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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人才登記事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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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人才登記事項通知

          各縣(市、區)委組織部、縣(市、區)人事局,市直各有關單位政工(人事)科,中央、省屬駐泰單位組織部(人事處):

          為適應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求,進一步開發、整合我市翻譯人才資源,為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提供高水平翻譯人才,經研究決定,建立泰安市翻譯人才登記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對象

          登記對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誠信規范,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職稱評聘中獲得初、中、高級翻譯任職資格,從事專、兼職翻譯工作兩年以上者;

          (二)通過國家或省(市)組織的考試,獲得初、中級翻譯資格,從事專、兼職翻譯工作兩年以上者;

          (三)外語專業本科以上畢業生,從事翻譯(教學)工作或從事兼職翻譯工作兩年以上者,或在境外使用所學語言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非外語專業本科以上畢業生,通過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從事某一專業(行業)的專、兼職翻譯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外語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從事翻譯(教學)或兼職翻譯工作者;

          (六)大專畢業學歷,在國(境)外工作五年(稀有語種二年)以上,能熟練地進行口、筆譯者;

          (七)能使用英、俄、日、韓、法、德、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阿拉伯等語言熟練進行口、筆譯者;

          (八)其他長期從事口、筆譯翻譯工作,翻譯成果豐碩者。

          二、登記辦法

          各縣市區委組織部、人事局,市直各有關單位政工(人事)科,中央、省屬駐泰單位組織部(人事處)分別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登記報名工作,組織符合條件的登記對象填寫《泰安市翻譯人才登記表》,審核并蓋章后,于年12月15日前將《泰安市翻譯人才登記表》和軟盤報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科。或采用E-mail方式發至。集中登記上報時間:從即日起至年12月15日止。集中登記時間過后,凡符合登記對象條件者,可以按上述方式繼續報名登記。

          三、管理和使用

          1、對申請登記的翻譯人才,經審核合格后,進入泰安市翻譯人才庫,并適時予以更新完善,實行動態管理。

          2、對登記入庫的翻譯人才,可吸納為市翻譯工作者協會會員,擇優推薦擔任重大經貿和外事活動的翻譯工作,或根據用人單位的翻譯要求,推薦合適的翻譯人才承接翻譯任務。

          3、根據登記入庫人員的水平和實際情況,擇優推薦參加各級各類業務培訓、境外學習或參與大型涉外翻譯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