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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間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15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污染減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污染減排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近年來,我省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39號),在推進生態省建設和“811”環境污染整治中,把主要污染物減排作為首要任務,層層落實減排指標,切實加強污染減排統計、監測等基礎性工作,按照“治舊控新、監建并舉”的要求,突出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積極探索污染減排實施機制,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在全省經濟繼續快速增長的情況下,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均比上年有所下降。但是,與“十一五”規劃確定的總體指標相比,下降幅度偏小。完成“十一五”期間總體減排任務,形勢十分嚴峻,任務十分艱巨。特別是一些地方存在對污染減排工作認識不到位、底數不清楚、政策不完善、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實、協調不得力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了污染減排工作的進度。
實施排污總量控制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項基本制度,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的約束性指標,必須確保完成。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氣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緊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切實加大減排工作力度。
二、明確任務,層層落實污染減排責任
“十一五”期間,全省污染減排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生態省建設和環境污染整治,把污染減排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把經濟增長建立在污染減排的基礎之上;堅持“治舊控新、監建并舉”的工作方針,突出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層層落實污染減排責任,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實污染減排各項措施;堅持政府監管、企業減排、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污染減排監測體系、統計體系、考核體系和政策支持體系,強化污染減排激勵和約束機制。到2010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在*年基礎上削減151%,其中太湖流域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在*年基礎上削減153%;全省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在*年基礎上削減15%。
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能源集團公司、在浙國家電力企業要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十一五”期間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浙政函〔*〕139號)的要求,制定實施本地區本行業本企業主要污染物減排“十一五”計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并對照*年、*年環境統計報表,將減排指標分解落實到所轄的重點排污單位。要與所有重點排污單位和其他有污染減排任務的單位逐年簽訂污染減排目標責任書。各設區市政府和省能源集團公司每年5月底之前,要將所有排污單位的污染減排責任書報省環保局備案。在浙國家電力企業污染減排責任書由省環保局和相關企業直接簽訂。要落實污染減排重點建設工程和需關停并轉的“低”、“小”、“散”企業名單及進度安排,督促所轄重點排污單位制定實施具體減排方案。各地各部門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門污染減排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污染減排應急預案。每年9月底,要對前三季度污染減排進度進行全面分析,一旦發現可能無法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情況,立即啟動停產限產輪產等相應的應急措施,確保完成本地本部門年度減排任務。
三、突出重點,落實污染減排各項政策措施
(一)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各市、縣要加快編制市縣域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并以此作為區域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的環境準入基本依據。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和淘汰制造業生產能力目錄,堅決淘汰小印染、小造紙、小制革、小化工、小冶煉等落后生產能力,淘汰石灰窯、水泥機立窯以及不符合能耗標準的在役機電通用設備。*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機立窯,淘汰容積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爐、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的轉爐和電爐;2010年底前,淘汰50%以上的粘土磚瓦窯生產能力,淘汰容積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爐。
加快優化能源結構。制定和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大力發展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核能等清潔能源和先進高效的火電機組。“十一五”期間,關停3278萬千瓦小火電,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常規燃煤火電機組,逐步淘汰中壓及以下燃煤機組。在確保全省電力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通過市場手段外購長期、穩定、清潔的電力資源。
加快實施循環經濟“991行動計劃”,著力在生產、建設、流通和消費各領域節約資源,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實現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2010年前,所有省級以上開發區完成生態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加快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和生產全過程控制轉變。對超標、超總量排污企業,沒有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一律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各級經貿、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年度清潔生產審核績效分析。
(二)繼續深入開展“811”環境污染整治行動。
*年底前,“811”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確定的所有省級環保重點監管區必須按期完成整治任務。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對所在縣(市、區)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限批,直至完成整治任務。繼續深化化工、醫藥、制革、印染、水泥、冶煉、造紙等重點行業污染整治,制定行業落后生產能力淘汰標準,明確須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名錄和進度要求,出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經濟政策。
