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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是水資源嚴重匱乏地區,為進一步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在全市范圍內嚴格限制開采地下水。現就打井取用地下水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嚴格限制開采地下水
凡新建用水項目必須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的,發展和改革部門不得批準立項,水務部門不得批準取水。批準取水按照非傳統水、客水、地表水、淺層地下水的順序實施。在深層地下水嚴重超采區、重要泉域,除生活用水外,禁止打深井取用地下水。
二、合理利用水資源
凡年取用地下水超過100萬方經努力可以改用非傳統水、客水、地表水的企業,必須按照政府指令關閉自備井,改用非傳統水、客水或地表水。
三、嚴格打井和取水許可審批程序
凡需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水務部門提出申請登記并獲得預批準手續后方可打井。年取用淺層水不超過100萬方者由縣級水務部門辦理預批準手續,工程竣工由縣級水務部門驗收后辦理《取水許可證》;年取用淺層水超過100萬方或打深井取用深層水的,由市水務局辦理預批準手續;在市區內打井取用地下水的,到市水務局辦理審批手續。工程竣工經市水務局驗收后,到市行政審批大廳水務局窗口辦理《取水許可證》。
四、依法查處各種違法取用地下水行為
(一)堅決制止亂打井行為。未辦理預批準手續打井的,責令其停止打井,符合取水批準條件的,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或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其打井設施或封填井眼,逾期不拆除或不封填的,由市、縣水務部門組織拆除或封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二)嚴格按照批準條件取水。取水工程建成后經驗收,打井深度、數量、位置等與批準手續不一致的,水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妨礙或損失的,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五、保護水政人員的正常執法行為
妨礙或抗拒水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