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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為規范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現就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加強匯總(合并)申報認定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或負責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外國企業營業機構(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在匯繳機構涉外企業所得稅稅種登記完成后,為其出具《外商投資企業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確認單》(見附件1)。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或被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外國企業營業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進行所得稅稅種登記時,應附送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確認單》或稅務機關批準外國企業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審批文件的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不需分別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加強審核和備案事項管理
分支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等需審核、備案的涉稅事項。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上述資料后,應于兩個月內審核完畢,并為分支機構出具《分支機構審核、備案事項確認單》(見附件2)。
匯繳機構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除正常報送的資料外,還應同時附送其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分支機構審核、備案事項確認單》,否則其相應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三、加強協調配合
匯繳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國稅發[]12號)的有關規定,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收到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的《營業機構稅務事項協查函》后30日內負責就協查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函復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匯繳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涉外企業聯合稅務審計工作規程》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開展跨區域聯合稅務審計。
以上,從年度涉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