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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非煤礦隱患排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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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非煤礦隱患排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

          7月4日晚,遼寧省本溪市本溪縣田師傅鎮一歌舞廳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33人受傷。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該歌舞廳老板曲乙杰*年與他人合伙經營田師傅鎮宏星煤礦,*年12月,該礦被取締關閉。曲乙杰為繼續私自開采,于今年4月份通過非法途徑購入12箱共288公斤硝銨類炸藥,并儲藏在歌舞廳一密閉狹小潮濕的房間內,炸藥自燃爆炸引發事故。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對重點地區(礦區)進行深入檢查和教育工作,及時消除隱患;加強對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強對礦區炸藥的安全管理;對使用、運輸環節中的爆炸物品要進行徹底的清查整治,特別是對重點地區(礦區)要發動當地公安機關進行深入檢查,徹底消除再次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隱患。安全監管系統要全力配合公安系統加強對民爆器材的管理,尤其要加強對礦區炸藥的安全管理。

          近一年以來,由于火工品管理不善,或違法使用不合格火工品引發的炸藥燃燒、爆炸和放炮事故多次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巨大損失,教訓極為慘痛。*年7月7日,山西省忻州市寧武縣東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私藏炸藥發生自燃自爆的爆炸事故,死亡49人、傷30人,經調查,王二文曾私自開采煤礦,非法買賣、使用爆炸物品。*年7月8日,山西省運城市河津市下化鄉黃河第二煤礦井下發生炸藥爆炸事故,死亡8人。*年7月24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水東煤礦井下發生炸藥爆炸事故,死亡17人。*年8月14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黑財溝煤礦井下發生炸藥爆炸事故,死亡7人。*年10月16日,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隆鑫煤礦井下發生火藥自燃事故,死亡13人。*年10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耙溝煤礦井下發生炸藥爆炸事故,死亡11人。*年11月3日,山西省呂梁市臨縣新民焦煤有限公司井下發生炸藥爆炸事故,死亡9人、傷3人。*年11月12日,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王禹鄉南山煤礦井下發生炸藥燃燒事故,死亡34人。*年6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礬石溝一非法煤礦“西曲三礦”井下發生爆炸事故,已查證死亡6人,該礦無任何證照,屬于公告關閉礦井,事故發生后,該礦隱瞞不報,群眾舉報后,經調查認定是井下劣質炸藥爆炸事故。*年7月4日,江西省萍鄉市蓮花縣枧下煤礦違法使用火雷管(導爆索)用于井下爆破作業,且在爆破作業時人員未按照規定距離撤離作業地點,死亡3人。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堅決遏制礦山火工品引發的各類事故,各地要立即集中開展礦山井下火工品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實落實礦山火工品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一、排查整改重點內容

          (一)排查礦山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1.是否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礦山火工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2.是否建立火工品出入庫檢查、領退、保管、登記制度;

          3.是否建立火工品的購買、存貯、運送、爆破等環節的安全崗位責任制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排查礦山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

          1.礦山使用火工品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及相關證照,是否經公安部門審批;

          2.煤礦企業使用的火工品是否獲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其安全等級是否符合煤礦瓦斯等級的選用規定;

          3.礦山是否存在采購或使用私制、劣質等不符合規定的火工品,是否使用非煤礦井下許用炸藥、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火雷管)。

          (三)排查礦山火工品存儲是否符合規定。

          1.礦山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硐室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是否按照庫容、使用期限存儲;

          2.是否配備專職庫房管理人員,是否建立火工品登記臺帳,是否配備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四)排查礦山是否按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1.礦山爆破作業是否設專職放炮員,是否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

          2.礦山爆破作業是否認真落實礦山爆破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是否嚴格按照爆破說明書進行作業;

          3.礦山爆破作業時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放炮母線是否符合有關規程要求。

          (五)排查停產整頓或資源整合礦山火工品管理情況。

          1.對停產整頓礦井是否按停止生產、進行整頓的工程實際需求情況清理多余炸藥和限量供應火工品;

          2.進行資源整合技改的礦山,是否根據資源整合技改期間的工程量,核定火工品的用量,限量供應礦山火工品。

          (六)排查已確定關閉礦山和非法采礦窩點火工品清理和收繳情況。

          1.對已確定關閉的礦山,是否做到在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等有關證照前,由確定關閉的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吊銷其《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2.發現非法采礦窩點和死灰復燃礦井,是否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并移送公安機關及時清理和收繳火工品;

          3.是否配合公安機關全部清理和收繳煤礦剩余的火工品。

          二、工作要求

          (一)把火工品隱患排查作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重要內容。礦山井下火工品隱患排查整改活動是全國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6號)要求,把礦山井下火工品專項集中整治和隱患排查治理作為當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牽頭,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參加,對本行政區域礦山井下火工品全面開展隱患排查,認真整改存在問題,確保取得實效。并全力配合、會同公安機關,對重點地區(礦區)深入進行檢查、教育,及時消除隱患。

          (二)組織礦山企業開展自查自改。要求所有礦山企業全面排查在火工品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隱患。對排查出重大隱患的,要立即停止生產,采取針對性措施,責任到人,立即整改。對礦山爆炸材料庫存在重大隱患暫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制訂應急預案,加強監控,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妥善處置。對企業自查自改各地要提出明確要求,建立自查自改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

          (三)加快進度,落實隱患排查信息報送制度,與整體隱患排查行動保持同步。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號)有關規定,加快火工品隱患排查進度,與整體隱患排查行動保持同步。按照隱患排查信息報送制度,每月底將火工品隱患排查整改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并上報(見附件)。

          (四)跟蹤落實火工品隱患排查整改情況。根據集中整治和隱患排查的情況,全面治理礦山火工品存在的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解決火工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針對隱患及問題依法下達執法指令,并跟蹤落實,督促整改落實。要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匯報,進一步落實對礦山井下火工品采購、運輸、存儲、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管責任,確保礦山火工品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取得實效,確保礦山井下火工品管理得到落實。

          (五)充分發揮群眾輿論監督作用。要廣泛宣傳,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針對性宣傳教育活動。鼓勵群眾積極舉報揭發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存儲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積極受理群眾舉報線索,認真核查,及時公布查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