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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砂治理整頓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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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3號關于印發街道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實施方案的通知各相關村(居)、單位:現將《街道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精心安排,抓好落實。街道辦事處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街道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實施方案為切實規范河道黃砂開采秩序,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保障防洪安全、飲水安全、涉河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重點打擊、綜合整治、著眼長效、標本兼治,全面取締無證、無序、違規開采河砂行為,保障防洪安全、飲水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社會穩定,使河砂管理依法、科學、規范、有序。

          二、治理整頓范圍

          河道采砂治理整頓范圍:史河隔夜段、灌河無量寺段、陽關段和石槽河郭崗段。

          三、組織領導成立

          由辦事為組長,組織委員、副主任,黨工委委員、武裝部長,辦事處副主,綜治和群眾工作中心副主為副組長,黨政辦、紀工委和公安、司法、水利、國土資源、地稅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村(居)黨支部書記為成員的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無量寺、陽關、隔夜三個治理整頓專項工作組。兼任灌河無量寺段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組組長;兼任灌河河道陽關段采砂治理整頓工作組組長;兼任史河河道隔夜段采砂治理整頓工作組組長。

          四、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和調查摸底階段(2014年7月22日至7月28日)。

          1、辦事處召開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動員大會,對此項工作進行部署。

          2、發放、張貼《縣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的通告》,將通告印制成小張,連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一并送達采砂業主。

          3、沿河各村(居)和相關部門分別召開會議,對治理整頓工作進行全面安排,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

          4、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宣傳媒體,對治理整頓工作開展情況及時進行報道。

          5、調整摸底。水利中心對河道采砂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調查摸底內容包括各采砂場(點)業主姓名、采砂所在河道段(點)、開采規模、辦證情況(是否辦理了河道采砂許可證、許可證頒發時間及有效期)和安全性評價等基本情況。

          (二)治理整頓階段(2014年7月29日至8月31日)。

          1、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各專項工作組組織沿河各村(居)會同水利、公安、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關停史河、灌河、石槽河等淮河支流河道內所有采砂場(點),停止一切采砂、售砂活動,撤出采砂機具、船只,封閉運輸道路。

          2、堅持規劃先行。配合縣水利局及有關單位編制縣河道采砂規劃,經縣河道采砂治理整頓指揮部審查同意后,上報審批。

          (三)鞏固提高階段(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鞏固治理整頓成果,認真總結整頓工作中好的做法,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原因,明確責任,限時整改;對各河道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到人,責任到砂場,切實加強監管,杜絕新的非法開采黃砂現象發生。

          (四)長效管理階段(2014年1月1日以后)。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實施《縣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就河道采砂許可機制和管理體制、稅費征收、對相關管理部門和村(居)獎懲辦法等作出規定,建立規范有序的長效管理體制、機制,使河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職能部門和沿河村(居)要把此項工作放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穩定發展的高度,提高認識,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周密謀劃,認真組織,嚴格按照縣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指揮部總體部署開展工作。

          (二)綜合執法,齊抓共管在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中,各沿河村(居)和相關部門要服從縣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協同作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嚴禁敷衍塞責。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組織召開會議,聽取各專項工作組治理整頓工作開展情況,研究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制定深入開展治理整頓工作措施。

          (三)認真履職,嚴明紀律由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黨政辦、紀檢監察等相關單位參加,對河道采砂治理整頓工作實施經常性督查,對督查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在打擊非法采砂工作中,對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玩忽職守,以及參與河道采砂的工作人員,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