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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農收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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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農收費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兵團財務局:

          20**年是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第一年,規范和加強涉農收費管理,是確保農村稅費改革順利推進、防止農民負擔反彈、鞏固改革成果的一項重要措施。為貫徹落實全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于20**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50號)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涉農收費管理,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當前加強涉農收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認真履行涉農收費管理職責,在清理整頓涉農收費項目、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嚴格審批涉農收費、建立健全涉農收費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對規范涉農收費管理,治理農村“三亂”,理順農村分配關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由于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農村“三亂”問題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還相當突出。這不僅加重了農民負擔,引起廣大農民不滿,而且抵消和侵蝕了農村稅費改革給農民帶來的減負成果,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各級財政部門要從農村稅費改革的大局出發,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黨委和政府當好參謀,切實加強涉農收費管理,規范涉農收費行為,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二、全面清理涉農收費項目和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號文件規定,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共同全面清理本行政區域涉農收費項目和標準。在清理的基礎上,對涉農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逐項審核,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標準的意見,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在清理過程中,要從嚴掌握政策界限,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中央和省兩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符合國家審批權限規定但屬于不合理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取消1997年以來除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之外出臺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取消農村的各種集資、攤派以及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項目。對保留的涉農收費項目,要重新嚴格核定收費標準。實行農村稅費改革地區,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除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清理外,還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原國家計委、農業部《關于取消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的通知》(財規[2000]10號)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清理情況和結果,要在20**年*月**日前報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農業部)備案,同時抄報財政部。

          三、深入開展涉農收費專項治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繼續做好農業生產性費用、農民建房收費、農村義務教育收費和農民進城務工收費專項治理工作。農業生產性費用專項治理的重點是農業供水、供電、農機管理和服務中的不合理收費及搭車收費。向農民收取水費、電費要堅持“受益繳費、計量收費”的原則,不得按人頭、田畝攤派,嚴禁在向農民收取水費、電費過程中亂加價和搭車收費。農機服務收費要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收取,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農民建房收費要嚴格執行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等六部門《關于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對農民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自用住房,除依法頒發的證照可按規定收取工本費外,一律不得再向農民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村義務教育收費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除國家統一規定的雜費、借讀費、代收課本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也不得提高收費標準。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困難家庭的農村中小學生應當免費提供教科書,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村中小學生實行免收雜費政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小學和初中,要嚴格執行“一費制”收費辦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執行或拒不執行,有條件的地方要逐步擴大“一費制”實施范圍。農民進城務工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清理整頓外出或外來務工人員收費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四、切實落實涉農收費公示制度

          為提高涉農收費透明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在全面清理涉農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取消、保留、降低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同時,要對農業生產性費用、農民建房收費、農村中小學收費、農民進城務工收費進行重點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收費項目、對象、范圍、標準及文件依據等。縣、鄉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涉農收費公示制度在基層的落實工作,采取設立公示牌、公示欄、公示墻等方式,向農民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對象、批準機關等內容,使涉農收費政策家喻戶曉。同時,要加強對公示內容的審核,根據收費政策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公示內容,確保收費的合法性。

          五、從嚴審批涉農收費項目和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號)的規定,在“十五”期間繼續停止審批新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過去已經按規定批準并經清理后保留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也不得提高征收標準。嚴禁越權出臺政府性基金項目。任何地方和部門均不得出臺涉及農民負擔的集資、攤派項目,也不得在農村進行要求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各種驗收評比和達標升級活動。

          六、加強涉農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涉農收費票據管理,收費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農民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必須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否則,一律視為亂收費處理。要全面實行涉農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向農民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須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支出通過財政預算安排。要從制度上切斷涉農收費支出與收入的聯系,防止因利益驅動而引發的向農民亂收費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七、強化涉農收費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涉農收費監督檢查制度,將日常監督管理、隨機抽查、定期執法檢查與年度稽查結合起來。對農民反映的亂收費問題,要認真對待、及時查處。對違反規定亂收費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外,要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同時,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02]19號)和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提請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財政部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