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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服務意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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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服務意見通知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兩個減負”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稅發[*]106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并提出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加強領導,充分認識落實“兩個減負”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減輕納稅人不必要的辦稅負擔和基層稅務機關額外的工作負擔,不但是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迫切要求,也是上級機關今年以來突出的工作要求。今年總局、省局召開的納稅服務會議都把落實“兩個減負”工作列為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來部署,其目的就是要通過減負使基層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有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從事稅源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逐步實現稅收管理工作的科學精細化,力求做到執法規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會滿意,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因此,做好“兩個減負”和優化納稅服務是當前稅收工作中一項重要的緊迫任務,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加強領導,將其擺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認真貫徹落實總局、省局一系列工作部署,特別是對總局已下發的各類減負文件,要精心研究,統籌安排,認真落實,并通過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二、清理文件,調整和梳理管理環節

          總局、省局已陸續公布了廢止規范性文件,各地要認真對照,及時調整文件廢止后相關管理工作的銜接問題。如省局在《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第二批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閩國稅發〔*〕125號)中已經全文廢止《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3號)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稅收業務服務時限(暫行)〉的通知》(閩國稅函[*]333號)等,統一執行總局*年下發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國稅發[*]40號)和省局《關于印發辦稅公開目錄與責任落實單位和辦稅公開指南的通知》(閩國稅發[*]100號)。同時,要認真清理各級各類為貫徹上級文件而作的補充規定,及時調整相應管理職責、工作任務和考核標準,有效剝離與管理員職責無關的日常工作事項,切實減輕基層機關和稅收管理員的實際負擔。

          三、規范服務,加強辦稅廳基礎建設

          辦稅服務廳是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主陣地,也是減輕納稅人負擔實際成效的窗口。因此,各地要切實重視和加強辦稅服務廳建設。在納稅服務方面,要繼續鞏固提升“一窗式”、“一站式”、“一戶式”水平,認真落實省局辦稅公開文件(閩國稅發[*]100號),加快推進門戶網站多元化辦稅,不斷擴大網上認證覆蓋面,要強化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發票發售代開、納稅輔導、政策咨詢、稅法宣傳等服務職能,逐步弱化征收功能,真正變“征收大廳”為“服務大廳”。需要對相關涉稅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時,各部門間應加強協調、統籌兼顧,綜合安排。同時,要加強納稅人較為集中的辦稅廳基礎建設,加大納稅服務經費投入,率先解決與納稅人辦稅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條件成熟的地方要推廣使用納稅人基礎信息電子檔案軟件,提升“一戶式”管理質量,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辦稅和逐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主動營造溫馨、和諧的辦稅環境與氛圍。

          四、重視信用,健全稅收信用評定與機制

          總局《意見》首次明確及時公開D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各地要根據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辦法和省國地稅局聯合下發的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結合本地稅收管理實際,進一步細化稅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機制,確保評定結果的客觀性、準確性、公平性。要認真做好稅收信用等級評定的基礎性工作,充分應用綜合征管系統、防偽稅控系統和出口退稅系統記載信息,結合稅務稽查和稅收日常檢查的動態信息,以及外部第三方信息資源進行綜合分析評價納稅人的稅法遵從等級,嚴格A、D級納稅信用等級名單范圍,健全核實工作機制,確保向社會公告的信息不失真。同時,要積極參與同級政府部門組織的社會信用聯合征信工作,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勵志建設法治社會而共同努力。

          五、優化流程,切實提高減負實效

          重組和優化業務流程是檢驗減負實效的試金石,它表面上涉及信息化審批環節的調整,實際上是各業務部門的審核、審批權限能否簡化與合并的問題,因此,情況較為復雜。為了切實提高減負實效而又不疏忽必要的管理環節,允許各設區市局選擇1個縣或區進行涉稅審批和管理流程的簡化試點,并認真做好試點成效總結與分析工作,特別是要加強簡化環節后,對稅收管理是否存在危害或漏洞的評估,并及時將試點方案與實施情況報省局備案。

          六、支持中介,積極發揮其在減負工作中的作用自*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注冊稅務師可以提供代辦稅務登記、納稅和退稅、減免稅申報、建賬記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制作涉稅文書,以及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稅務師可承辦下列涉稅鑒證業務: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2.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因此,充分發揮稅務機構在上述業務范圍的納稅服務工作事項,將極大減輕稅收管理員日常工作量,促進稅收管理員有更多時間與精力從事稅源管理特別是稅源監控與納稅評估工作。同時,對降低執法風險和減輕稅收管理員瀆職壓力等具有積極意義。

          七、各設區市國稅局應將本文件的落實情況于*年11月30日之前,書面上報省局(征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