全面推進農村環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治理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因地制宜選擇經濟、簡便、合理的處理工藝和技術,積極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力爭到2010年,全省列入“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綜合處理設施。“十一五”期間,建成1000個畜牧生態養殖小區,完成生豬存欄300頭以上、牛存欄30頭以上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實現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利用、養殖廢水綜合利用或達標排放。
(三)著力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率和達標率。
*年底前,列入“811”環境污染整治計劃的縣以上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全面建成并投入運行。2010年底前,全省136個中心鎮和錢塘江流域直接面江城鎮的污水處理廠要全面建成并投入運行。太湖流域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與管網,要按照國家部署的時間和標準要求,按期建成并投入運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新投入運行一年內,年實際污水處理量要確保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投入運行3年以上的,年實際污水處理量要確保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到2010年,杭州、寧波市區的污水處理率要達到80%,其他設區市城市污水處理率要達到70%,其他縣(市)城市污水處理率要達到45%以上。
全面實行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制度。目前尚未開征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年6月底前必須開征。按照確保污水處理廠保本微利、正常運行的要求,加快合理調整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年底前,所有市、縣(市)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調整到不低于08元/噸,其中,經濟發達地區調整到不低于12元/噸。各級財政要進一步加大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配套管網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間,在積極爭取國債資金支持的基礎上,省級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支持各地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對未按計劃進度建成污水處理工程的,新投入運行污水處理廠未按期達到規定處理負荷的,未按要求建立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低于規定要求的,城鎮污水處理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相應扣減省級財政專項補助。城鎮污水處理廠未按期建成或未按期達到規定處理負荷,由環保部門對規劃截污管網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限批,直至達到相關要求。
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監管,著力提高污水處理廠達標率。加快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管理和運營體制改革,積極推進項目代建制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專業性公司參與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和運營,簽訂包括污水處理達標率在內的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監管方、運營方的權利和義務。對超標排放、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污水處理廠,環保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對納管企業實施限產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實現達標排放的,對其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實行區域限批,直至實現達標排放。因進管污水超標導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的,污水處理廠應及時報告當地環保、建設部門,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也可以采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污水納管閥門的措施。省有關部門要根據污染減排工作的需要,適時制訂實施我省污水處理廠地方排放標準。
(四)加快推進燃煤機組脫硫。
“十一五”期間,全省所有現役燃煤火電機組完成脫硫改造,脫硫效率達到90%以上,對確實不具備建設高效脫硫設施條件的現役機組,脫硫效率應不低于75%。新建燃煤機組必須同步安裝脫硫設施,火電機組脫硫效率必須達到95%以上,熱電機組脫硫效率必須達到75%以上。脫硫設施運行率必須達到95%以上。
在積極爭取國債資金支持的同時,省級財政對現役燃煤機組脫硫改造工程給予貼息支持。提前完成脫硫改造的,省有關部門在專項資金、貼息資金安排方面予以傾斜。現役燃煤機組完成脫硫改造并經省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省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核定脫硫加價標準。新建、擴建燃煤機組同步安裝脫硫設施的,執行國家燃煤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實際脫硫加價應按電廠實際脫硫率與實際運行率折算。
對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和安裝脫硫設施并穩定運行的火電機組,省有關部門在安排發電計劃時予以優先考慮,電網調度優先安排上網。對提前完成脫硫改造的機組,在提前脫硫時間段內,對其加倍安排當年脫硫利用小時,增加其發電量。對于高能耗機組和未實施脫硫改造的機組,相應減少其發電量。對未按計劃完成脫硫改造和未達到規定脫硫效率的機組,按照環保部門出具的二氧化硫計劃排放量和實際排放量,相應核減其上網發電量。
各地要加大分散小鍋爐拆除力度,鼓勵企業采用集中供熱,鼓勵現役熱電聯產抽凝機組改造為背壓機組。集中供熱有效范圍內的企業,必須盡快拆除自備工業小鍋爐和生活鍋爐。條件成熟的地區,鼓勵現役125萬千瓦及以上純凝機組改造為供熱機組,優先納入當地熱力規劃。對在役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機組,開展認定和定期復核工作,推行嚴格的“以熱定電”制度。
四、強化監管,落實污染減排的各項制度
(一)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嚴格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強全省工業項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87號),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必須削減一定比例的同類污染物排放量。具體替代比例為:環境功能區達標較好地區可按新增量與減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區新增量與減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醫藥、制革、印染、造紙等重污染行業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減污染物必須來自合法設立企業,一般區域實行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項指標的替代,錢塘江流域增加氨氮指標。建設項目所需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調配,也可經環保部門認可,由企業間通過排污權交易進行調劑。省部屬發電企業和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二氧化硫排污指標由省統一調配。對替代污染源沒有完成削減指標或污染防治設施未同步運行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對未按期履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要責令停產整改。
