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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綠卡制度活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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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綠卡制度活動方案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企業綠卡”的含義;發放條件;持綠卡企業(人)待遇;考核方式,對企業綠卡制度活動方案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注冊資金500萬元(含500萬元,以外資注入的按注入資金當日匯率折算,下同)人民幣以上、持綠卡企業待遇、對持卡企業經營中的首次輕微違法、違規等行為,要遵循以教育并幫助整改為主,原則上不作罰款處理;對確需罰款的,視其情節,依法按最低線執行、凡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舉辦涉企培訓班和開展評比達標活動的,必須經市整治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辦公室批準,沒有批準文件的,企業可以拒絕參加、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加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評選、企業注冊資金、上年度實際上繳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具體材料請詳見:

          一、企業“綠卡”的含義

          企業綠卡,是指由市委、市政府頒發,為投資者的生產生活提供最大的方便,減少和防止對投資者可能的人身、財產損害,體現一種創業者榮譽、身份、地位的資格證書,是投資者在本市范圍內辦事的“綠色通行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護身符”和企業發展的“防護墻”。

          二、發放條件

          凡在我市登記注冊并依法納稅、誠信經營的企業,根據企業申請,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市對外開放辦公室會同市審批辦公室審核認定后,由市政府向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發放綠卡。

          (一)注冊資金500萬元(含500萬元,以外資注入的按注入資金當日匯率折算,下同)人民幣以上;

          (二)年實際上繳稅金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持綠卡企業(人)待遇

          (一)持綠卡企業待遇

          1、持卡企業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各窗口辦證、辦事等,憑卡可優先受理。對新辦的投資企業,注冊資金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當場發放綠卡,并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等有關事項時,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實行全程辦事和重大項目聯審,給予依法快速辦理。

          2、行政執法部門進企業檢查,除處理安全事故、辦理治安和刑事案件等緊急公務可先檢查后備案外,其它檢查都必須報市整治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辦公室審批,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進入企業進行檢查。經批準的檢查,檢查人員應與被檢單位提前預約告知。

          3、執法部門有多個內設機構行使檢查權的,應實行一個機構檢查或多個機構聯合檢查,嚴禁內設機構各自單獨檢查,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的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多個部門對同一企業進行聯合檢查的,由牽頭部門組織實施。

          4、對持卡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部門須按財政、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手冊》中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由企業到市財政局指定的銀行交費,收費部門不得直接收費。

          5、對持卡企業經營中的首次輕微違法、違規等行為,要遵循以教育并幫助整改為主,原則上不作罰款處理;對確需罰款的,視其情節,依法按最低線執行。對企業作出罰款的,必須由行政處罰單位班子集體研究決定,10000元以上罰款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重大處罰決定的,要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報請市政府分管市長批準后執行。對企業的罰款,執罰單位須下達處罰決定書并出具罰沒收據。

          6、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罰企業的同時,應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并幫助企業制定整改措施,同時須報市整治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辦公室備案。未提供指導幫助導致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再次給予處罰。

          7、凡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舉辦涉企培訓班和開展評比達標活動的,必須經市整治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辦公室批準,沒有批準文件的,企業可以拒絕參加。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集資、攤派、報銷費用和占、借企業物資;不得將應由企業自愿接受的咨詢、信息、檢測、商業保險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收費服務項目;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各種協會、學會,收取會費;不準向企業強拉廣告和推銷圖書資料及其它物品,不準強制企業訂閱報刊雜志;不得巧立名目強行向企業拉贊助。

          (二)持綠卡人待遇

          1、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參加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評選;

          2、免費辦理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在市區的落戶手續;

          3、持卡人子女入學,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4、外事、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方面給予優先辦理;

          5、在本市范圍內駕車有首次輕微違章行為的,以教育為主,不作罰款、扣證、扣車等處理。

          四、考核方式

          企業綠卡管理實行“自愿申領、動態管理、違法收繳”的辦法。綠卡有效期一年,實行年度考核并向社會公布。每年1月份由市對外開放辦公室會同市審批辦公室對持卡企業進行考核認定,對不具備綠卡條件的企業,收回其綠卡。申領企業應在每年1月20日前到市對外開放辦公室或市審批辦公室遞交申請報告和相關材料。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

          1、企業注冊資金、上年度實際上繳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

          2、社會信譽度情況。是否依法生產經營及履行法定義務;是否偷逃稅款、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和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是否按期還款等。

          五、監督檢查

          市對外開放辦公室及市審批辦公室要加強對企業綠卡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本《方案》中的有關條款拒不執行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整治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辦公室嚴肅查處。持卡企業及持卡人如遇有不落實持卡優惠待遇的行為,可直接向市整治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辦公室投訴,也可向市對外開放辦公室或市審批辦公室投訴(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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