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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黨政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堅決糾正違反規定駕駛公車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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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黨政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堅決糾正違反規定駕駛公車問題的通知

          目前,隨著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獲得機動車輛駕駛證的人數不斷增加,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違反規定駕駛公車已成為干部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為嚴肅紀律,堅決糾正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駕駛公車問題,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特重申和提出以下規定和要求:

          一、切實加強公車的日常管理。各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車使用與管理制度,建立公車使用臺帳制度,減少出車的隨意性。節假日和夜間,除值班備勤用車外,其它公車應及時入庫或定點停放,嚴禁將公車隨意停放在居民住宅區或公共場所。

          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準在工作時間學習駕駛技術,不準用公款和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不準以各種名義動用下屬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學習駕駛技術;不準在單位報銷與學習駕駛技術有關的一切費用。

          三、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非專職駕駛人員,未經批準,無論因公因私,均不得駕駛公車。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特殊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按其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其他部門中確因工作需要駕駛公車的工作人員,應填寫《機關干部駕駛公車審批表》并履行審批手續,其中副科以上領導干部由縣分管領導批準,一般干部職工由本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批準的《審批表》送縣紀委黨風室備案。在審批過程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從嚴把關,嚴格控制。

          四、已被批準駕駛公車的有關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特殊崗位后,其駕駛公車的資格自然取消。

          五、嚴肅查處違反規定駕駛公車問題。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駕駛公車(包括本單位和外單位車輛)的問題,縣紀委、監察局將認真進行調查,并按下列原則作出處理:

          (一)違反規定駕駛公車,第一次被查,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檢討;第二次被查,給予全縣范圍內通報批評并實行誡勉;第三次被查,屬縣管干部的,建議免去其領導職務,其他工作人員由部門、單位給予相應的處理。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二)違反規定駕駛公車,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被盜等后果,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損害的,無論因公因私,均按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同時,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責成其對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三)擅自將本單位車輛借給他人駕駛,致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損害的,按黨政紀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有關法律的規定,責成其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六、加強對公車使用情況的監督。縣紀委、監察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明查暗訪,并公開通報檢查結果。為便于社會各界的監督,縣紀委、監察局特設立公車私用問題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