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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收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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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收費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計委、物價局,**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以及《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決定公布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截止20**年6月**日,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共20項。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18項,政府性基金項目2項。具體項目詳見附件《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

          二、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以項目目錄為準;凡未列入項目目錄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拒絕支付,并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舉報。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逐項重新審核,不合理的收費要堅決取消,保留(包括歸并或調整)的收費項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除公路客貨運附加費、燃油附加費外,各地區其他涉及機動車輛的政府性基金均屬于亂收費,應當一律取消。

          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資項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年8月18日