(二)全面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許可證應明確排污單位的允許排污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和削減時限要求。嚴禁排污單位無證或超總量排污。近期,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范圍主要包括:日排化學需氧量10千克以上工業污染源、城鎮污水處理廠、存欄300頭豬以上(或產生相當數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規模養殖場;設有2噸以上燃煤鍋爐和相當規模工業窯爐的排污單位。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的污染源,按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確定允許污水進管量和污染濃度后,核發排污許可證。
(三)切實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的執法監管。
各級環保部門要分級確定省、市、縣三級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省級重點排污單位*年底前必須全部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省環保局聯網。尚未安裝在線監測裝置的市級、縣級重點排污單位,也要抓緊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和所有建設項目,要就其建設項目新增排污總量(增量)、污染整治削減排污總量(減量)、超標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總量(變量)等“三量”建立管理臺賬,“三量”臺賬要一廠一檔。所有“三量”數據納入污染源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要將企業污染減排責任落實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對未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企業,當地政府要責令其停產限產,環保部門在企業上市環保核查、評優創先、項目審批等方面實施“一票否決”。
各級環保部門要通過開展“飛行監測”等手段,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對超標、超總量排污的污染源,實行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治,限期治理期間要限產限排,逾期仍不達標的,責令停產關閉。對未按規定建設和運行污染減排設施的企業和單位,公開通報,限期整改,對惡意排污的行為實行重罰,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積極探索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和排污權交易。
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確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費征收標準,逐步提高化學需氧量排污費征收標準。積極探索推行排污績效考核、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使環境損益計入生產成本,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企業治污積極性。要加快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體系,設立二氧化硫排污指標儲備和脫硫資金,對新建項目和老電廠之間二氧化硫指標進行綜合調控。依法獲得排污指標和排污許可證的燃煤電廠,通過削減產能、清潔生產和脫硫改造等措施削減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經環保部門核準,其富余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要逐步培育環保市場,鼓勵專業機構投資脫硫,參與排污權交易。
五、加強領導,進一步形成污染減排工作合力
(一)切實加強組織協調。
省政府決定成立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節能辦公室、減排辦公室,減排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能源集團公司、在浙國家電力企業是本地本行業本企業污染減排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污染減排工作負總責。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各級環保、發改、經貿、監察、建設、財政、公安、農業、統計、價格、電力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抓緊制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實意見,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督促相關行業和企業抓好污染減排。加快推進各級環境監測和監察機構標準化、信息化體系建設。各級財政要確保污染減排監測、統計、考核體系建設的資金需要。
(二)認真組織污染減排考核。
污染減排工作由各級減排辦公室組織考核,主要考核污染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污染減排的指標、監測、統計、考核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污染減排工程和措施落實情況。省減排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訂我省污染減排管理辦法和污染減排監測、統計、考核實施辦法。嚴格執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季報、半年報、年報和信息制度。省環保局每季度向省政府報告污染減排工作進展情況,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全省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減排狀況。各設區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10日前將當地上一年度污染減排自查報告報省減排辦公室。省減排辦公室在1月20日之前完成對各設區市年度減排情況的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和全省年度減排工作情況報告省政府。
(三)嚴格污染減排責任追究。
省政府和各市、縣(市、區)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污染減排的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污染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生態省建設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省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每年都要組織開展污染減排專項檢查,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重點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污染減排的行政監察,對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在污染減排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要予以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污染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要與省級財政對市縣的生態補償和生態環保專項資金安排掛鉤,與各類評優創先考核掛鉤,與各地建設項目審批掛鉤。從2008年開始,污染減排年度計劃完成的市縣,其超額削減量允許調劑用于項目建設;上一年度污染減排計劃沒有完成的市縣,在次年暫停審批增加同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四)廣泛開展宣傳教育。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繼續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污染減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意識,大力倡導健康、節約、環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使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的自覺行為。
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設區市政府和省能源集團公司、在浙國家電力企業要在*年6月25日前,提出本地區、本企業貫徹落實的具體方案報省減排辦公室匯總后報省政府。省環保局要會同省監察廳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省政府作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