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建筑用采礦權整治工作方案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切實加強全縣砂石等礦產資源的科學利用和合理開發,正確處理和有效解決當前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積極推進“生態名縣”建設,結合我縣國土資源工作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我縣國土系統2013年度“干好一三五”,實現“兩連勝”工作目標,以整治建筑用采礦權秩序為重點,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統籌兼顧、系統治理,著力解決采礦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小縣大城”建設提供國土資源保障。
二、工作重點
(一)、完成街道片石材礦采礦權規范工作。
(二)、年內出讓2家以上采礦權。
(三)、出《縣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
(四)、完成后岸、大地林兩處廢棄礦山(井)整治工作。
(五)、完成全縣擬新設采礦權布點工作。
三、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4月)
4月,全面摸清非法采石(砂)點的基本情況,登記造冊,并匯總已發證采礦權點和非法采石(砂)點基本情況。
(二)實施階段(4月—12月)
1、完成街道石溪片石材礦采礦權規范工作。
按照《關于加強對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監管工作的通知》(土資辦[2013]5號)和《關于印發縣集中整治非法采石活動方案的通知》(政辦發[]89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安排如下:
4月,由街道牽頭,我局會同公安、安監、工商等有關單位一起,對非法采石進行打擊。
4月—5月,符合規劃建礦條件的部分非法采石點進行整合規范,并按設置礦山要求做好礦山儲量地質測量等前期準備工作。針對已發證礦山年檢存在的越界(層)開采等問題,由監察大隊牽頭,地礦科和各相關國土所(分局)配合依法查處。
6月—7月,針對發證礦山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到位,埋設界樁、規范生產,上報采礦權設置方案。
8月,建立采礦權管理長效管理機制。
2、年內出讓2家以上采礦權。
4月-7月,按照省廳設置方案批復,做好采礦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
8月-11月,出讓2家采礦權。
11月—12月,爭取出讓1家采礦權。
3、出《縣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
5月,到其他縣學習取經。
6月,完善出《縣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初稿。
7月,局務會議審查《縣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初稿。
8月,報縣政府審定出《縣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
4、完成后岸、大地林兩處廢棄礦山(井)整治工作。
4月,委托專業資質單位編制廢棄礦山整治方案。
5月-8月,建議所在地鄉鎮(街道)落實人員按方案要求進行治理。
9月-10月,會同安監、環保、公安、水利、鄉鎮(街道)工辦等單位進行現場驗收。
5、完成全縣擬新設采礦權布點。
4月—6月,組織到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進行調研。
7月,出《縣新設采礦權準入條件》和《縣擬新設采礦權布點》初稿。
8月,局務會議審查《縣新設采礦權準入條件》和《縣擬新設采礦權布點》初稿。
9月—10月,報縣政府審定出《縣新設采礦權準入條件》和《縣擬新設采礦權布點》。
(三)、總結提高階段(12月)
12月,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詳細匯總、查漏補缺,確保任務完成,并認真分析總結,為建筑用采礦權的堵疏結合、有序開采打下扎實基礎,使礦管秩序正常運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組織機構。為確保具體工作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縣局成立領導小組。各國土所(分局)、局屬有關部門要根據實施方案,認真組織落實。
(二)加強統籌協調。加強與公安、法院、監察、發改、財政、安監、工商、水利、環保、電力、林特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加強內部科室(所、分局)之間的配合協調,形成共力,務求實效。
(三)加強督促檢查。局屬有關部門要深入基層、深入現場,要依據職責指導、分線負責,狠抓落實。對于發現的問題,要重點督查,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