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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省森林消防條例》及縣森林消防指揮部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森林消防的組織:
1、實行鎮、村兩級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2、鎮設立森林消防指揮所,村設立護林防火領導小組。
3、鎮森林消防指揮所、辦事處,森林火災發生地的村主任和山林所有村的村主任為現場撲救指揮,發動群眾,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撲救。
4、鎮政府組建半專業化森林消防隊,各辦事處、行政村分別建立以基干民兵為骨干的義務森林消防隊。
5、鎮長為總指揮,全面協調森林火災的整體撲救工作。
二、森林火災的預防
1、認真貫徹“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撲救、有效消災”的方針,充分利用廣播、電影、黑板報、墻頭標語、宣傳車等形式,開展護林防火知識宣傳、提高全民的森林消防意識,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2、嚴格控制火源。森林防火期內(當年11月1日——次年4月30日),不準在林緣、林間燒火、燒田(地)坎、野炊,上墳燒香點燭、燃放鞭炮,使用槍械電貓狩獵,嚴禁在林區野外吸煙,禁止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進山,如確需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鎮森林消防指揮所審核,報縣森林消防指揮部批準,持有《縣野外生產用火許可證》,并配有防火設施,防火工具,足夠的防火人員監護,保證不發生意外的情況下,方可按規進行用火。
3、林間主要道路兩側各開辟2米寬的防火隔離帶,重點用材林基地開設5-6米寬的防火線,并在進入林區的主要路口設立防火宣傳牌,建立入山人員登記管理制度。
4、村護林防火小組要定期對本村所有的山林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督促護林員加強巡護管理,并與他們制訂巡護山林的獎罰制度,以調動積極性。
5、營林規劃設計,要在山溝、山脊、陡坡、巨巖等自然屏障地段有目的地營造防火林帶。
6、鎮政府配備了消防車、風力滅火機、柴刀、拖把等撲火器械,山林面積多的重點村也要配置一定的撲火器具。
三、森林火災的撲救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進行撲救,并及時向村護林防火小組和義務消防隊及鎮森林消防指揮所報告。鎮森林消防指揮所接到森林火災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人員,發動群眾進行撲救,并同時將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火場火勢、發展蔓延趨勢、現場撲救情況及森林植被等情況,向縣森林消防指揮部報告。
2、接到撲火任務的村護林防火小組,義務消防隊,必須立即組織群眾,迅速趕赴指定火場地段,進行撲救,不得貽誤。
3、撲救火災當中的現場指揮、方案、決策,由在場的村鎮干部共同研究決定,并付諸實施。
4、火災撲滅后,要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除余火,并指派一定的人員監守火場,特余火完全熄滅后,方可撤離火場。
四、獎勵與處罰措施
1、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燒香、燒紙、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煙等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災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許可擅自進行農業生產性用火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林業生產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4、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區內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5、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標志、設施、器材;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6、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賠償損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在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8、因撲救森林火災而負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按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