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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磚瓦窯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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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落實國家及省、市相關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快我縣粘土類磚瓦窯廠關停步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保護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為核心,以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為目標,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集中一段時間,在全縣范圍內全面關停粘土類磚瓦窯廠,從源頭上做好“禁粘”工作,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任務

          2014年8月31日前,全面關停全縣范圍內開采磚瓦用粘土和生產粘土產品的企業,徹底拆除被關停磚瓦窯廠的窯室、煙囪等設備設施,9月30日前完成檢查和整改。

          三、工作步驟

          1、4月30日前,縣鄉兩級分別成立組織機構,召開動員會,開展前期調研摸底工作。

          2、5月31日前,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鄉鎮(街道、場)、各單位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縣政府正式公告,公布關停磚瓦窯廠名單。

          3、6月30日前,縣主管部門依法對各類涉粘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手續、證照等進行撤回或吊銷。

          4、7月1日-8月31日,有關鄉鎮(街道、場)組織執法部門,依法拆除轄區內被關停磚瓦窯廠的窯室、煙囪等設備設施??h有關部門配合開展拆除行動,依法嚴厲查處、打擊被關停磚瓦窯廠的非法行為。

          5、9月1日-30日,縣領導小組對各有關鄉鎮(街道、場)磚瓦窯廠關停工作進行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四、職責分工

          1、相關鄉鎮(街道、場)是磚瓦窯廠關停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調查境內磚瓦窯廠基本情況,牽頭組織執法部門按時拆除本轄區內生產粘土產品的窯室、煙囪等設備設施,并做好相關宣傳、解釋工作,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確保關停工作穩妥推進。所有鄉鎮(街道、場)負責全面做好本轄區內的“禁粘”工作,在使用環節作出明確規定并嚴格執法,保證相關要求落實到位。

          2、縣國土部門負責對磚瓦窯廠非法開采磚瓦用粘土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對窯廠來歷不明的粘土,會同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對相關違法行為實施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3、縣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吊銷被關停磚瓦窯廠的營業執照,嚴肅查處擅自非法生產、銷售粘土產品行為。

          4、縣水務部門負責終止被關停磚瓦窯廠在相關水域的取土協議,依法查處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發生的非法取土破壞防洪或水利設施等行為;未經縣政府同意,不得批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開采建筑用砂土。

          5、縣住建部門負責依法對違規使用粘土磚行為進行查處,對違規使用粘土磚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和竣工驗收備案;嚴格施工管理監督,禁止項目建設單位擅自向磚瓦窯廠出售因開挖地基而剝離的粘土。

          6、縣環保部門負責收回被關停磚瓦窯廠的排污許可證,依法查處污染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7、縣供電部門負責切斷被關停磚瓦窯廠的生產用電,在鄉鎮(街道、場)拆除相關設備設施時提供安全用電作業保障。

          8、縣公安部門負責為鄉鎮(街道、場)拆除活動提供專業爆破,維持拆除爆破現場的正常秩序;充分利用網絡監控設備,為縣有關部門查處案件提供調查便利;與國土等部門密切合作,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快速立案查處。

          9、縣安監部門負責收回被關停磚瓦窯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法查處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生產行為。

          10、縣信訪局負責指導各鄉鎮(街道、場)妥善處理相關信訪問題,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11、縣法院對全縣關停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依法受理相關訴訟申請并加快案件審理或糾紛調處進度。

          12、縣檢察院對磚瓦窯廠涉嫌犯罪的違法案件加快辦理進度,并依法查處關停工作中發現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或貪污腐敗等犯罪行為。

          13、縣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各鄉鎮(街道、場)和各單位關停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發現并嚴肅處理相關違規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4、縣宣傳部門統籌做好相關宣傳報道,并積極做好輿情把控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強化領導,精心組織??h政府成立縣關停粘土類磚瓦窯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組織全縣粘土類磚瓦窯廠關停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四個督查組,辦公室組織協調相關工作,為關停工作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指導,各督查組負責對有關鄉鎮(街道、場)關停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督查情況。各有關鄉鎮(街道、場)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此項工作,確保8月底前全面完成關停任務。

          2、深入宣傳,穩妥推進。各鄉鎮(街道、場)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關停工作可能面臨的矛盾和問題,深入一線調研,充分估計困難,認真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要突出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宣傳關停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工作內容,爭取相關企業和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把各項工作做深、做細,及時發現并化解矛盾糾紛,確保關停工作順利推進。

          3、加強督查,嚴格獎懲。各督查組既要督促相關鄉鎮推進工作,又要在督查過程中幫助協調解決相關矛盾和問題,能夠解決的,要立即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報縣領導小組研究解決,確保關停工作取得實效。承擔關停任務的鄉鎮(街道、場)向領導小組繳納1萬元工作風險抵押金,其他各部門成員單位繳納5千元風險抵押金。對按時完成拆除任務的,除退還抵押金外,給予適當獎勵;對未按要求及時開展關停工作或拆除行動緩慢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履職不到位,嚴重影響關停工作進度,或不能按時完成拆除任務的,沒收相關抵押金,并視情節追究相關工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