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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清潔工程”全面治理“五亂”行為的通告》(南府字[*]7號)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市禁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塑造潔、齊、美的城市形象,決定對我市違章設置戶外廣告行為進行全面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標準
(一)市區建筑物外立面(包括墻體、玻璃幕墻、柱體、櫥窗、玻璃門、玻璃窗上)不得出現亂張貼、亂涂寫以及懸掛各類宣傳品、廣告標語、設置各類標志牌的現象;
(二)市區各類市政設施不得有除專業警示標志外的各類亂涂寫、刻畫、張貼現象;
(三)市區樹木不得出現懸掛宣傳品、廣告標語等現象;
(四)市區范圍內不得有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
(五)經批準設置的各類廣告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不得有破損、脫落等影響市容的現象
二、整治范圍
*市市區。
三、罰則
本《通告》之日起,各經營戶和單位應對其管理或使用的建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進行自行清理,對不符合本《通告》整治標準的應當自行整改或拆除,未自行整改或拆除的將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和《*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未按規定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戶外廣告設置權人對戶外廣告設施不及時維護、更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強行拆除,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在建(構)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張貼、懸掛宣傳品、廣告、標志牌等的,每處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幕、霓虹燈、燈箱、櫥窗、標志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責令限期維修、更換、拆除;逾期不執行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