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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熱線電話有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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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熱線電話有關通知

          有關單位:

          為加強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切實扭轉目前因部分市政管線工程不按規定施工而影響我市環境衛生、城市交通、城市形象和市民工作生活的狀況,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98號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主席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市政管理部門是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門,規劃、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市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我市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未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二、凡需依附市區范圍內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廣場、過街地下通道、內街以及橋梁等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單位,應預早做好計劃,于每年4月下旬和12月中旬前將下半年或下一年度的管線敷設計劃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

          三、市規劃主管部門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申請,實行每年審批兩次制度(每年5月上旬和12月下旬集中統一審批)。對同一申請單位在同一路段三年內不得重復建設。

          四、因特殊情況需要緊急搶修地下管線的,可先報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后施工,但應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到有關職能部門補辦批準手續。

          五、新區開發時所有管線必須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不準架空。如確需架空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申請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線建設單位,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文明施工方案等資料,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再到市政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開挖許可手續。

          七、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按規定向市市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并由市政部門統一安排、統一管理、統一修復、統一組織竣工驗收和統一養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請在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動期間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車、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未滿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線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設同類管線的;

          (四)申請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的;

          (五)申請人曾違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關規定,經查處仍未整改完畢或者未履行處罰決定的;

          (六)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批準挖掘情形的。

          九、屬于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申請人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當向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確需挖掘的理由。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同意挖掘的,申請人應當向市市政管理部門交納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十、道路開挖工程須經規劃部門驗線后方準施工。申請單位必須在施工前2天在施工路段前、后端豎立告民公示牌,公示內容應經市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

          十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施工現場應當按下列規定進行圍擋及設置工程警示牌、公示牌。

          (一)挖掘現場應當根據需要在周邊設置連續圍擋或安全護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米,安全護欄設置間距不小于3米。并設置反光帶、懸掛安全警示標志、警示燈等。

          (二)公示牌統一由市政管理部門制作,由建設單位按欄目要求自行填寫。公示牌內容包括:開挖施工種類、施工期限、開挖面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聯系電話及投訴電話。

          十二、管線施工要根據交通情況分段施工,挖一段、裝一段、清一段,盡量縮短工期。

          十三、挖掘施工產生的余泥要及時清運,暫不能清運的余泥應集中堆放,并進行安全圍蔽,余泥的堆放時間最多不超過24小時。橫向跨越道路、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挖掘施工時,余泥必須即挖即清。

          十四、道路開挖管坑要及時按質按量回填砂或石粉,并派專人負責維護,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十五、在管線施工的全過程,不得有污水、泥漿、砂土、石屑等泄露在圍擋范圍外;不得直接在人行道或路面上拌制混凝土,如有需要現場拌制砼的,必須經市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按指定的位置進行操作。

          **、挖掘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立即清理好施工現場的機具等雜物,并將路面用水沖洗干凈方可撤離。

          十七、工程竣工后,申請挖掘單位應及時向市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十八、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挖掘期限或擴大挖掘面積的,須重新到市政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開挖許可手續。

          十九、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理。

          二十、本通知有關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