超過48小時的,應密閉存放或及時進行覆蓋,防止風蝕起塵及水蝕遷移。

          (3)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應鋪設厚度不小于20厘米的混凝土路面,場地內的其它地面應進行硬化處理;土方開挖階段,應對施工現場的車行道路進行簡易硬化,并輔以灑水等降塵措施。

          (4)施工期間,工地內從建筑上層將具有粉塵逸散形的物料、渣土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底下樓層時,應采用密閉方式輸送,不得凌空拋灑。

          3、道路與管線施工、園林綠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的防塵要求除符合施工工地一般防塵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道路與管線施工中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2)城市綠化帶移苗、補栽作業時,黃土不得隨意露天堆放,作業完畢后應及時將現場清理干凈,不得污染路面。

          (3)拆除房屋時,應當對被拆除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降塵(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建筑垃圾在24小時內不能及時清運的,應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4)房屋拆遷施工工地在清運建筑垃圾時,應參照建筑工地的防塵要求設置車輛沖洗臺及配套設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密閉或加蓋篷布密封,并在規定的地點進行傾倒消納,車輛出入工地時應將車輪、車身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行駛。

          4、所有建設施工均由建設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措施的實施和監督。

          5、所有建設施工工地(補栽、移苗作業除外)出入口必須設立環境保護監督牌。必須注明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現場監督員姓名和聯系電話、項目工期、環保措施、舉報電話等內容。

          6、各類修繕、裝飾施工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加強對堆場和露天倉庫揚塵污染的管理與控制。

          縣城所有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1、所有露天堆放的煤炭、煤矸石、礦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泥土、粉煤灰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必須進行覆蓋,并采取噴淋或者其它抑塵措施。

          2、應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3、在堆場和露天倉庫出口處應設置車輛清洗臺及其配套沖洗保潔設施,車輛應當在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堆場或倉庫。

          (三)加強對運輸車輛揚塵污染的管理與控制。

          從事散裝貨物運輸的車輛,特別是運輸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原煤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必須封蓋嚴密,不得灑漏。所有進入城區的車輛必須保持車身清潔,嚴禁帶泥車輛進入城區道路行駛,在各進城路口設置洗車點,對帶泥車輛進行強制沖洗。

          (四)加強城市保潔防塵工作。

          城市主要道路及重點部位清掃保潔,應采用機械化灑水保潔,增加主要干道灑水頻次,除雨天或者低溫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至少每日沖灑1次。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要防止因清掃方式不當而造成的二次揚塵污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鄉鎮(街道)、園區和各有關部門,要把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作為今后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要根據本級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分解細化目標任務,完善和落實進一步的具體措施,實行領導負責制,要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到揚塵污染防治任務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注重協調,強化督查。揚塵污染防治涉及部門較多,為便于協調,各相關部門都要成立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機構與縣環保局銜接。縣委縣政府督查室和縣環保局要組成督查組,對各鄉鎮(街道)、園區及有關部門落實本工作方案情況進行督查,對行政不作為、以罰代管、未能有效控制揚塵污染的,一經查實,必須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落實管理舉措,加強宣傳教育。各施工單位在進行建設施工時,要開展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宣傳教育,提高施工人員防治施工揚塵污染的意識,建立揚塵污染防控責任制,強化管理,嚴格自律,從源頭上有效控制揚塵污染。

          (四)加強聯合執法。在各職能部門加強監管的同時,將不定期地組織多部門參加聯合執法行動,加大對違法施工單位的查處。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增強整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