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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助農取款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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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助農取款服務方案

          為進一步推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工作,確保黨和國家扶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推廣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人行市中心支行關于市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按照“人民銀行主導、政府支持、銀行承辦”的原則,通過銀行卡收單機構在沒有銀行機構網點或ATM機的鄉鎮及以下地區指定合作商戶服務點布放銀行卡受理終端,向借記卡持卡人提供小額取款和余額查詢服務,方便當地農村居民使用銀行卡,實現農村居民小額提現不出村、無風險,并在全市各種涉農補貼發放“一折通”的基礎上,推行各種涉農補貼發放“一卡通”。

          (二)工作目標

          按照應布盡布的原則,力爭在2013年底前,在全市無金融機構網點或ATM機的鄉鎮和行政村實現“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基本覆蓋。

          二、業務內容及實施步驟

          (一)業務內容

          根據市農村金融服務網點的分布狀況、農村支付工具和銀行卡受理終端的功能特點,此項工作由農業銀行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市分行以及當地農村信用合作金融機構(下稱承辦銀行)先行試點實施,其他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開辦助農取款收單業務。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主要內容可概括為“四個一”,即“選一家商戶、布一部機具、發一張卡、建一本臺賬”:

          1.選一家商戶。承辦銀行通過實地考察、信用評級等多種方式,在當地選擇一家(最多不超過三家)有固定場所、信譽良好、熱心為農戶服務、能遵守銀行卡結算相關規定、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的連鎖超市或便利商店等作為助農取款服務點(下稱服務點),與該服務點簽訂助農取款服務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現金來源、差錯處理、客戶糾紛處理、風險防范等內容,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2.布一部機具。由承辦銀行為指定服務點安裝一部POS機或電話POS機,服務點經營場所必須配備驗鈔機、保險柜等設施,確保“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能正常、安全運轉。

          3.發一張卡。推行各種涉農補貼發放“一卡通”,該卡將作為各種涉農補貼發放、小額提現的專用卡,真正實現各種涉農補貼發放、購物消費“一卡通”,為農村居民提供支付結算便利。

          4.建一本臺賬。服務點要建立當地農村居民小額提現臺賬,逐筆登記取款日期、取款人姓名、取款金額等內容,并經取款人簽字(或按指印)確認,以備核查。

          (二)實施步驟

          1.試點推廣階段。由承辦銀行在全市金融服務空白鄉鎮先行試點,完成服務點的選定、協議簽訂和POS機的布放等工作。

          2.全面推行階段。年至年底前,承辦銀行在先行試點基礎上,在全市金融服務空白行政村全面推行,單個鄉鎮或行政村的服務點應控制在3家以內,力爭年底前區、縣、縣達到行政村全履蓋,年底前全部縣(區)行政村全履蓋。

          3.總結驗收階段。由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對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工作進行總結驗收,并對成績突出的承辦銀行及服務點進行表彰獎勵。

          三、具體要求

          (一)助農取款服務開通區域僅限沒有銀行網點或ATM機的農村鄉鎮和行政村,開通卡種僅限于借記卡,嚴禁信用卡開通,且每卡每日累計最高取款限額1000元(含)人民幣;助農取款服務僅允許使用普通POS機和有硬件加密功能的電話支付終端。在固定線路通信網絡缺乏或嚴重不穩定的情況下,經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準,承辦銀行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戶身份識別卡)漫游功能的移動POS機和帶硬件加密功能的無線電話支付終端。

          (二)助農取款服務承辦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備銀行卡收單業務資質;2.開業兩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未發生過重大支付結算差錯事故;3.內控制度健全,人員素質和數量符合管理要求,能對助農取款服務開展業務指導、監測和檢查。符合上述條件的收單機構申請開辦助農取款收單業務的,要將開展助農取款服務相關資料提交當地人民銀行,由當地人民銀行審核通過后確定為助農取款業務承辦銀行。

          (三)承辦銀行要嚴格遵照人民銀行有關銀行卡安全管理規定,加強對服務點和POS機的管理,每季至少對服務點巡檢一次,并對服務點的交易進行必要的監測和記錄。對存在利用POS進行不正當牟利、故意使用假幣等行為的服務點,承辦銀行應中止其業務,收回相關機具設備和標識牌。承辦銀行還應定期與服務點進行對賬,確保賬賬相符;對服務點進行POS使用方法、安全用卡常識、假幣識別、風險防范知識等業務和技能培訓,規范服務點業務操作。

          (四)承辦銀行對服務點的選擇應堅持“平等自愿、風險可控”的原則。服務點申請材料須包括:工商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等資料。承辦銀行在收到申請資料并核驗真實后,應對商戶進行現場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時應聽取當地政府、村委會和群眾意見,在對商戶進行資信狀況調查后確定服務網點。承辦銀行可重點考慮選擇農村地區連鎖超市、便利店、供銷社、農資店、農副產品批發店、村郵站、電信和移動運營商網點等作為服務點。對于規模較小、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與相鄰的行政村合并設立服務點。

          (五)服務點應規范辦理助農取款服務,實行掛牌運營,標牌內容統一為“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標牌由試點收單機構制作。服務點應在營業場所公示助農取款服務的主要內容和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六)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應使用中國銀聯規定的專門交易類型,余額查詢業務不得收費,對于本行取款業務,同城不得收費,異地不超過本行異地匯兌手續費;對于跨行取款業務,不得超過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取款手續費。嚴禁服務點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四、配套政策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在金融服務空白的農村地區開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讓農村居民獲取最基礎的支付結算服務,是各級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民富民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人民銀行暢通惠農資金結算的一項實事工程,對于促進城鄉公共金融服務均等化、提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助農取款服務的重要意義,按照“人民銀行主導、政府支持、銀行承辦”的原則,認真做好組織和推廣工作。

          (二)明確職責,通力協作。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負責金融政策指導,組織承辦銀行具體實施,并將存在的問題匯總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解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推廣工作,協調各涉農補貼資金主管部門,將各種農業補貼、新農合、流域治理補貼等惠農強農政策相關款項直接發放到銀行卡。工商、稅務等部門要結合各自的管理職能,協調結算糾紛,規范市場秩序,為“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公安部門應會同各試點收單機構建立防范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情報信息交流機制和案件偵辦協作機制,努力從源頭上預防銀行卡犯罪的發生。

          (三)信貸扶持,業務指導。承辦銀行應根據農村居民小額提現業務量、當地交通狀況等實際情況為服務點提供必要的信貸支持。同時,承辦銀行要組織服務點開展業務培訓,規范業務操作,提高服務水平及風險防范水平。

          (四)廣泛宣傳,穩步推進。“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需要當地村兩委的支持配合和廣大農村居民的廣泛參與。各級人民政府要同當地人民銀行及承辦銀行一起切實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堅持面向農村、面向農民的原則,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以及宣傳單等媒介,廣泛宣傳該項特色服務的功能和操作要求,大力普及銀行卡知識,使“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相關政策和具體做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