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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委員會:
根據教育部《**市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我市部分公辦中小學可以接受外國學生在京就讀。經市政府批準,現就我市公辦中小學招收外國學生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父母在京任職或就業、持有X或F入境簽證的外籍人員的偕行子女,以及在京常住外籍人員子女,其學費標準仍按原19**年**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中小學收費標準的通知》(京價[收]字[19**]第260號)規定執行,即:小學每生每學期(收費編碼174001003)3000元,初中每生每學期(收費編碼174003007)4600元,高中每生每學期(收費編碼174003008)6000元。外國學生收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收入按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除第一條規定之外,由市教委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批準的可以接受自愿來華進行短期、長期留學、取得學歷或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學生的公辦學校,應成立獨立于公辦學校的民辦機構,從事招收外國學生的工作,與國有資產分離,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要求進行運作接收外國學生。
三、如按照第二條接收來華留學的公辦學校,近期單獨成立民辦機構確有困難的,可以暫時在現有公辦學校體制下,由學校按照生均成本確定收費標準,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根據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外國學生學費收入,要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單位經營收入”項目,實行收支統管。中央及**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學校應加強對外國學生收費資金的管理,嚴禁將收費收入用于房地產開發、購買股票、證券、期貨和濫發獎金、補貼、津貼、實物及組織公費旅游等。
五、學校接受外國學生應嚴格執行**市教委、市政府外辦、公安局規定的招收計劃、招收比例及管理要求。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市財政局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