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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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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山企業綜合整治通告

          為加強礦產資源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礦山企業(含個體采礦點,下同)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面取締無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和無營業執照的石料加工廠(場);關閉破壞性開采的礦山企業、嚴重影響周邊環境又無力治理的礦山企業以及所有禁采區內的礦山企業。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山企業,一律實行停產整頓、限期治理:

          (一)越界開采、非法轉讓采礦權的;

          (二)超標排放廢水、粉塵、噪聲,隨意堆放固體廢物,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的;

          (三)生產工藝落后,管理混亂,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三、被取締、關閉的礦山企業,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公安部門停止供應民爆用品,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

          四、礦山企業在停產整頓、限期治理期間,公安部門暫停供應民爆用品。經整頓、治理后,由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林業、交通、農機等有關職能部門聯合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關閉。

          五、對無采礦許可證或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進行開采的礦山企業,公安部門不得供應民爆用品,供電公司不得供電,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不得發放相關證照。

          六、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開采規模組織開采,公安部門按批準的開采規模限量限時供應民爆用品。礦山企業要加強車輛、船舶管理,嚴禁超限運輸和無證、無照、報廢車輛、船舶運營。

          七、礦山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本通告,自覺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嚴禁尋釁滋事或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聚眾鬧事,干擾執法。對于借助黑惡勢力,暴力抗法,妨礙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八、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轄區內礦山企業的監督管理,做好對礦山業主和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處理好被取締、關閉礦山企業的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