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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灘涂是我省重要的土地后備資源,為了科學開發利用灘涂資源,緩解土地供需緊張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發〔*〕24號)以及《*省灘涂圍墾條例》等規定,經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堅持科學圍墾,進一步完善灘涂圍墾規劃
堅持灘涂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的原則,修訂完善全省灘涂圍墾總體規劃。灘涂圍墾總體規劃應符合我省海洋功能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錢塘江治理規劃,與《*省環杭州灣產業帶發展規劃》、《溫臺沿海產業帶發展規劃》和城市發展規劃等銜接。同時,明確近期和遠期開發功能和目標,充分發揮灘涂資源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各有關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全省灘涂圍墾總體規劃,認真組織修編區域灘涂圍墾規劃,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今后灘涂圍墾開發項目必須符合經批準的省、市、縣(市、區)灘涂圍墾總體規劃,符合生態保護的要求,提高科學圍墾水平。
二、統籌灘涂圍墾補充耕地指標
灘涂資源和灘涂圍墾形成的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由于我省可圍墾的灘涂資源有限,今后灘涂圍墾項目開發所得的土地資源必須由政府掌握,按用途投放市場。*年及以后動工的灘涂圍墾項目(含寧波市)中,凡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灘涂圍墾規劃已明確用作耕地開發的灘涂資源,應確保圍作耕地。
為保證國家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需要,省里對*年及以后動工的灘涂圍墾項目,按實際圍成面積的20%統籌用于補充耕地指標。各地在上報灘涂圍墾項目時,應嚴格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灘涂圍墾規劃的規定,落實用作耕地的面積,并與省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由省統籌補充耕地指標的協議書。
三、進一步落實對灘涂圍墾的扶持政策
認真落實對灘涂圍墾的各項扶持措施。對灘涂圍墾面積在4500畝(島嶼地區2250畝)以上的省重點圍墾工程,補助標準為:浙東南沿海圍墾每畝定額補助1500元,錢塘江兩岸杭州灣區域圍墾每畝定額補助1000元;灘涂圍墾面積在4500畝(島嶼地區2250畝)以下的中小圍墾項目根據規模和建設標準給予適當補助。在此基礎上,對省統籌的圍墾新增耕地(含寧波市),在達到基本農田標準并經省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驗收合格后,由省財政在省級造地改田資金中安排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和水利部門制定。
四、依法加強對灘涂圍墾項目的管理
所有灘涂圍墾項目均應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行圍墾。凡涉及海域使用的圍墾項目,要嚴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國發〔*〕24號文件的規定,先取得海域使用許可,再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規劃近期圍墾的造地區內,不再發放養殖證。已獲得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經依法批準的灘涂圍墾需要,并由圍墾項目業主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灘涂圍墾項目要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業主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等,確保工程質量。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灘涂資源開發利用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市、縣(市、區)政府要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圍墾所在地政府對灘涂資源開發利用和灘涂圍墾項目負總責,省水利、國土資源、財政、海洋與漁業、農業等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協作,全力支持各地做好灘涂圍墾工作,實現灘涂資源的可持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