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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我縣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及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認識搞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和物權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確認農民集體、農民個人與土地的長期穩定的產權關系,能夠強化農民和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識,激發農民更加積極主動地保護耕地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有利于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推進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和穩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任務與內容
年底全面完成縣內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完成40%以上。年底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建立起城鄉一體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主要內容包括:依據國家、省技術規定,確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將地籍調查成果上圖入庫,建設農村土地調查和土地登記數據庫,建立城鄉統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認到每個土地使用權人。
三、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程序
本次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準備階段。
1.設立機構。縣政府成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科學分工,明確職責。
2.編制方案。研究制定全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分別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結合實際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全面搜集整理1:500至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圖及相應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等各類圖件資料,做好設備購置等調查準備工作。
(二)實施階段。
1.申請確權登記。登記申請人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集體土地登記受理點申請集體土地登記。
2.權屬確定。鄉鎮政府負責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調查確定,組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的調查確定,研究確定權屬界線的辦法和措施,并具體負責落實。村委會(居委會)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在指定時間內,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的土地權屬范圍,協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埋設界線拐點,繪制界線走向草圖,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組織完成村(居委會)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址調查、設定和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
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調查人員或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測繪隊伍利用調查工作底圖實地標定界址位置、采用GPS定位技術實測所有權界址坐標,完成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地籍調查等有關測量工作。
3.建設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依據調查成果,建立數據庫,并據此開展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記工作的同時,建立起城鄉一體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4.編繪宗地圖,生成權屬調查表。
5.初審和公告。土地登記機關按規定對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進行審核,填寫初審意見。在完成權屬審核的基礎上,按土地總登記的要求,以村莊為單位,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權屬審核結果進行公告,公告內容按《土地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公告期為15天。
6.審核審批。公告期滿無異議,符合登記條件的,經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7.頒發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直接頒發給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頒發給符合規定條件的使用權人。
(三)匯總檢查階段。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成果資料的整理、檢查和數據匯總工作。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本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檢查,確保土地登記合法、準確、有效。全縣總結檢查報告上報至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依據政策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按照“主體平等”原則,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單一農民集體組織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給該村集體組織,由該集體經濟組織體行使所有權;村內有2個以上農民集體的,所有權確權給村內各農民集體,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對于已經打破了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能夠證明土地已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依法確認登記給鄉鎮農民集體,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由農民自愿組成的經濟合作社、經濟聯社、農工商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章程、協議或者省級政府的有關規定,代表農民集體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
國家與農民集體之間發生土地所有權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確定為國家所有;同級農民集體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不能依法證明土地歸屬的,按照土地使用現狀確認所有權主體;鄉鎮農民集體與村農民集體發生土地所有權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確定為村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與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發生土地所有權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確定為村民小組所有;不能證明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或村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
依法“合村并居”,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依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并在土地證書上備注;“合村并居”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整治等情形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以“XX村(組、鄉)農民集體”表示。考慮到各鄉鎮差異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實際,在對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進行登記發證時,可以由村民小組代表簽字、村委會代為簽章。
農村集體確權登記工作凡涉及引黃干渠、馬頰河、德惠新河、趙王河、洪溝河等干支流及其堤防設施管理保護范圍、國道、省道、縣道公路管理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確權,做好與水務、公路、交通運輸部門的銜接,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認真進行地籍調查,明確界限,避免產生后續糾紛。
五、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依法確認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為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因合村并居、新農村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或司法判決方式取得農村住宅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公告后可依法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農業戶口居民”。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對于權屬來源合法、有據可查的宅基地,可依法登記發證;對于權屬證明文件遺失或者無法找到的宅基地,應以查明的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示,鄉鎮政府審核后,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使用權利主體。
六、妥善處理農村各類建設用地問題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道路、水利設施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用地,依法納入本次登記范圍,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企業法人應依法申請確權登記;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用地由其所在鄉鎮政府、村委會分別依法申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對于有權源資料、事實清楚的集體建設用地,應該及時辦理確權登記;對于沒有權屬資料、事實不清或者存在爭議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維持現狀,造冊備案,暫不確權登記。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鄉鎮企業因破產、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分類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問題。嚴禁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合法化,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經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可以進行登記發證;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的零星宅基地、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宅基地(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以租代征”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只統計備案,不予登記。
七、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國土資源、財政、農業、水務、公路、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在縣國土資源局設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辦公室。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實施方案,指導各鄉鎮開展工作,具體承擔本轄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任務;縣農業部門協助做好具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工作開展經費并監督使用。
(二)保障經費落實。按照國家、省、市政府要求,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三)加強技術隊伍建設。強化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業務培訓,使基層地籍管理人員全面掌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有關政策要求,具備實際操作的能力。充分發揮土地登記、地籍測繪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借助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幫助開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規范化程度。
(四)加強調度和監督檢查。各鄉鎮政府要按要求上報工作情況,建立通報制度,及時統計匯總各村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進展情況,發現問題,總結經驗。
(五)做好宣傳發動。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多形式、多渠道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調動集體土地權利人申請登記的積極性,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登記申報、土地確權、糾紛調處等環節的重要作用,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