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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從源頭上嚴把安全關,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煤礦建設項目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或批準)。未經核準(或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受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業務。
二、合理界定項目類型,分級負責,共同做好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煤礦建設項目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新建項目,指在新開發井田內新設計建設的煤礦建設項目;
擴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使得生產能力增加的煤礦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改變了煤礦原有主要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但沒有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數目或者改變井筒功能的,擴大煤層開采范圍的,礦井延伸水平開拓方式與原設計不一致的項目。
新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繼續按照《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原國家局令第6號)辦理;改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局自行確定。
三、煤礦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竣工驗收,必須同時上報規定的各項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所報資料必須完整可靠,如系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一)提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2.政府有關部門對該建設項目核準(或批準)文件;
3.采礦許可證或者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
4.安全預評價報告書;
5.井田勘探(精查)地質報告(小型煤礦必須符合《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范》要求);
6.煤礦初步設計;
7.煤礦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提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及申請表;
2.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
3.施工期間傷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4.單項工程質量認證報告書;
5.建井地質報告(大中型項目);
6.聯合試運轉報告;
7.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8.經國家授權單位鑒定的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報告,設計為突出礦井和設計要求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高瓦斯礦井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及審批文件;
9.《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
10.建設單位編寫的安全預驗收報告書;
11.建設單位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所提問題的整改情況說明;
12.其他需上報的資料。
四、煤礦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內容。遇以下情形,煤礦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必須提前對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變更修改,經原審批機構審查同意后實施。
(一)礦井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以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發生變化的;
(二)開采地質條件、采煤方法及工藝發生變化的;
(三)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礦井供電系統、開拓方式、提升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四)首采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發生變化的。
其他方面變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設、設計單位應提供變更依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五、聯合試運轉工作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具備以下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在編制聯合試運轉方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大中型項目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小型項目報市、地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并按規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
1.煤礦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
3.礦長具備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其他入井人員培訓合格。
4.礦井已建立礦山救護隊或已與具有資質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二)聯合試運轉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聯合試運轉的系統、范圍和期限;
2.聯合試運轉的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測試機構和人員;
3.聯合試運轉的預期目標和效果;
4.聯合試運轉期間產量計劃與勞動組織;
5.應急預案與安全技術措施;
6.其他規定事項。
(三)聯合試運轉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且經煤礦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簽:
1.各主要系統分項運行報告;
2.主要生產安全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分析;
3.提升、排水、通風等主要生產安全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
4.聯合試運轉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關生產安全的建議;
6.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開展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時,選聘的專家必須涵蓋該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各相關專業人員;同時應實行回避制度,凡與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視以下關鍵環節:
(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健全瓦斯抽采系統,立足于采前、掘前預抽,并滿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
(二)新建礦井原則上要一次設計、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產的,也必須保證安全設施和主要生產系統一次建成一次驗收,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設計中必須明確投產時主要巷道的長度和位置,保證形成完善的通風和排水系統,保證“三個煤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開采。擴建、改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中應明確擴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圍、工程量及與原礦井安全生產系統銜接、影響關系。
(四)煤礦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應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大型煤礦、災害嚴重的中型煤礦、最近礦山救護隊至礦井的行車時間超過30分鐘的小型煤礦,必須建立礦山救護隊。
(五)煤礦設計能力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
(六)煤礦建設項目移交生產后原則上3年內不得申請改擴建。
八、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后,應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審查或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整改結束并經指定單位或人員復核同意后,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組織專題研究,經研究通過方可行文批復。
九、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復后,1年內未進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